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仍需承担补缴社保的义务。在实务咨询中,很多朋友们都遇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从入职开始就没有交社保,或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没有交社保,或者用人单位一段时间有交社保,又有一段时间没有交社保的情形。最近肖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一个案例。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办理补缴社保需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文书。故劳动者到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却向劳动者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让我们不禁产生疑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会变成不予受理了?经过电话问询劳动仲裁委立案庭得知,2025年福建省内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只要仲裁委收件后,用人单位到仲裁庭做笔录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委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内部规定目前已经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的笔录是内部记录,目前没有对劳动者或者税务社保部门公开。鉴于经过笔者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劳动者要到社保部门补缴社保,社保部门通常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裁判文书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仲裁委无法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将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可能导致劳动者没有办法要求补缴社保。基于这种情况,笔者通过电话问询专管社保缴纳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目前,补缴社保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若用人单位已登记就业信息,可直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2)若未登记就业信息或事后补登记,则劳动者需通过以下材料证明劳动关系:① 法院判决书;② 劳动仲裁裁决文书;③ 真实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明细(非事后补报)。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登记就业信息,也没有给劳动者缴税,仅在劳动仲裁的调查笔录中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又不配合劳动者去社保部门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劳动者就没有办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了?我们实务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经过肖雄律师研究后建议,为了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还能这么做:(1)拿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可请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仲裁委笔录作为关键证据。或者劳动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在立案后申请法官依职权向仲裁委调取笔录,降低自行取证难度。(2)劳动者可要求税务、社保部门自行调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关于部门自主调查权这个问题,肖雄律师查找到一个最高院再审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该答复尽管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亦能佐证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面临难题,由于自身经验不够,收集的证据不足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在这过程中,律师能够指导劳动者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链。同时,律师还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帮助劳动者调取仲裁笔录、单位内部文件等关键材料。劳动者或许会担心法院诉讼成本太高、流程太复杂,自己难以完成全部流程。而好的律师能够帮助劳动者优化诉讼策略,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在立案后也能代理出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提高劳动者的胜诉概率。综上,肖雄律师建议(针对劳动者):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记录、企业微信、钉钉、用人单位名称证据等,避免举证困难;注意与行政部门合理交流认定劳动关系事宜。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仍需承担补缴社保的义务。
在实务咨询中,很多朋友们都遇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从入职开始就没有交社保,或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没有交社保,或者用人单位一段时间有交社保,又有一段时间没有交社保的情形。
最近肖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一个案例。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办理补缴社保需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文书。故劳动者到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却向劳动者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让我们不禁产生疑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会变成不予受理了?
经过电话问询劳动仲裁委立案庭得知,2025年福建省内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只要仲裁委收件后,用人单位到仲裁庭做笔录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委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内部规定目前已经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的笔录是内部记录,目前没有对劳动者或者税务社保部门公开。
鉴于经过笔者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劳动者要到社保部门补缴社保,社保部门通常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裁判文书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仲裁委无法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将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可能导致劳动者没有办法要求补缴社保。
基于这种情况,笔者通过电话问询专管社保缴纳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目前,补缴社保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1)若用人单位已登记就业信息,可直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2)若未登记就业信息或事后补登记,则劳动者需通过以下材料证明劳动关系:
① 法院判决书;
② 劳动仲裁裁决文书;
③ 真实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明细(非事后补报)。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登记就业信息,也没有给劳动者缴税,仅在劳动仲裁的调查笔录中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又不配合劳动者去社保部门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劳动者就没有办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了?我们实务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经过肖雄律师研究后建议,为了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还能这么做:
(1)拿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可请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仲裁委笔录作为关键证据。或者劳动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在立案后申请法官依职权向仲裁委调取笔录,降低自行取证难度。
(2)劳动者可要求税务、社保部门自行调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部门自主调查权这个问题,肖雄律师查找到一个最高院再审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
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
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该答复尽管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亦能佐证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面临难题,由于自身经验不够,收集的证据不足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在这过程中,律师能够指导劳动者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链。同时,律师还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帮助劳动者调取仲裁笔录、单位内部文件等关键材料。劳动者或许会担心法院诉讼成本太高、流程太复杂,自己难以完成全部流程。而好的律师能够帮助劳动者优化诉讼策略,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在立案后也能代理出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提高劳动者的胜诉概率。
综上,肖雄律师建议(针对劳动者):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记录、企业微信、钉钉、用人单位名称证据等,避免举证困难;注意与行政部门合理交流认定劳动关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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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与律师团队成员:席梦航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