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新政|律师解读 【结论】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26〕5号)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这次调整针对的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是购房提取或者公积金贷款。对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关注的不只是缴存比例,还包括哪些人员必须缴、从什么时候开始缴、劳务派遣员工由谁缴以及离职当月怎样补缴。
我们来分析看看。
【劳务派遣人员的公积金由谁缴?】 新政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项规定解决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单位相互推诿的问题。
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负责实际用工。实践中,有的派遣协议只约定工资、社保和服务费,却没有约定公积金;发生欠缴后,派遣单位认为费用应由接受派遣单位承担,接受派遣单位则认为劳动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双方容易产生争议。
新政施行后,双方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写明以下事项:
由谁办理被派遣人员的公积金账户设立和缴存手续;
单位缴存部分由谁承担;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接受派遣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提供工资、考勤等数据;
因迟延提供材料、少报工资或者未及时付款造成欠缴的,由谁承担责任;
被公积金中心责令补缴后,双方如何结算。
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新政确定由劳务派遣单位缴存。派遣单位不能仅以“接受派遣单位没有支付公积金费用”为由,免除其对被派遣人员的缴存责任;双方之间的费用承担和结算,可再按照书面协议处理。
同时,新政明确“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将这两项规定放在一起看,较为稳妥的做法仍然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以用人单位身份办理缴存,并在派遣协议中写明费用、数据提供和违约责任。双方如果准备采用其他缴存安排,应当事先向公积金中心确认,不能把普通的人事代理、挂靠或者公积金代缴包装成劳务派遣。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改了什么?】 新政明确,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厦门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前,厦门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对于收入不固定、缺少连续纳税记录或者刚开始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这种计算方式并不方便。
新政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不再要求必须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但选定之后,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应当保持不变。
这次调整主要有两方面影响。
第一,缴存额不再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作为计算起点。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可以结合自己的收入和住房计划选择缴存额。
第二,自主确定不等于可以随时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月缴存额时,需要考虑全年现金支出、未来贷款需求以及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的限制。
需要区分:如果劳动者事实上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按照单位安排提供劳动,并由单位支付工资,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能属于新政所称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岗职工。此时应当由单位按职工身份缴存,不能因为劳动者已经自行缴存公积金,就当然免除单位的法定义务。
【离职当月的公积金怎样补缴?】 厦门此前采用“15日规则”:当月15日(不含)后离职的,单位仍应为职工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15日(含)前离职的,单位可以不为其缴存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
新政不再简单按照离职日期划线,而是规定:
“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可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当月工资总收入计算。”
例如,职工在当月10日离职,单位根据实际出勤向其发放当月工资4000元。后续需要补缴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按照该4000元工资收入计算,不再仅以是否超过15日判断当月应不应该缴存。
这种计算方式与职工实际取得的离职当月工资更为接近,也减少了“相差一天,整月缴存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
新政还规定,单位欠缴、少缴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补缴。补缴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因此,公积金补缴并非全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缴存部分也需要一并补足。
【补缴不设置受理期限,应当怎样理解?】 此前有效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本次新政规定:
“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本通知施行后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设置受理期限。”
这意味着,自2026年8月1日起,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少缴行为后,不能再以职工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请为由主张公积金中心不应受理。
时间边界:不设置受理期限的,是“本通知施行后”发生的欠缴、少缴。对于2026年8月1日以前已经发生的历史欠缴,能否受理、适用何种期限,仍需根据当时有效规定及公积金中心的衔接处理口径判断,不能直接套用新政得出“以前所有欠缴都可以无限期追讨”的结论。
对用人单位而言,2026年8月1日以后的公积金欠缴将形成长期未消除的行政处理风险。即使职工离职多年,只要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及欠缴期间,仍可能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补缴申请。
【新员工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除了标题涉及的三项变化,新政还调整了新录用职工的缴存时间。
官方政策解读明确,“新录用的职工”包括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两种情形。按照原有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政施行后,改为从录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缴存基数为录用当月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对于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由原来的调入单位发放的首月工资,调整为录用当月工资或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同样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包含军转干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职工8月20日入职,单位在8月份已经向其发放工资,按照新政应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而不能再机械套用“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其缴存基数也不能简单按照8月份实际工作十余天取得的工资计算,而应折算为全月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在2026年8月1日前调整入职登记、薪酬计算和公积金申报流程,避免工资已经发放,公积金系统仍按“次月起缴”的旧规则处理。
【困难单位可以把缴存比例降到1%吗?】 可以申请,但不能自行决定。
新政规定,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
降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1%,并且只能按照1%的整数倍确定,也就是可以申请1%、2%、3%或者4%。
单位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济效益好转或者期限届满后,应当恢复正常比例;仍需降低的,应当重新申请。
这里至少有三个限制:
第一,不是所有经营困难的单位都能申请,还要满足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规定标准的条件。
第二,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第三,必须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未经批准,单位自行从5%降至1%—4%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少缴。
【肖律说法】 一、对劳动者的建议
入职后及时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确认单位是否自发放工资之日起按规定缴存;
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条、个税记录、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
发现欠缴、少缴时,可以先要求单位核对,协商不成的,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调整新员工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的申报规则;
检查劳务派遣协议是否约定公积金缴存主体、费用和数据提供责任;
核对现有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历史欠缴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2.《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
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厦府〔2008〕381号)
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26〕5号)
5.《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