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咨询。公司工商登记在河南,在四川有分公司,社保在四川缴,员工被派到福建上班,在福建因工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员工问,这笔工伤待遇按哪个省的标准算。
会有这个疑问,是因为几个地方分在三个省,待遇差别还不小。员工一般盼着按受伤地福建算。福建是沿海省份,社平工资和工伤待遇水平比四川高,按福建算到手更多,受伤又确实发生在福建,听起来顺理成章。问题是,法律不看这个。
规则在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就一句话: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做认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决定按哪个省算的,是参保地。本案社保在四川缴,参保地就是四川,那就按四川算,工伤认定也在四川做,四川的工伤基金出钱。
工伤地只决定在哪儿抢救、在哪儿治疗,不决定按哪个省赔,伤在哪儿和赔多少是两回事。公司注册地河南也不是标准。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参保地。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公司压根没给员工参保。没参保的,才轮到按生产经营地算,员工在福建工作,生产经营地是福建,那时候才按福建、由公司自己掏。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