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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使用肖雄律师开发的,可以生成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计算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小程序:做跨境电商的你,是否也曾满怀期待地与中介机构签下合约,希望借助海外网红的影响力让自家产品一炮而红?然而,现实有时却很骨感:机构承诺的“精准海外达人”模糊不清,沟通效率低下,甚至还要求你额外付费。今天,我们分享一个肖雄律师近期办理的案例。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他们将一家中介机构(以下简称「Y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成功追回了大部分服务费。这个案例,对于所有希望通过网红营销出海的品牌方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案件回顾:一场从万圣节期待到圣诞节的失望合作[案例来源:(2025)闽0203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C公司被告:Y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2024年10月,C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丑和抽象的靠垫」,找到了Y公司。Y公司承诺拥有丰富的喜剧、搞笑类海外网红资源,并展示了多个成功案例,取得了C公司的信任。双方很快签订了《海外中介网红达人矩阵项目合同》,合作费用为20000元。合同约定Y公司负责“精准筛选匹配”50位海外优质网红,并负责“合作全流程的及时对接和管理”。C公司则在2024年10月20日前付清了全部款项。然而,合作开始后,问题接踵而至:1、达人名单“货不对版”:Y公司提供的第一批达人名单,在C公司看来,与其承诺的「名单」在作品、风格、类别上都存在巨大差距。C公司要求提供更详尽的资料,但Y公司却以「可查看他们的视频进行选择」为由拒绝。2、沟通消极,缺乏方案: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合作期间,C公司多次要求Y公司就项目时间线、工作任务和推广方案进行有效沟通,特别是希望能赶上万圣节的推广热潮。但Y公司的工作人员始终消极对待,要么以“打字沟通”拒绝在线会议,要么简单回复“已在按流程进行”,从未提供具体的推广计划。3、增加额外收费和义务:Y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突然要求C公司提供完整的英文合作流程内容和样品费用,甚至提出翻译需要额外加钱。这些在签约时从未提及的要求,让C公司感到不满。更麻烦的是,在提供样品给网红的环节,Y公司也未能积极协助解决C公司遇到的障碍。在多次沟通无果、项目严重延误后,C公司对Y公司的专业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认为对方虚构专业能力和资源,构成欺诈。2024年11月23日,C公司明确通知Y公司停止推进项目,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2万元(含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大部分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法院指出,虽然Y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如提供名单、转达要求等),但在履行合同主要职责方面存在较大瑕疵:未提供详细达人资料: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达人矩阵推荐数据」。未提供具体推广计划:面对C公司多次要求,未就达人建联事宜作出具体计划和积极反馈。未积极协助解决问题:在提供样品给海外达人的环节上,未能积极协助C公司。综上,Y公司的履约瑕疵,导致C公司丧失了对其的信任。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支持了C公司的要求。判决结果如下:确认双方合同于2024年11月23日解除。Y公司向C公司退还费用15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考虑到Y公司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内容,酌情扣减了部分费用)Y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需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肖雄律师建议:签订网红推广合作合同,如何避免「踩坑」并有效维权?本案给所有品牌方敲响了警钟。结合本案,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律师建议:一、合作前要检视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具体不要止步于「搞笑类」、「美妆类」等模糊标签。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中介机构提供达人的详细画像,如粉丝数、互动率、过往案例链接、影片风格、受众地区分布等,并将其作为附件。。合同应详细约定各阶段的交付成果和明确的时间点。例如,「合同签订后X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少于X位的备选达人详细名单」、「甲方确认名单后X日内,完成建联并提供初步合作方案」。本案中,C公司多次催促,但Y公司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计划。合同应明确服务费包含的所有内容,特别是翻译、脚本创作、样品邮寄等环节的费用由谁承担,避免对方在合作中途“加价”。二、全程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本案的胜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C公司完整保留了微信群聊记录。所有的沟通,包括需求提出、对方承诺、工作催促、问题反馈等,都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微信、电子邮件)。这些记录是证明对方是否违约、是否消极履约的关键证据。三、善用法律赋予的“随时解约权”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它规定了委托合同的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这对品牌方非常有利。当你发现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沟通无效时,可以依法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注意:虽然可以随时解约,但如果是「有偿委托合同」,解约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但在本案中,由于是Y公司履约存在重大瑕疵导致C公司解约,法院最终判令Y公司退还大部分款项,这也说明,因对方违约而行使解除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四、如受托方是一人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免后续执行困难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合作前,可以透过公开渠道(如天眼查、企查查)查询对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对方是「一人公司」,且像本案一样将合作款项收入股东个人账户,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回款保障。希望今天的案例分享和律师建议,能帮助大家在网红营销的道路上,擦亮双眼,避开陷阱,让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

做跨境电商的你,是否也曾满怀期待地与中介机构签下合约,希望借助海外网红的影响力让自家产品一炮而红?然而,现实有时却很骨感:机构承诺的“精准海外达人”模糊不清,沟通效率低下,甚至还要求你额外付费。今天,我们分享一个肖雄律师近期办理的案例。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他们将一家中介机构(以下简称「Y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成功追回了大部分服务费。这个案例,对于所有希望通过网红营销出海的品牌方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案件回顾:一场从万圣节期待到圣诞节的失望合作[案例来源:(2025)闽0203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C公司被告:Y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2024年10月,C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丑和抽象的靠垫」,找到了Y公司。Y公司承诺拥有丰富的喜剧、搞笑类海外网红资源,并展示了多个成功案例,取得了C公司的信任。双方很快签订了《海外中介网红达人矩阵项目合同》,合作费用为20000元。合同约定Y公司负责“精准筛选匹配”50位海外优质网红,并负责“合作全流程的及时对接和管理”。C公司则在2024年10月20日前付清了全部款项。然而,合作开始后,问题接踵而至:1、达人名单“货不对版”:Y公司提供的第一批达人名单,在C公司看来,与其承诺的「名单」在作品、风格、类别上都存在巨大差距。C公司要求提供更详尽的资料,但Y公司却以「可查看他们的视频进行选择」为由拒绝。2、沟通消极,缺乏方案: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合作期间,C公司多次要求Y公司就项目时间线、工作任务和推广方案进行有效沟通,特别是希望能赶上万圣节的推广热潮。但Y公司的工作人员始终消极对待,要么以“打字沟通”拒绝在线会议,要么简单回复“已在按流程进行”,从未提供具体的推广计划。3、增加额外收费和义务:Y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突然要求C公司提供完整的英文合作流程内容和样品费用,甚至提出翻译需要额外加钱。这些在签约时从未提及的要求,让C公司感到不满。更麻烦的是,在提供样品给网红的环节,Y公司也未能积极协助解决C公司遇到的障碍。在多次沟通无果、项目严重延误后,C公司对Y公司的专业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认为对方虚构专业能力和资源,构成欺诈。2024年11月23日,C公司明确通知Y公司停止推进项目,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2万元(含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大部分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法院指出,虽然Y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如提供名单、转达要求等),但在履行合同主要职责方面存在较大瑕疵:未提供详细达人资料: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达人矩阵推荐数据」。未提供具体推广计划:面对C公司多次要求,未就达人建联事宜作出具体计划和积极反馈。未积极协助解决问题:在提供样品给海外达人的环节上,未能积极协助C公司。综上,Y公司的履约瑕疵,导致C公司丧失了对其的信任。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支持了C公司的要求。判决结果如下:确认双方合同于2024年11月23日解除。Y公司向C公司退还费用15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考虑到Y公司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内容,酌情扣减了部分费用)Y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需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肖雄律师建议:签订网红推广合作合同,如何避免「踩坑」并有效维权?本案给所有品牌方敲响了警钟。结合本案,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律师建议:一、合作前要检视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具体不要止步于「搞笑类」、「美妆类」等模糊标签。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中介机构提供达人的详细画像,如粉丝数、互动率、过往案例链接、影片风格、受众地区分布等,并将其作为附件。。合同应详细约定各阶段的交付成果和明确的时间点。例如,「合同签订后X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少于X位的备选达人详细名单」、「甲方确认名单后X日内,完成建联并提供初步合作方案」。本案中,C公司多次催促,但Y公司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计划。合同应明确服务费包含的所有内容,特别是翻译、脚本创作、样品邮寄等环节的费用由谁承担,避免对方在合作中途“加价”。二、全程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本案的胜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C公司完整保留了微信群聊记录。所有的沟通,包括需求提出、对方承诺、工作催促、问题反馈等,都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微信、电子邮件)。这些记录是证明对方是否违约、是否消极履约的关键证据。三、善用法律赋予的“随时解约权”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它规定了委托合同的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这对品牌方非常有利。当你发现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沟通无效时,可以依法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注意:虽然可以随时解约,但如果是「有偿委托合同」,解约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但在本案中,由于是Y公司履约存在重大瑕疵导致C公司解约,法院最终判令Y公司退还大部分款项,这也说明,因对方违约而行使解除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四、如受托方是一人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免后续执行困难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合作前,可以透过公开渠道(如天眼查、企查查)查询对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对方是「一人公司」,且像本案一样将合作款项收入股东个人账户,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回款保障。希望今天的案例分享和律师建议,能帮助大家在网红营销的道路上,擦亮双眼,避开陷阱,让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

做跨境电商的你,是否也曾满怀期待地与中介机构签下合约,希望借助海外网红的影响力让自家产品一炮而红?然而,现实有时却很骨感:机构承诺的“精准海外达人”模糊不清,沟通效率低下,甚至还要求你额外付费。

今天,我们分享一个肖雄律师近期办理的案例。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他们将一家中介机构(以下简称「Y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成功追回了大部分服务费。这个案例,对于所有希望通过网红营销出海的品牌方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案件回顾:一场从万圣节期待到圣诞节的失望合作

[案例来源:(2025)闽0203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C公司被告:Y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

2024年10月,C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丑和抽象的靠垫」,找到了Y公司。Y公司承诺拥有丰富的喜剧、搞笑类海外网红资源,并展示了多个成功案例,取得了C公司的信任。双方很快签订了《海外中介网红达人矩阵项目合同》,合作费用为20000元。合同约定Y公司负责“精准筛选匹配”50位海外优质网红,并负责“合作全流程的及时对接和管理”。C公司则在2024年10月20日前付清了全部款项。

然而,合作开始后,问题接踵而至:

1、达人名单“货不对版”:Y公司提供的第一批达人名单,在C公司看来,与其承诺的「名单」在作品、风格、类别上都存在巨大差距。C公司要求提供更详尽的资料,但Y公司却以「可查看他们的视频进行选择」为由拒绝。

2、沟通消极,缺乏方案: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合作期间,C公司多次要求Y公司就项目时间线、工作任务和推广方案进行有效沟通,特别是希望能赶上万圣节的推广热潮。但Y公司的工作人员始终消极对待,要么以“打字沟通”拒绝在线会议,要么简单回复“已在按流程进行”,从未提供具体的推广计划。

3、增加额外收费和义务:Y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突然要求C公司提供完整的英文合作流程内容和样品费用,甚至提出翻译需要额外加钱。这些在签约时从未提及的要求,让C公司感到不满。更麻烦的是,在提供样品给网红的环节,Y公司也未能积极协助解决C公司遇到的障碍。

在多次沟通无果、项目严重延误后,C公司对Y公司的专业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认为对方虚构专业能力和资源,构成欺诈。

2024年11月23日,C公司明确通知Y公司停止推进项目,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2万元(含税)。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大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指出,虽然Y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如提供名单、转达要求等),但在履行合同主要职责方面存在较大瑕疵:

未提供详细达人资料: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达人矩阵推荐数据」。

未提供具体推广计划:面对C公司多次要求,未就达人建联事宜作出具体计划和积极反馈。

未积极协助解决问题:在提供样品给海外达人的环节上,未能积极协助C公司。

综上,Y公司的履约瑕疵,导致C公司丧失了对其的信任。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支持了C公司的要求。

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双方合同于2024年11月23日解除。

Y公司向C公司退还费用15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考虑到Y公司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内容,酌情扣减了部分费用)

Y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需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肖雄律师建议:签订网红推广合作合同,如何避免「踩坑」并有效维权?

本案给所有品牌方敲响了警钟。结合本案,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律师建议:

一、合作前要检视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具体

不要止步于「搞笑类」、「美妆类」等模糊标签。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中介机构提供达人的详细画像,如粉丝数、互动率、过往案例链接、影片风格、受众地区分布等,并将其作为附件。。

合同应详细约定各阶段的交付成果和明确的时间点。例如,「合同签订后X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少于X位的备选达人详细名单」、「甲方确认名单后X日内,完成建联并提供初步合作方案」。本案中,C公司多次催促,但Y公司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计划。

合同应明确服务费包含的所有内容,特别是翻译、脚本创作、样品邮寄等环节的费用由谁承担,避免对方在合作中途“加价”。

二、全程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本案的胜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C公司完整保留了微信群聊记录。所有的沟通,包括需求提出、对方承诺、工作催促、问题反馈等,都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微信、电子邮件)。这些记录是证明对方是否违约、是否消极履约的关键证据。

三、善用法律赋予的“随时解约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它规定了委托合同的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这对品牌方非常有利。当你发现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沟通无效时,可以依法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注意:虽然可以随时解约,但如果是「有偿委托合同」,解约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但在本案中,由于是Y公司履约存在重大瑕疵导致C公司解约,法院最终判令Y公司退还大部分款项,这也说明,因对方违约而行使解除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如受托方是一人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免后续执行困难

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合作前,可以透过公开渠道(如天眼查、企查查)查询对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对方是「一人公司」,且像本案一样将合作款项收入股东个人账户,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回款保障。

希望今天的案例分享和律师建议,能帮助大家在网红营销的道路上,擦亮双眼,避开陷阱,让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

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合同审拟,规章制度疑难处理,争议解决、主播解约。

肖雄律师在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聚焦于劳动法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结合厦门地区案例及司法解释,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兼具策略性与操作性的法律指引。其内容覆盖从入职到离职的全流程风险点,尤其擅长通过案例解析揭示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边界。

肖雄律师在劳动法领域的研究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六大核心方向,涵盖实务难点、法律适用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应对策略:

一、混同用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混同用工的判定标准

通过大量案例总结出混同用工的6类典型情形,包括股东/管理人员混同(如法定代表人兼任、亲属任职)、业务与经营混同(经营范围一致、共用工作群)、财务与人员混同(社保缴纳主体交叉、工资发放主体混杂)等。

强调劳动法虽未明文规定“混同用工”,但通过《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最高法指导案例15号,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扩展至劳动争议领域。

法律后果与劳动者应对建议

明确混同用工下关联公司需对劳动者诉求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劳动者收集工作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签订异常等证据,并注意厦门地区仲裁委对多被申请人申请的限制。

对用人单位提出管理建议:避免同一集团内公司业务重叠、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完善用工隔离机制。

二、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与解除程序

举证责任与证据要求

用人单位需通过量化绩效指标(如KPI未达标)、工作过失记录(如财务错误、客户投诉)、培训/调岗记录等证明劳动者不胜任,且需证明调整岗位的合理性。

案例显示,若绩效考核标准未公示或未经协商一致(如单方调整岗位未说明依据),用人单位可能败诉。

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强调“先培训或调岗,后解除”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跳过此步骤直接解除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必要时通过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

三、劳动仲裁实务策略与风险防控

仲裁前置与程序选择

指出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才能进入诉讼,且仲裁阶段证据充分性直接影响结果。例如,劳动者需在仲裁时明确诉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避免遗漏。

提醒劳动者注意撤诉与和解风险:仲裁阶段撤诉后仍可重新申请,但法院阶段撤诉则可能丧失诉权。

证据收集与举证技巧

建议劳动者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截图、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尤其关注加班审批记录(如公司制度要求但未实际执行可能被推定自愿加班)。

对用人单位,强调需完善绩效考核流程(如员工参与制定目标、书面确认结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举证失败。

四、工资福利与工时制度争议

加班费计算与认定

分析加班费争议的5大难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基数、工时制度类型(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加班审批程序、考勤记录保存、工资构成拆分(如是否包含加班费)。

案例显示,若公司未明确工资构成或无法证明已支付加班费,法院可能支持劳动者主张。

年终奖与带薪休假

明确年终奖性质: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发放条件,非因劳动者过失离职时,用人单位需按比例支付。

年休假工资适用特殊时效(离职后1年内可主张全部未休天数),且需按正常工资的300%计算(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五、离职协议与经济补偿争议

协议效力与反悔情形

离职协议原则上不可反悔,但若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如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或重大误解(如隐瞒真实离职原因),劳动者可主张撤销。

建议劳动者签署前核实补偿金额是否合法,避免因急需用钱草率签字。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

区分“N”“N+1”“2N”的支付场景:如协商解除(N)、无过失性辞退(N+1)、违法解除(2N)。

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劳动者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需根据个人情况权衡。

六、通过揭示法律风险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