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我们《产假期间产生劳动争议涉及的一年平均工资怎么计算?——福建省为例》一文中,明确了产假期间需要计算月平均工资时,需要按产假之前正常工作的工资为基准。那么在病假期间,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是不是也应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呢?为此,我们找到了福建省高院的案例。从案例中,我们得知了省高院的裁判观点,即认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理解为劳动者在具备正常劳动条件下通过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符合公平原则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省高院案例简介2020年6月29日,赖某因患急性白血病前往医院治疗,未再回客运公司工作,客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20元的80%支付工资。后赖某请求与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客运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双方就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某客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939.38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23年8月1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93号)06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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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常说的病假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医疗期之内的病假。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一种是过了医疗期之后的病假,或者不需要医疗期的病假。如果是平时请假看病、休息,有些用人单位会当成是员工福利,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如果劳动者确有长时间因病医疗的需求,病假时间超过医疗期长度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医疗期工资处理,也可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自行制定医疗期的工资数额。现实中,有公司参照最低工资的60%-80%支付。但超过法定医疗期,公司是否必须给病假员工发放工资,目前尚无定论,我们接下去再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