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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立案后,可能会发生各种情况。**已经开完庭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撤回申请吗?首先,劳动仲裁中的撤诉申请应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其次,根据办案规则规定,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根据上述规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仲裁裁决书还没出来,劳动者都可以申请撤诉。那么撤诉后的结果是怎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些规定表明,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可以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再次申请仲裁。实践中,劳动者撤诉的情况有很多。有被“劝退的”,有自己忘记开庭时间的,有和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和解的,有放弃的,也有诉求不对重新整理的。只要在裁决出来之前撤诉,都可以再次申请仲裁。那么如果无正当理由撤诉的劳动仲裁委会怎么处理呢?之前我们也有研究过,《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这篇文章,如果是申请人迟到导致撤诉的。我们认为只要是劳动案件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委就应当再次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