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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被侵害后,诉讼请求到底该怎么写?这六项请求可做参考

最近代理了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当事人是厦门一家餐饮企业,被人在小红书、抖音、大众点评上连续发了十几条帖子,说他们家"用地沟油"“后厨脏乱差”,配的图还是从网上找的,跟实际情况完全不沾边。企业负责人拿着手机来找我的时候,气得手都在抖,问了一句话:“肖律师,我该告他什么?”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不少讲究。名誉权案件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请求写得是否精准、是否具备可执行性。请求写得太笼统,法院没法判;写得不周全,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该拿的赔偿。

今天这篇文章,就结合我的办案经验和近期的司法案例,系统梳理一下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

先搞清楚一件事: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名誉权侵权在讲诉讼请求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名誉权侵权的边界,因为不是所有的负面评价都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名誉",即社会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即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二是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两者的区别在于,侮辱属于意见表达的范畴,诽谤属于事实陈述的范畴。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类案件是法院比较容易认定侵权的。

第一类是网络恶意差评。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给差评,哪怕用词带有情绪,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根本没有消费过就编造差评,或者在多个平台反复发布严重失实的内容,那就越界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探店达人未经实际体验就对小吃店作出贬损评价的案件,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理由是从事商业行为的自媒体博主注意义务高于普通消费者。

第二类是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这类案件近年来数量增长很快。某传媒公司在得到企业"暂时没有裁员"的反馈后,仍然发布"独家:某公司裁员20%“的报道;某测评博主对新能源汽车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测评视频——这些都被法院认定为名誉侵权。

第三类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商业诋毁。这类案件除了走名誉权保护的路径,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提起诉讼,法定赔偿上限可达三百万元。

第四类是职场中的名誉侵权,比如公司向全体员工群发含有不实内容的离职人员"处罚通告”,或者在微信群里用侮辱性字眼评价离职员工。上海高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离职员工在网上发帖诋毁前公司,法院判决其在朋友圈连续七日致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还有一类是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3号明确认定,在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论,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构成名誉侵权。

搞清楚了哪些能告,接下来说说怎么告。

六项诉讼请求,逐一拆解第一项:停止侵害很多当事人在起诉状里写"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这种写法法院虽然也会受理,但在执行层面会遇到困难——停止什么?删除哪些内容?被告可以跟你扯皮说"我已经停止了"。

正确的写法应当精确指明需要删除的具体内容。比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于2025年X月X日在小红书平台(账号名:XX,账号ID:XX)发布的标题为《XX》的笔记(链接:XX),以及在抖音平台(抖音号:XX)发布的XX视频。”

如果涉及多个平台、多条内容,建议在诉讼请求中逐一列明,或者以附件表格形式呈现。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如果起诉时侵权内容已经被删除了,“停止侵害"的请求就失去了必要性,这时候应当变更为"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第二项:赔礼道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将赔礼道歉列为人格权保护的责任方式之一,第一千条进一步规定,行为人应当在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当的范围内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这项请求的写法有三个要素必须明确:在哪里道歉、怎么道歉、道歉多长时间。

推荐的写法是:“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XX平台其账号首页发布向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这里有一个办案经验:一定要加上替代执行条款。因为实务中被告拒不道歉的情况非常普遍,赔偿金付了,但公开拒绝道歉长达十余年。替代执行条款的标准写法是:“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为这种替代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道歉的持续时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判决是七天到三十天不等。我的建议是请求三十天,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三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只有自然人才能主张。

写法相对固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请求金额写多少合适?从各地的裁判尺度来看,绝大多数名誉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三万元以下。山东高院的指导意见是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一千至三千元,严重的三千至五千元;四川高院的标准是五百至五万元;重庆高院规定一般不超过一千元,最高限额十万元。各地差异很大。

我的建议是请求金额定在三万至五万元之间,给法院留出酌定空间。金额写得太高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因为诉讼费按比例分担而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第四项:经济损失赔偿如果名誉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比如企业因为不实差评导致营业额下降,可以单独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赔偿规则是:先按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的获利计算,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侵权案件中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上限为五十万元。

实际判赔的情况如何呢?蔚来汽车诉自媒体博主名誉侵权案主张五百万元,判赔三十万元;特斯拉案主张五十万元,判赔五万元。可以看出,法院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原告能提供的损失证据越充分,获赔金额越高。

写法上建议分开表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金额需要有具体的计算依据,比如侵权前后的营业额对比数据、广告投放损失等。

第五项:维权合理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写法需要逐项列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其中律师费XX元、公证费XX元、差旅费XX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律师费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但不一定全额支持,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正式发票;公证费通常可以获得全额支持,同样需要提供票据。

第六项:诉讼费用最后一项是固定写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名誉权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基础受理费在一百至五百元之间。如果同时主张了经济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财产案件标准加收。

涉及网络平台时,诉讼请求怎么写如果侵权人是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除了起诉侵权人本人之外,还可以考虑是否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平台时,有一个容易出错的地方:运营主体的名称必须准确。小红书的运营主体是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抖音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大众点评是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微博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后再写入诉状。

涉及平台的诉讼请求可以增加两项:一是"判令被告二(平台运营公司)向本院提供被告一账号的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这在侵权人匿名发帖的情况下特别有用;二是"如被告二在收到原告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判令被告二对赔偿部分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前必须做好的一件事:证据保全名誉权案件的诉讼请求写得再好,没有证据也白搭。网络侵权案件有一个突出特点:证据灭失风险极高。帖子可能随时被删,视频可能随时下架。

发现侵权内容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而不是先去平台投诉。先投诉可能触发对方删除内容,之后就取证困难了。

证据保全的方式有三种。效力最高的是公证保全,需要到公证处使用专用电脑和网络进行操作,费用一般在五百至两千元一件。可信时间戳存证成本更低,操作也更便捷,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将电子证据与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绑定。区块链存证自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案确认效力以来已广泛应用,单次存证只需几元到几十元。我的建议是区块链存证和公证保全配合使用,互相补强。

管辖法院的选择也是一个策略问题网络名誉权案件有一个对原告非常友好的管辖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这个规则的意义在于,原告不需要千里迢迢跑到被告所在地去打官司,可以在自己家门口的法院立案。选择管辖法院时还有一个考虑因素:不同地区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尺度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赔偿金额往往高于欠发达地区。

结语回到文章开头那个案子。我们帮那家餐饮企业拟定了完整的六项诉讼请求,起诉前做了公证保全和区块链存证,选择在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案件进展到调解阶段,对方删除了全部侵权内容、在三个平台发布了道歉声明、赔偿了律师费和公证费。没有走到判决阶段,问题就解决了。

名誉权案件的诉讼请求写作,说到底就是把"我要被告做什么"这件事用法律语言精确地表达出来。每一项请求都要具体到可以直接执行的程度——删除什么内容、在哪里道歉、道歉多久、赔多少钱、不执行怎么办。把这些都想清楚、写明白,案件就成功了一大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