律师在法庭上说了很多,判决书里一句话带过,这正常吗?

有家属拿着判决书来找我,指着其中一行字说:“你看,就这一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律师在法庭上说了将近两个小时,判决书就这么回应的?法官连为什么不采纳都不说?”

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书里并不少见。今天说说:这正不正常?当事人有没有办法?

一、法院有没有义务回应辩护意见?

有。不只是"可以"回应,是"应当"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说理,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焦点,应当有针对性地分析论证;对证据采信理由和量刑理由应当详细阐述。

2018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裁判文书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和量刑理由,对辩护意见应当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不予采纳"不是一个完整的回应,法院还需要说明为什么不采纳。

二、为什么还是会出现这种情况?

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是另一回事。

刑事案件的法官工作量普遍很大,一份判决书要处理的内容很多。如果辩护意见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或者律师提出的意见很多,法官逐一详细回应的成本很高。

结果就是:有的法官选择只回应他认为关键的意见,其他的一带而过;有的干脆用一句概括性的"不予采纳"把所有辩护意见打发掉。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存在问题,但实务中并不罕见。

三、作为当事人,有什么办法?

办法一:上诉,把这个问题明确提出来。

一审判决如果没有充分回应辩护意见,上诉时可以将这一点列为上诉理由。不是笼统地说"判决不公”,而是具体指出:哪一项辩护意见没有被回应,这项意见涉及什么争议焦点,法院有回应义务但没有回应。

上诉后,二审法院可能在判决中补充回应一审没有说清楚的问题。不能保证改变结果,但至少让争议问题得到了正式处理。

办法二:向检察机关反映,请求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有法律监督权。认为判决存在明显问题(包括说理严重不充分)的,当事人和家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反映,请求检察机关审查。

办法三:申请再审,提出新证据或新的法律理由。

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再审程序对证据和理由的要求更高,通常需要有新证据,或者能证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

四、辩护意见的质量,影响法院的回应方式

说一个可能对家属有帮助的视角:有时候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回应,不完全是法院的问题,也和辩护意见本身的质量有关。

有的意见提得太分散——三十条意见,每条都说"请求从轻处罚",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逐一做出有内容的回应,因为意见本身就没有实质内容可以回应。

有的意见提得太模糊——“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但没有说清楚哪里错了、错在哪里、有什么证据支持。

有力的辩护意见通常是这样的:指向明确(针对哪项指控的哪个要件)、有法律依据(引用具体法条或司法解释)、有证据支撑(每个辩护点都有对应证据)。这样的意见,法官回应起来有实质内容,也不容易被一笔带过。

这也是委托有经验辩护律师的意义之一——不只是在庭上说话,而是把辩护意见提得让法官"没法忽视”。

五、判决书说理差,判决结果能推翻吗?

实话说,单凭"说理不充分"来推翻判决,难度相当大。需要同时证明:说理不充分实质性地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且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只是形式上说理不足,不能直接推翻判决结论。

但这不意味着什么都做不了。“说理不充分"可以作为上诉和申请检察监督的理由,推动上级机关对案件进行更认真的审查。如果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本来就存在问题,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会让这些潜在错误更容易暴露。

如果感觉判决书对辩护意见的回应过于草率,先不要着急,把判决书交给辩护律师仔细分析,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的错误,再决定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的具体理由。

刑事判决影响的是人的自由和人生,说理充分是对当事人最基本的尊重。如果你觉得判决书在对待辩护意见上不够认真,不要沉默,这是你依法可以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