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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出于效率或信任,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一旦发生纠纷,首要难题便是“向谁主张权利?”“谁应承担责任?”。合同主体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与债权的实现。本文将结合多个真实判例,剖析法院在缺乏书面合同时,如何通过审查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证据来锁定合同的真正主体,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可操作的建议。一、 司法认定的逻辑:以实际履行行为重构“事实合同”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在案件中确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核心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即通过审查交易全过程中的客观履行行为,来倒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重构出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法院通常会围绕以下几个核心要素,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认定合同主体:•交易磋商主体:由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订货、协商价格及送货事宜。•货款支付路径:货款由谁支付、支付给谁,是认定买卖双方最直接的证据之一。即使存在代付情况,法院也会追查其背后的法律关系。•货物签收主体:送货单由谁签收,收货地址是否为特定公司,是认定买方的重要依据。•票据信息:增值税发票的抬头方(购买方)和开具方(销售方),是法律上重要的商事凭证,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结算与催款对象:对账单向谁发送、向谁催款以及对方的回应,能够反映双方对交易主体的认知。•交易外观:交易是否在特定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车辆等商品是否带有特定公司的标识,也会作为法院判断的参考因素。二、 典型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合同主体?我们找了一些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案例案例一:员工以个人名义采购,公司是否担责?案情概要:洪某某长期为陈某甲供应水泥,交易模式为陈某甲通过微信或电话要货,告知送货位置及现场收货人员电话,洪某某送货后将签收单据和金额通过微信告知陈某甲确认。后陈某甲拖欠货款52220元未付。陈某甲辩称其系案外人陈某乙的员工,担任材料员,采购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担责。法院认为: 陈某甲主张自己是陈某乙的员工,订货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从双方交易过程来看,洪某某与陈某甲直接联系订货、送货及结算事宜,陈某甲从未明确告知洪某某其代表陈某乙订货。双方交易过程中,陈某甲均以其个人名义与洪某某沟通订货、送货、结算等事宜,在洪某某向其催款时亦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洪某某不知晓陈某甲代表他人的情况下,洪某某有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相对方就是陈某甲本人。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合同相对方为洪某某与陈某甲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案例二:交易涉及多方主体,如何认定付款方为买受人?案情概要:某贸易公司与某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某通过微信洽谈叶腊石买卖。某贸易公司支付350万元货款至某商贸中心账户。后某商贸中心安排案外人张某2(系魏某配偶)代开发票。某商贸中心辩称,交易实为张某2与某韩国公司之间,其仅为代收款,并非合同主体。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与某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某贸易公司向某商贸中心账户转账支付货款,在交易达成前、付款时及发货后,某贸易公司曾多次要求某商贸中心开具增值税发票,魏某作为某商贸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也多次同意开具发票,结合某商贸中心陈述的发货过程,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均明确知晓交易双方为某贸易公司与某商贸中心。某商贸中心虽辩称交易双方实为张某2与某韩国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即使张某2与某商贸中心之间确实存在如其所述的委托关系,因某商贸中心自认其在案发前从未向某贸易公司披露过张某2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隐名代理)的规定,某贸易公司亦可选择向某商贸中心主张权利。案例三:员工对外采购,如何通过证据链锁定公司为买方?案情概要:某2公司向某1公司供应建筑材料,但双方未签书面合同。某2公司提交了送货单、发票、转账记录及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某1公司虽承认存在供应关系,但对部分供货事实不予认可,并主张相关签收人员已离职。案件关键在于中间人管某的证言,其证实是受某1公司委托联系某2公司供货,并将某1公司相关人员拉入微信群进行对接。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某2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发票、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某1公司认可与某2公司存在多笔买卖合同关系及支付货款的情况,亦认可某2公司提交微信记录中部分人员包括对账人员系其公司员工 。且本案中,发货凭证载明的货款金额与某2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能够相互对应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综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可认定某2公司与某1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四:中间人收款,付款方是否可以免责?——表见代理的认定案情概要:语某公司通过中间人杜某向某公司采购钢材,双方签订了两份盖有某公司公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某公司的收款账户,但语某公司根据杜某的指示,将大部分货款支付给了杜某个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某公司未收到全部货款,遂起诉语某公司。语某公司辩称,杜某手持盖章合同,全程负责接洽,其有理由相信杜某有收款权限,故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法院认为:某公司称其并未授予杜某代理权限以及收款权限,但杜某带着某公司盖章的合同对外与语某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在合同磋商及签订的过程中,语某公司有理由相信杜某具有某公司的代理权限。关于杜某是否具有收款权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未直接与语某公司联系,均是通过杜某完成签订、沟通、履行事宜,在未收到全款时也是首先联系杜某催款。此外,某公司认可杜某交付的现金为语某公司支付的货款,并在应收货款中予以扣减,该行为表明某公司对杜某收取货款后再交付的行为予以了认可。因此,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语某公司按照杜某的指示完成了付款义务,某公司无权再要求语某公司继续履行。某公司应向案外人杜某另行主张权利 。三、 确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实务建议从上述案例的司法裁判逻辑中可以看出,为构建清晰、无争议的买卖合同关系,避免主体混淆的风险,市场参与者应注意确定真正的交易方,向正确的相对方申请权益,防范风险:(一) 在交易中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主体:订立书面合同:这是规避所有主体争议的根本方法。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合作关系多么稳固,都应坚持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书面合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通过电子形式签订,或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邮寄签订、电子邮件等方式都可以,这样可以快速确定合同相对方。核对主体信息:尽可能收集在洽谈业务中,涉及到的对手方公司名称及个人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二)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规范货物签收:送货单应要求对方清晰签署签收人全名或加盖收货章/公章。留存沟通记录:完整保存微信、电子邮件、邮单等关于价格、数量、交付方式、对账等内容的沟通记录,这些是还原事实合同的重要依据。定期书面对账:对于长期或分批次的交易,应定期制作对账单,并要求对方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予以确认。经对方确认的对账单,是锁定债权债务关系及交易主体的“铁证”。附件:本文所引用或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前言:

在商业交易中,出于效率或信任,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一旦发生纠纷,首要难题便是“向谁主张权利?”“谁应承担责任?”。合同主体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与债权的实现。本文将结合多个真实判例,剖析法院在缺乏书面合同时,如何通过审查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证据来锁定合同的真正主体,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可操作的建议。

一、 司法认定的逻辑:以实际履行行为重构“事实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在案件中确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核心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即通过审查交易全过程中的客观履行行为,来倒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重构出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法院通常会围绕以下几个核心要素,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认定合同主体:

•交易磋商主体:由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订货、协商价格及送货事宜。

•货款支付路径:货款由谁支付、支付给谁,是认定买卖双方最直接的证据之一。即使存在代付情况,法院也会追查其背后的法律关系。

•货物签收主体:送货单由谁签收,收货地址是否为特定公司,是认定买方的重要依据。

•票据信息:增值税发票的抬头方(购买方)和开具方(销售方),是法律上重要的商事凭证,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结算与催款对象:对账单向谁发送、向谁催款以及对方的回应,能够反映双方对交易主体的认知。

•交易外观:交易是否在特定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车辆等商品是否带有特定公司的标识,也会作为法院判断的参考因素。

二、 典型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合同主体?我们找了一些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案例

案例一:员工以个人名义采购,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概要:洪某某长期为陈某甲供应水泥,交易模式为陈某甲通过微信或电话要货,告知送货位置及现场收货人员电话,洪某某送货后将签收单据和金额通过微信告知陈某甲确认。后陈某甲拖欠货款52220元未付。陈某甲辩称其系案外人陈某乙的员工,担任材料员,采购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担责。

法院认为: 陈某甲主张自己是陈某乙的员工,订货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从双方交易过程来看,洪某某与陈某甲直接联系订货、送货及结算事宜,陈某甲从未明确告知洪某某其代表陈某乙订货。双方交易过程中,陈某甲均以其个人名义与洪某某沟通订货、送货、结算等事宜,在洪某某向其催款时亦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洪某某不知晓陈某甲代表他人的情况下,洪某某有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相对方就是陈某甲本人。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合同相对方为洪某某与陈某甲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交易涉及多方主体,如何认定付款方为买受人?

案情概要:某贸易公司与某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某通过微信洽谈叶腊石买卖。某贸易公司支付350万元货款至某商贸中心账户。后某商贸中心安排案外人张某2(系魏某配偶)代开发票。某商贸中心辩称,交易实为张某2与某韩国公司之间,其仅为代收款,并非合同主体。

法院认为:

虽然案涉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与某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某贸易公司向某商贸中心账户转账支付货款,在交易达成前、付款时及发货后,某贸易公司曾多次要求某商贸中心开具增值税发票,魏某作为某商贸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也多次同意开具发票,结合某商贸中心陈述的发货过程,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均明确知晓交易双方为某贸易公司与某商贸中心。某商贸中心虽辩称交易双方实为张某2与某韩国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即使张某2与某商贸中心之间确实存在如其所述的委托关系,因某商贸中心自认其在案发前从未向某贸易公司披露过张某2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隐名代理)的规定,某贸易公司亦可选择向某商贸中心主张权利。

案例三:员工对外采购,如何通过证据链锁定公司为买方?

案情概要:某2公司向某1公司供应建筑材料,但双方未签书面合同。某2公司提交了送货单、发票、转账记录及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某1公司虽承认存在供应关系,但对部分供货事实不予认可,并主张相关签收人员已离职。案件关键在于中间人管某的证言,其证实是受某1公司委托联系某2公司供货,并将某1公司相关人员拉入微信群进行对接。

法院认为: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某2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发票、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某1公司认可与某2公司存在多笔买卖合同关系及支付货款的情况,亦认可某2公司提交微信记录中部分人员包括对账人员系其公司员工 。且本案中,发货凭证载明的货款金额与某2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能够相互对应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综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可认定某2公司与某1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

案例四:中间人收款,付款方是否可以免责?——表见代理的认定

案情概要:语某公司通过中间人杜某向某公司采购钢材,双方签订了两份盖有某公司公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某公司的收款账户,但语某公司根据杜某的指示,将大部分货款支付给了杜某个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某公司未收到全部货款,遂起诉语某公司。语某公司辩称,杜某手持盖章合同,全程负责接洽,其有理由相信杜某有收款权限,故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法院认为:

某公司称其并未授予杜某代理权限以及收款权限,但杜某带着某公司盖章的合同对外与语某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在合同磋商及签订的过程中,语某公司有理由相信杜某具有某公司的代理权限。关于杜某是否具有收款权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未直接与语某公司联系,均是通过杜某完成签订、沟通、履行事宜,在未收到全款时也是首先联系杜某催款。此外,某公司认可杜某交付的现金为语某公司支付的货款,并在应收货款中予以扣减,该行为表明某公司对杜某收取货款后再交付的行为予以了认可。因此,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语某公司按照杜某的指示完成了付款义务,某公司无权再要求语某公司继续履行。某公司应向案外人杜某另行主张权利 。

三、 确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实务建议

从上述案例的司法裁判逻辑中可以看出,为构建清晰、无争议的买卖合同关系,避免主体混淆的风险,市场参与者应注意确定真正的交易方,向正确的相对方申请权益,防范风险:

(一) 在交易中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主体:

订立书面合同:这是规避所有主体争议的根本方法。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合作关系多么稳固,都应坚持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书面合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通过电子形式签订,或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邮寄签订、电子邮件等方式都可以,这样可以快速确定合同相对方。

核对主体信息:尽可能收集在洽谈业务中,涉及到的对手方公司名称及个人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

(二)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规范货物签收:送货单应要求对方清晰签署签收人全名或加盖收货章/公章。

留存沟通记录:完整保存微信、电子邮件、邮单等关于价格、数量、交付方式、对账等内容的沟通记录,这些是还原事实合同的重要依据。

定期书面对账:对于长期或分批次的交易,应定期制作对账单,并要求对方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予以确认。经对方确认的对账单,是锁定债权债务关系及交易主体的“铁证”。

附件:本文所引用或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附件:本文所引用或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劳动争议,合同审拟,规章制度疑难处理,争议解决、主播解约,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