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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里,又一个当事人坐在那里抹眼泪。

她拿着那张不合格的绩效评估表,手都在发抖。干了六年的老员工,突然就被评了个不合格,公司说要解除劳动合同。

那张表上写着——工作态度消极、团队配合度不够、未达到岗位要求。全是些空话套话,连一个具体例子都没有。

这样的案子,我们每年要看到好几个。每次看到这种评估表,就会想:这绩效考核到底是谁发明的?它本来是干嘛用的?怎么就变成今天这个样子了?

从工厂流水线开始的科学管理

翻开资料会发现,现代绩效考核是从工业革命时期开始的。

1800年左右,苏格兰有个老板叫罗伯特·欧文,在工厂里搞了个沉默监督者系统。每个工人头顶挂个四色木块——白色代表干得好,黄色一般,蓝色不咋地,黑色就是差劲。主管每天根据表现转动木块。这不就是公开展示吗?所有人都能看到你今天是什么颜色。但当时的人觉得,这总比打骂要文明。

真正把绩效考核搞成科学的,是美国人弗雷德里克·泰勒。1911年他写了本《科学管理原理》,把工人的每个动作都测量、计时、标准化。干得快就加钱,干得慢就扣钱。从那以后,绩效决定薪酬成了铁律。听着挺合理,但问题也就埋下了——一旦绩效能决定薪酬,它就能决定一个人的去留。

到二战结束,美国60%的公司都搞起了绩效评估。这套东西从工厂流水线,慢慢蔓延到办公室、研发部门、管理岗位。本来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的工具,后来就变了味。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坑

在我们的办案经历中,见过太多不科学的绩效制度。

去年有个案子,当事人是互联网公司的技术骨干,干了八年,之前年年优秀。结果公司说要优化结构,突然给他来了个不合格。律师要求公司提供评分依据,拿来一看:创新能力不足——什么叫不足?没写;团队协作待提高——具体哪里要提高?没说;未按时完成项目——哪个项目?没列。全是空话。

更离谱的是,这家公司的制度规定:必须有20%的人评不合格或待改进。这合理吗?就算一个团队十个人都很优秀,也得硬挑出两个打低分。这不是逼着主管搞平衡、玩假的吗?

最常见的套路,就是强制分布:优秀10%、良好20%、合格50%、待改进15%、不合格5%。看着挺科学,其实根本不管客观事实。一个优秀团队可能70%的人都该优秀,一个有问题的团队可能一半人都不合格。但为了凑比例,主管只能违心打分。

还有那些主观化严重的评语:态度不够积极、责任心待加强、沟通能力需提升。什么叫不够积极?早上九点到和八点半到就是态度差别?加班少就是不积极?这些词太模糊,根本没法证明或反驳。

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把绩效考核当成了合法优化的工具。经济不好要裁员,直接裁得给经济补偿。裁员20人以上还得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麻烦得很。怎么办?搞绩效啊。先来个绩效改进计划(PIP),再评个不合格,最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听着是不是很巧妙?但法律认可的不能胜任工作,必须是客观、真实、有据可查的。不能今天心情不好就给员工打低分,不能为了裁员就故意评不合格。可现实中,这种事太多了。

企业权利和员工权益的法律边界

很多HR会说:公司有自主经营权,绩效考核是内部管理,法律不该管。这话对,也不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确实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个权利不是无限的。

而且《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绩效制度不能侵害这些权利。

什么意思?不能因为员工怀孕就打低分,不能因为拒绝违法加班就评不合格,不能为了裁员故意降绩效,不能搞歧视性指标。这些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基本认可这个原则:企业有考核权,但不能滥用;员工要接受考核,但不能被不公平对待。关键就在公平二字上。

有个案子让人印象深刻。当事人是某制造企业的质检员,工作了十二年,从没被评过不合格。结果公司要裁撤部门,突然给她来了个连续两月不合格。

开庭时律师问公司:她之前十年都合格,为什么突然不合格?

公司说:工作标准提高了。

哪些标准提高了?

整体要求更严了。

具体严在哪儿?

答不上来。

律师又问:她这两个月的工作内容和之前有什么不同?

还是答不上来。

法院最后判了:公司的绩效考核存在明显的人为故意压低现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类似的案子还有很多:平时不考核,要辞退了才突击搞;考核标准朝令夕改,员工根本不知道怎么达标;评分全凭主管一句话,没任何客观依据;申诉渠道形同虚设,复核走过场。有个案子里,公司给的评语就五个字:综合表现差。律师问啥叫差,拿不出任何说明。法官当庭就说了:这种评价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总结出,法院判断绩效考核是否合法有几条标准:

第一,制度要合法——经过民主程序了吗?向员工公示了吗?内容违法吗?

第二,标准要明确——考核指标是什么?能量化吗?评分依据是啥?主观还是客观?员工事先知道怎么算合格吗?

第三,程序要公正——考核过程规范吗?员工有申诉机会吗?复核机制有效吗?

第四,结果要合理——评分符合客观事实吗?有明显人为压低吗?前后反差巨大吗?

这四条有任何一条不符合,公司的绩效考核就可能被认定违法,依据该考核结果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很多案件中,法院都认定公司存在故意压低现象,就是因为这些标准过不了关。制度看着完备,实际操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事实。

遇到绩效考核,如何面对?

企业的难处可以理解。经济下行,业务调整,确实需要优化人员。但不能把绩效考核当成廉价的优化工具。

如果真要调整人员,经济性裁员就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该给经济补偿就给;协商解除就按第三十六条好好协商,别搞虚的;真的不能胜任就按第四十条拿出实在的证据,而且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对劳动者来说,遇到不公平的考核也别忍:保留所有考核记录、工作成果、沟通证据;觉得不合理及时提出异议、要求复核;真被辞退了,别怕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会站在公正一边。

质量管理大师戴明说过:绩效问题90%是系统问题,不是人的问题。但太多公司反过来——系统有问题不改,反而拿人开刀。如果把绩效考核真正当成管理手段——帮员工成长,找团队问题,改进工作方法,而不是当成优化工具,最后受益的不只是员工,还有企业自己的信誉、团队的士气、长远的发展。

从工业革命时期泰勒的科学管理到今天的KPI、OKR,这套评人的制度一直在变,但核心问题始终没解决:怎么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找到平衡?怎么让评估真正帮助人而不是伤害人?

法律保护的是公平正义,不是形式主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