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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确认裁决可执行性

操作内容

在正式启动申请程序前,需逐项核实以下事项:

(1)确认仲裁地国家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目前172个成员国);(2)确认争议属于商事范畴(货物买卖、工程承包、技术转让、合资经营、保险信贷、国际运输等);(3)确认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可供执行的财产;(4)计算申请时效是否在2年期限内。

注意事项

关于商事保留: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商事保留,仅承认执行因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裁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ICSID投资仲裁裁决不在此列,需通过其他途径执行。

关于时效起算: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的次日起算。若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执行时效自承认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三百零四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

第二步:确定管辖法院

操作内容

根据以下连接点选择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1)被申请人住所地(自然人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法人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3)申请人住所地(限于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无财产的情形);(4)与裁决争议有适当联系的地点。

注意事项

优先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从执行便利角度考虑,建议优先向被申请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便于后续财产调查、保全和执行。

提前摸排财产线索:申请前应尽可能查明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为选择管辖法院和后续执行提供依据。

避免管辖争议:若存在多个连接点,建议选择与案件关联最密切、司法效率较高的法院,避免因管辖异议延误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三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四十六条

第三步:准备申请材料

操作内容

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仲裁裁决主文、申请承认执行的具体请求、事实与理由;

仲裁裁决书:正本或经证明的副本(若为副本,需经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证明与原件一致);

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证明的副本(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

中文译本:上述外文材料均须附经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并盖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境外形成的须经公证认证)、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三)公证认证材料

境外形成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须经公证认证程序。

注意事项

关于公证认证的重大利好: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正式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对于126个缔约国出具的文件,仅需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无需再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时间从原来的3-6周缩短至1-2周。

例外情形:印度对中国加入海牙认证公约提出异议,中印之间仍需传统双认证程序;香港、澳门地区适用委托公证人制度,不适用海牙公约。

翻译机构资质:中文译本须由具备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加盖翻译专用章。建议选择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避免因翻译问题被要求补正。

材料份数:一般需提交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具体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

《纽约公约》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

外交部《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的公告》

第四步:提交申请与立案

操作内容

(1)向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材料;(2)缴纳申请费:仅申请承认的,收取500元;同时申请执行的,按执行金额阶梯收取执行费;(3)领取受理通知书,记录案号。

注意事项

立案前沟通:建议提前与立案庭沟通材料要求,不同法院对材料形式可能有细微差异。部分法院已开通网上立案通道,可先行了解。

费用承担: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被申请人负担;执行费在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保全时机:如担心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或之前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通常需要提供担保(约为保全金额的30%),可通过保全责任险降低担保成本。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步:法院审查程序

操作内容

法院受理后进入审查阶段:

(1)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可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2)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或询问;(3)法院在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裁定(可延长);(4)如法院拟拒绝承认执行,须启动报核程序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事项

审查范围有限:中国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被申请人可援引的抗辩事由限于《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纽约公约》第五条):

依申请审查(被申请人举证):

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协议本身依准据法无效);

被申请人未获得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他故未能申辩;

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超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地法律不符;

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或停止执行。

法院依职权审查:

争议事项依中国法律不能以仲裁解决;

承认执行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审慎适用: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条款持极度审慎态度。2012年至2022年审结的203件案件中,仅1例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明确:违反强制性规定不等于违反公共政策。

报核制度的保障作用:任何中级人民法院拟拒绝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报告至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得作出拒绝承认执行的裁定。该制度有效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

法律依据

《纽约公约》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28号)

第六步:获得承认裁定

操作内容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1)裁定承认并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或(2)裁定驳回申请(须经报核程序批准)。

承认裁定生效后,裁决即具有与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裁定的效力:承认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得上诉。但被申请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实践中极少支持)。

部分承认的可能:若裁决中部分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违反公共政策,法院可仅就可分割的有效部分予以承认执行。

仅申请承认的后续处理:若申请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须在承认裁定生效后另行申请执行,执行时效自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起算2年。

法律依据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部分承认)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七步:申请强制执行

操作内容

承认裁定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

(1)向作出承认裁定的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2)提交执行申请书、承认裁定书、身份证明等材料;(3)法院立案后启动执行程序。

注意事项

执行期限:法院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配合财产调查:申请人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国法院已建成覆盖3900余家银行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可在数分钟内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船舶等16类25项财产信息。

执行措施:法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划拨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拍卖财产;

限制出境;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名单);

限制高消费;

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执行和解: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第二百七十条(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时间预估

时间

阶段

法定期限

实际周期(参考)

公证认证

海牙公约国1-2周,非海牙公约国3-6周

承认审查

受理后2个月

2-6个月(视案件复杂程度)

报核程序(如有)

无明确期限

3-12个月

执行程序

立案后6个月

6个月至2年以上

整体周期:顺利情况下6-12个月;涉及报核或执行困难的案件可能达1-3年。

常见问题与风险提示

问题一: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协议无效抗辩

应对策略:提前准备仲裁协议签订过程的证据链,包括合同谈判记录、双方往来函件、合同签署确认等,证明仲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问题二:被申请人主张未获得适当通知

应对策略:保留仲裁程序中所有送达证明,包括仲裁通知、开庭通知、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建议在仲裁程序中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快递、电子邮件、传真)并保留凭证。

问题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应对策略:

申请前或申请时即申请财产保全;

发现转移财产证据后,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民法典》第538-539条);

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问题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应对策略:

追加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为公司,可依法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一人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

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执行依据效力,待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

关注被执行人经营动态,发现新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

问题五:法院审查周期过长

应对策略:

定期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进展;

如确有拖延,可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或向上级法院投诉;

必要时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渠道反映。

法律依据汇总

国际条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961年海牙认证公约,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三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Mo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法院要求和最新法律规定为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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