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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劳动者拿着一份解除通知来问我:公司把人辞了,是不是能拿到2N+1?也有人在网上刷到一种说法,违法辞退可以主张2N,辞退又听说有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于是把两笔钱加在一起,算出一个2N+1的数字。

这个数字听上去顺理成章,可它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下面把这几个概念拆开,一笔一笔讲清楚,再说说真到了被辞退那一刻,劳动者该怎么应对、怎么和公司谈。

N、N+1、2N分别是什么 先说N。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比如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计算标准: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一个工作了三年零八个月的劳动者,满三年算三个月,剩下八个月按一年算再加一个月,N就是四个月工资。

再说N+1里的那个+1。这一个月工资有个专门的名字,叫代通知金,来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条规定的是三种无过失性辞退: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现这三种情形之一,单位有两个选择,要么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面这个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就是+1。

换句话说,+1的本质,是单位用一笔钱替代提前三十天的通知期。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就只付N,没有+1;没提前通知、想第二天就让人走,那就得补这一个月,变成N+1。

最后说2N。2N是违法解除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的措辞,违法解除。单位没有合法理由、没走法定程序就把人辞了,劳动者可以主张2N。还是那个工作三年零八个月的劳动者,如果是被违法辞退,赔偿金就是八个月工资。

为什么不存在2N+1 把上面三个概念的前提条件摆在一起,答案就出来了。

+1(代通知金)的前提,是单位依照第四十条合法解除。也就是说,单位的解除行为本身合法,只是用钱代替了提前通知。

2N的前提,是单位违法解除。单位压根没有按法定情形、法定程序来,这个解除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这两个前提互相排斥。一个解除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可能既是合法解除又是违法解除。既然单位是违法解除,它就根本没有走第四十条的合法程序,谈不上提前通知还是不提前通知,自然也就没有替代通知期的那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这个东西,在违法解除的语境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所以辞退补偿这笔账,要么是N,要么是N+1,要么是2N,三条路各走各的,不会彼此叠加。2N之外,再没有那个+1。

算补偿,先弄清楚这几件事 数字怎么来的,比记住几个字母更管用。下面几点,是劳动者最容易算错的地方。

第一,+1不是辞退就一定有。很多人以为只要被辞退就该多拿一个月,这是误解。代通知金只出现在第四十条那三种情形里,而且只在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时才需要支付。其他类型的解除,本就没有+1这一说。

第二,平均工资一定要自己先算清楚,这是所有补偿和赔偿的计算基数,基数错了,后面全错。N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不只是基本工资,还包括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少劳动者只按到手的工资去估,把自己的数字算低了。把过去一年的工资条、银行流水拉出来,加上奖金提成一起平均,才是真实的基数。

第三,+1的计算基数和N还不一样。代通知金按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是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而不是十二个月平均。遇到工资波动较大的情况,这两个数字算出来可能差不少。

被通知解除,先别急着签字 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法条懂多少,而是被叫进会议室那一刻怎么应对。这里讲几个实用的。

第一句话送给所有人:不要慌,也不要当场签字。公司通知解除,有的会直接发一份解除通知,有的会同时递上一份解除协议或者离职文件,希望你当场签掉。你完全有权利不马上签。可以明确告诉对方,文件带回去看一下,过两天再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文件必须当场签,签字是你的权利,不是你的义务。

如果当场是好几个人围着你谈,气氛压得人喘不过气,更要稳住。心平气和地告诉对方,需要出去接个电话,然后离开那个房间,找个安静的地方把情况理清楚,问明白了再回来。被一群人围着的时候人最容易冲动,要么一气之下签了字,要么说了过头的话,这两样事后都很难补救。

接下来这件事,是签字之前最该做的:把材料发给律师看一眼。一份解除协议里,哪些条款对你不利、金额算得对不对、有没有把你本该拿的赔偿写没了,外行很难一眼看出来。律师审一遍,可能就帮你看出协议里几万块的出入,或者发现这根本是一份把违法解除包装成你自愿离职的文件。这点审查成本,和协议里的金额比起来,几乎可以忽略。

公司给的方案,是用来谈的 很多劳动者有个误区,以为公司给的数字就是定数,签或者不签二选一。其实从你坐下来那一刻起,金额、付款时间、协议是否保密、离职证明怎么开,每一项都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协商。能谈的,至少有这么几样。

一是金额。公司报的数字,对照你自己算清楚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差在哪里、差多少,心里有底,谈的时候才有依据。

二是付款时间和方式。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分期就要约定清楚每一笔的时间和迟付的后果,避免协议签了、钱却迟迟不到位。

三是保密条款、竞业限制之类的附加内容。这些条款会在离职之后继续约束你,签之前要看清楚,自己用不上的可以要求删掉,竞业限制还应当约定相应的补偿。还有如果双方谈的金额有突破,也可以考虑接受公司的其他保密要求,比如说对协商金额保密等。

四是离职原因和离职证明。这一项很多人忽略,其实直接关系到一笔钱:失业金。

能不能领失业金,看的是离职是不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公司把你辞退、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或者由公司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一般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可以申领;而你自己主动辞职,属于因本人意愿,领不了。

这就是为什么解除协议和离职证明上写的离职原因这么要紧。同样是离开,写成公司解除,还是写成个人原因辞职,后面能不能领几个月的失业金,结果完全不同。所以谈的时候要争取一点:让离职证明和协议里的表述,真实反映是公司方面的原因,而不是稀里糊涂签下一份本人申请离职。

写在最后 被辞退这件事,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争一口气,或者赶紧了结。可这背后是一笔笔实打实的钱:是N、N+1还是2N,平均工资怎么算,失业金能不能领,协议条款里有没有坑。这些问题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判断错了,差的可能就是几个月甚至更多的收入。

劳动者面对公司,信息和经验本就不对等。公司那头有HR、有法务,准备好了一整套方案等你签字。这种时候,花一点成本让专业律师提前介入,帮你把账算清、把协议看明白、把该争取的争取到,往往比事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打官司省力得多,结果也更可控。

记住三句话就够了:被辞退先别慌,签字之前先问律师,平均工资自己先算清楚。把这几步走稳,主动权就还在自己手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