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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在调整员工岗位、降低员工工资还有辞退员工的时候,通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工会。然后工会回复“同意”以此来证明公司的相关操作符合程序要求、以及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操作,是否可以在后续的劳动仲裁中规避责任呢?对于此,本人提出几个疑问,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尝试找到相关答案。疑问一:公司通知工会后,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吗?疑问二:工会针对公司的征询意见,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疑问三:公司需要在仲裁中出具工会内部研究过程的证据吗?疑问四:公司通知工会了以后,就可以合法解除了吗?疑问五: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定要通知工会吗?疑问一:公司通知工会后,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在调整员工岗位、降低员工工资还有辞退员工的时候,通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工会。然后工会回复“同意”以此来证明公司的相关操作符合程序要求、以及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操作,是否可以在后续的劳动仲裁中规避责任呢?对于此,本人提出几个疑问,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尝试找到相关答案。

疑问一:公司通知工会后,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吗?

疑问二:工会针对公司的征询意见,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疑问三:公司需要在仲裁中出具工会内部研究过程的证据吗?

疑问四:公司通知工会了以后,就可以合法解除了吗?

疑问五: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定要通知工会吗?

疑问一:公司通知工会后,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以上的法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二:只是通知工会,但是没有说一定要工会“同意”;

第三:工会对公司的行为应当起到监督作用,该监督作用,可以是同意,也可以是不同意,也可以不发表意见。但是工会有自主决定权。

但是在实践中,在劳动仲裁中,公司给工会发出的通知函,有工会回复的,都会表示“同意”。公司想用这种“同意”来证明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工会程序,那么这种办法可行吗?

通过本人查阅一些案例,发现这种情况,在大部分的场景下是适用的。

案例:(2020)闽0212民初4494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交集团同安公司根据《百分制考核事实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召开百分制考核领导小组会议,表决通过解除与纪水龙的劳动关系,并报工会同意后,最终作出《关于解除纪水龙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厦公交同[2020]24号)。公交集团同安公司作出解除与纪水龙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且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纪水龙主张公交集团同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采信了公司提出的报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

案例:2015)同民初字第4329号

本院认为,ECCO皮革公司并将解除合同决定告知工会,工会对此表示同意,因此,ECCO皮革公司对赵某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程序符合要求,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也认可了工会“同意”这一事实。

本人亦查找了其他案例,发现工会是可以对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意见表示“同意”的。这一点在实践过程中,体现了法条规定“通知工会”的程序要求,既然工会有做回复,那么就表示公司已经有就相关事项通知了工会。这样一来程序上就合法化了。

但是本人认为程序合法,不能仅仅是表面合法,实质过程也要合法。现实中,公司在内部设置工会的,工会的领导,往往也是公司的领导。公司内的工会能不能有效审查公司的意见,进而保护员工的利益不得而知。从大部分案例中,工会都直接回复“同意”,而没有展现工会内部调查过程。甚至员工也不知道工会到底做了什么有益的安排,来维护员工的权益。这个问题再后续的研究中,将继续讨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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