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又以其他理由辞退的,需要支付赔偿金吗?——厦门案例
先看最近我们经手的一个案例:
【厦湖仲案[2024]913-1号】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事先知晓劳动者的意图,进行岗位接替的必要准备,做好交接工作。可以认为提前三十日告知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权利诉求,相反对劳动者而言则体现为其应承担的一种义务。提前30日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权利,自然用人单位可以采用"批准"等方式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即允许劳动者不提前通知而辞职,或不足30日内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通过钉钉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5月30日起未再排班,并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应认为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提前30日告知"的权利,双方自2024年5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仍是基于申请人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获得被申请人的批准,而非申请人所主张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 员工主动离职后,公司又辞退的法律分析
关于员工主动离职后,公司又单方辞退这种情况,
(一)员工主动离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三十日"是指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预告期的利益并且不会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即员工一旦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且公司已经知晓并接受了这一申请,那么从法律上讲,员工的离职行为就已经生效。此时,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的前提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也就不存在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后,公司又辞退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离职后,以实际行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知晓并接受这一申请,故由于申请人的主动申请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非申请人所主张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员工主动离职后,公司又辞退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黄某由于个人原因,不满意公司的降薪,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没有为其排班,删除钉钉和企业微信,以实际行动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故黄某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条件。
四、建议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天或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既赋予了劳动者权利,也对劳动者的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的权利。
劳动者在主动提出离职时,应当充分的考虑离职的原因,排查用人单位是否有违反劳动法规定,扣工资,不休假,未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在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争议机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注意义务的履行,在提出离职申请前,也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导致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