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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写过关于竞业限制的文章,如果兴趣可以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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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乱象丛生,各种严苛的约定,让劳动者无所适从,一不小心就违法,要承担巨额的赔偿。2025年9月,人社部发布了《公司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这是首个专门针对竞业限制的官方规范性文件。从我们团队接触的大量案件来看,很多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协议内容缺乏充分认知,或者当时基于各种考虑接受了公司的不平等条款,等到离职后才发现自己被过度限制。这份合规指引的出台,为劳动者识别不合理条款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接下来将结合合规指引的具体规定,通过分析实务中我们经常遇见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分析,帮助劳动者识别常见的不合理条款,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

常见条款一:竞业地域范围:全球或者全国

合规指引第十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但在有些公司的协议中,竞业地域被约定为“全球范围内与甲方及关联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泰国、日本、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等”。这种约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第一,对于绝大多数公司而言,其业务范围不可能真正覆盖全球,将竞业地域设定为全球范围明显超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限度。第二,协议中并未就为何需要全球范围竞业作出任何说明,违反了合规指引要求的充分说明理由原则。从实务角度看,如果一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几个省份,却要求员工承担全球范围的竞业限制,这种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劳动者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应当要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竞业地域,并在协议中写明具体城市或省份。

常见条款二:列举包括但不限于的全面竞业公司名单

合规指引第十条要求公司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公司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公司名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让劳动者清楚知道自己不能去哪些公司,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有些公司的协议虽然列举了一长串公司名称,但同时又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等兜底条款,并且对竞争对象的定义极为宽泛。协议将竞争对象界定为从事第三方点评的单位或机构、从事生活服务类电商的单位或机构、从事增值业务或互联网业务开发和运营的单位或机构等,这种表述覆盖了当前互联网行业的绝大多数公司。这种约定方式违反了合规指引关于具体、明确的要求,也违背了合同应当明确具体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应当要求公司在协议中明确列出具体的竞业公司名单,避免使用过于宽泛的行业描述,更要坚决拒绝公司保留单方面调整竞业范围的权利。

常见条款三:踩线最低要求且期限越长补偿不变

合规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合规指引还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有些公司的协议将经济补偿标准设定为乙方离职前每月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都是按照最低标准。更关键的是,协议并未区分竞业期限长短,无论竞业限制期限是1年还是2年,经济补偿标准都是30%,这明显不符合合规指引关于超过1年应提高到50%的建议。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竞业限制期限越长,对劳动者就业择业权的限制就越大,理应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公司仅支付最低标准的补偿却要求劳动者承担最长期限的竞业义务,这种利益失衡的约定很难说是公平合理的。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要求公司按照合规指引的标准,对不同竞业期限设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特别是竞业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将月补偿标准提高到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以上。

常见条款四:年薪十倍的赔偿

合规指引第十四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有些公司的协议将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设定为乙方税前年薪的十倍,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同样为离职前税前年薪的十倍。以一个年薪30万的员工为例,违约金就高达300万,这个数额远远超出了合规指引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5倍的标准。按照合规指引的标准,假设竞业期限为2年,月补偿为1万元(年薪30万的30%约为7500元,向上取整),总补偿额为24万元,违约金不应超过120万元。而协议约定的300万违约金是这个标准的2.5倍,明显过高。更何况,这还只是违约金,协议还约定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劳动者还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过高的违约金约定不仅违反合规指引的规定,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而予以调整。劳动者应当要求公司按照合规指引标准合理确定违约金,并在协议中明确违约金已包含公司的预期损失,避免公司主张双重赔偿。

发现竞业限制协议存在不合理条款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第一,在签订协议前积极协商修改。劳动者完全可以在签订协议时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公司按照合规指引的标准修改不合理条款。虽然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合规指引的出台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谈判依据。

第二,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无论协议最终如何约定,劳动者都应当保留好竞业限制协议原件、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将来发生争议时都可能成为证据,特别是在计算经济补偿标准、证明竞业限制期限等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离职时要求公司明确是否启动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要求公司在离职时明确表态,避免出现公司既不支付补偿也不明确表示免除竞业义务的尴尬局面。如果公司依旧没有表态,劳动者可选择履行竞业限制,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发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时及时主张权利。合规指引第十七条给了劳动者明确的救济途径,如果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个规定为劳动者解除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提供了合法途径。

第五,劳动者可在诉讼中要求法院调整竞业违约金数额。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过度限制劳动者就业权的竞业限制约定,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合规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竞业限制制度正在走向更加规范和平衡的方向。劳动者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工具,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协议约定不合理而在离职后面临过度限制。公司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问题上的利益平衡,最终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协议约定来实现,而不是依靠一方的强势地位来压制另一方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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