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个人注册的自媒体账号归谁所有?

员工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自媒体账号,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宣传公司,并在其离职后继续使用该账号,为此公司主张对该账号的使用权。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小钟注册快手账号A

2019年,案外人胡某(小钟母亲)注册抖音账号H

2020年8月1日,小钟入职某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任助教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入职协议书》**,约定小钟任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1000元。协议中还约定离职前必须移交所有公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自媒体平台账号、设备、各种卡、钥匙、宿舍床位、客户信息以及内部人员联系方式等。

2020年11月16日,小钟主动从某公司离职。

2021年1月4日,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小钟立即履行离职交接义务,即将其控制下的抖音账号H、快手账号A归某公司所有,并配合某公司更换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商务联系方式等;2.判令小钟向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某公司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快手账号A系由小钟于2018年12月7日注册,案涉抖音账号H系由小钟母亲胡某于2019年注册,注册主体均与某公司无关,注册时间亦早于小钟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故上述账号并非某公司所有。虽然小钟认可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案涉两账号发布工作相关内容,但某公司对此亦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某公司允许小钟使用其私人账号(即案涉账号)进行工作,某公司根据《入职协议书》约定的"移交公司资源"要求小钟将案涉账号归还某公司,并配合更换绑定手机号码、商务联系方式,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关于某公司主张的损失5万元,某公司允许小钟使用案涉账号工作,双方对小钟离职后继续使用该账号发布相关内容并无明确约定,某公司此项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公司要求小钟立即删除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案涉两账号发布的所有内容,该诉请系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小钟与某公司签订的《入职协议书》中约定,小钟离职前必须移交所有公司资源,但是双方并未约定快手账号A和抖音账号H系属于公司资源,归公司所有。某公司为上述两账号投入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公司经营所需费用,并不能作为取得该两账号所有权的依据。**某公司主张其对快手账号A和抖音账号H具有所有权,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小钟并不存在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某公司要求小钟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公司名、账号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2021)湘01民终7844号

【律师建议】

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为免将来引发纠纷,建议员工和用人单位提前就账号权属"丑话说在前"。

给企业的建议:

  1. **避免公私混用。**用人单位应要求员工使用单位名下的手机号进行注册,或者直接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工作专用的自媒体账号,避免员工使用个人手机号注册自媒体账号并用于日常工作。

  2. **提前约定好账号权属等细节。**在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使用的自媒体账号归属,或者要求员工离职时应当履行何种协助义务。

给员工的建议:

在劳动关系里面,用人单位具有提供生产工具和劳动条件的基本义务。因此,如果自媒体账号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那么原则上,账号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提供,劳动者没有义务提供个人的账号用于企业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