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开了几张发票,会构成虚开犯罪吗?

这两年接到不少涉税案件的咨询。企业主、财务人员、普通员工都有,其中有一类情况特别典型:当事人说自己只是帮朋友的公司开了几张发票,或者公司要求自己配合开一些票,觉得是普通的事,结果被警察找上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刑事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很多人直到被追诉才意识到这件事的严重性。到底什么情况会构成虚开犯罪,哪些情况可以辩护,现在该怎么做——今天把这几个问题说清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叫"虚开"?四种情形:帮别人虚开、给自己虚开、让别人帮自己虚开、在中间介绍他人虚开。

量刑大体分三档: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到十年;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

税款数额和发票金额不是同一个概念。增值税税率是13%,发票金额大约是税款数额的7.7倍。五十万元税款,对应发票金额约380万元。对于做工程、做贸易的企业,这个门槛并不高。

二、全国推行"数电票"之后,有什么变化?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已经推广至全国。和过去的纸质发票或税控电子发票相比,数电票不需要税控设备,登录电子税务局就能直接开票,额度由系统自动赋予。

这个变化带来两方面影响。

一方面,开票门槛低了,有些人更容易被拉进虚开链条——帮人"走一张票"的成本变低,风险意识也跟着下降了。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的监控更精准了。每一张数电票的开具、流转、认证、抵扣,都有完整的电子记录,大数据风控可以实时比对,异常开票行为比以前更容易被发现。

开票更容易被查到,但也有更多不了解规则的人因此踩进去。

三、2024年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案件的处理有几个重要调整。

第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本罪。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举个例子:企业为了满足银行贷款的流水要求,双方对开发票,但都没有拿去抵扣税款。发票虽然是"虚"开的,但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不是为了骗税,按照新解释不应以本罪追究。

第二,起诉前补缴税款的,可以不起诉。

解释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能够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这给当事人争取以更轻方式解决案件提供了空间。

第三,量刑数额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虚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才算"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才算"数额巨大"。如果涉案税款数额不到五十万元,在处理上有更多从轻的空间。

四、哪些情形值得重点关注?

情形一:挂靠开票。 建筑、物流等行业挂靠经营很普遍。挂靠方用被挂靠方名义承接业务,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根据新解释,只要不以骗税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这类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罪。但现实中被认定为虚开的挂靠案件仍然存在,当事人需要及时获得专业法律指导。

情形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企业从上游供应商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事后发现上游被认定为虚开。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不构成虚开罪,但已抵扣税款需要补缴。只要能证明交易真实、款项实际支付、自己不知道上游虚开,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情形三:财务人员执行公司指令。 财务人员按照上级要求操作开票,本人不知道开票的用途是否合规。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关键——如果确实只是执行指令、没有独立的牟利行为、不了解整个安排的违法性,责任认定上应当有所区分。

五、已经被调查或者被拘留,现在怎么办?

第一,不要销毁或隐匿任何财务资料和发票记录。 案发后的销毁行为只会加重处理结果,而且通常是徒劳的——税务系统里的数据已经完整保存。

第二,弄清楚涉案税款数额。 这是决定量刑档次的最关键数字。能证明实际虚开税款低于控方认定,或者部分发票对应真实交易,量刑结果就可能落在较低档次。

第三,评估补缴税款的可能性。 根据新解释,起诉前补缴税款可以争取不起诉。如果当事人有能力补缴、且涉案金额不特别巨大,这条路值得认真考虑。

第四,尽快委托辩护律师介入。 涉税案件专业性强,需要同时理解税法和刑法,还要对每张发票的交易背景逐一审查。很多当事人经历了"被查——被问——被拘"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有辩护空间,但那时候不少有利机会已经错过了。

涉税案件不只是企业主才会遇到。财务人员、公司员工,甚至只是配合帮朋友开过发票的人,都可能因为不了解规则而面临刑事风险。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