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期间出了劳动纠纷,谁来担责?——案例分析及律师建议
在大型企业集团中,员工借调是一种很常见的用工安排。集团把员工从A公司调到B公司、C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留在A公司,社保也在A公司交,但活儿是给B公司干的。这种操作在日常运转中看似顺畅,但一旦产生劳动纠纷——被停职了、工资拖欠了、要解除劳动关系了——问题就来了:经济补偿该找谁要?借用单位要不要一起担责?两家公司互相推诿怎么办?
我们团队近期代理了两起涉及借调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起是林某诉A物流公司案(案号:(2025)闽0203民初35935号),一起是周某诉B物业公司等案(案号:(2025)闽02民终5720号)。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在集团关联企业之间长期借调,最终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借调用工中"找谁赔"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一、劳动合同签在哪里,赔偿责任就在哪里先说结论:借调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而非实际用工的借用单位。这是两个案件共同确认的裁判规则。
林某案中,林某于2024年2月与A物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A物流公司(借出单位)、C食品公司(借用单位)与林某三方签订了《人员借调协议》,约定林某借调至C食品公司担任总经理,劳动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等仍保留在A物流公司。2025年4月集团暂停了林某的职务,此后林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A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主张林某实际在C食品公司工作、日常管理也由C食品公司负责,经济补偿不应由自己承担。法院没有采纳这一主张,认定林某与A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A物流公司,经济补偿应当由A物流公司支付。
周某案中,周某2016年入职集团关联企业,2018年7月劳动关系转至B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均由B物业公司负责。但周某实际先后被借调至E商贸公司、D建设公司工作,长达八年几乎没在B物业公司实际干过活。周某2024年10月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后,主张B物业公司、D建设公司、E商贸公司三家构成"混同用工",要求共同承担经济补偿。
法院对混同用工的主张进行了详细分析后予以驳回。理由是: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情形。周某先后在不同公司工作,各时段只为一家公司提供劳动,属于"接力式"借调而非"交叉式"用工,不构成混同。最终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归属于B物业公司,经济补偿由B物业公司承担。
两个案件的裁判逻辑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法院在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归属,看的是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和工资发放主体,而非看实际在哪里干活、谁安排工作。
至于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之间怎么分摊费用,那是两家公司的内部结算问题,不影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责任。
二、劳动仲裁策略:该告谁?告几家?明确了"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之后,劳动者在实际仲裁时还需要面对一个更具操作性的问题:仲裁申请书上,被申请人写谁?写一家还是写几家?
从这两个案件以及我们团队代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仲裁策略可以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如果对劳动关系归属没有争议,且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有明确的赔偿能力,可以只告一家。
林某案就是这种情况。林某与A物流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三方借调协议白纸黑字写明劳动关系保留在A物流公司,A物流公司也是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时只需要将A物流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即可,没有必要把借用单位C食品公司一起拉进来。目标清晰、争议焦点集中,仲裁委和法院审理起来也更高效。
第二种情况:如果涉及多家关联公司、劳动关系归属可能存在争议、或者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的赔偿能力有担忧,建议先告多家。
周某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周某长达八年在三家关联公司之间轮转借调,劳动合同虽然签在B物业公司,但实际工资标准由D建设公司确定、部分工资由D建设公司结算,管理关系比较复杂。在这种情形下,周某在仲裁时将B物业公司、D建设公司、E商贸公司三家都列为被申请人,是一个合理的策略选择。
为什么要这样做?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确保不遗漏责任主体。在关联企业借调中,有时候劳动关系归属本身就是争议焦点。如果只告了一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不在我这里",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又没有被列为当事人,劳动者就可能面临要重新申请仲裁的被动局面,白白浪费时间。把可能承担责任的公司都列上,让仲裁委或法院在审理中一并查明劳动关系归属,即使最终只有一家承担责任,至少不会出现"告错了人"的风险。
二是对冲赔偿能力风险。集团化企业内部的关联公司,有的是实体经营公司,有的可能只是"壳公司"。如果劳动合同恰好签在一家经营状况不好甚至濒临注销的公司,仲裁裁决拿到了也可能执行不到钱。把多家关联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一方面增加了仲裁阶段调解的筹码——被牵进来的公司通常更有动力推动问题解决;另一方面,如果能够证明多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等情形,就有可能让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周某案中虽然混同用工的主张最终没有被法院支持,但这个策略本身并不冒险——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法院认定其中一家承担责任、驳回对其他公司的请求,不会因为多告了几家而产生不利后果。
三是借调关系中的证据往往分散在多家公司手中。将多家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要求各方分别提交证据,比如借调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内部会议纪要、人事调动审批表等。这些证据如果只有一家公司参与诉讼,很可能无法完整获取。多家公司到场,法庭调查的覆盖面更广,有利于查明事实。
当然,告多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每一家被申请人都需要写清楚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比如为什么认为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不能只是简单地把几家公司名字罗列上去,而不说明主张的法律依据。
给劳动者的实务要点一、留存一份完整的三方协议原件;确认协议中写明了劳动关系归属、工资标准和费用承担方式;如果公司只是口头通知借调没有书面文件,主动要求出具。没有书面借调协议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劳动关系归属会成为一个复杂的举证问题。
二、不要因为"活儿是给借用单位干的"就去找借用单位理论。劳动关系在哪里,权利义务就在哪里。工资没发够、社保没交齐,书面异议发给劳动合同签订的那家公司。
三、劳动关系归属清晰、签约单位有赔偿能力的,直接告一家,省时高效。涉及多家关联公司、关系复杂、对赔偿能力有顾虑的,先告多家再在审理中聚焦。最坏的结果不过是法院只判其中一家承担责任,不会因为多列了被申请人而有什么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声明: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文中涉及的自然人姓名及单位名称均已作化名处理,案件编号保留以供查证。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