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不少朋友咨询,公司没交公积金,可以要求补缴吗?
全国层面的公积金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单位的法律责任: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本地的特殊规定
厦门对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规定有明确的户籍区分。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里的“均应缴存”和“可缴存”有本质区别:
单位不缴公积金,劳动者怎么办?
城镇户口员工
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这是法定强制义务。如果单位不缴,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也可以到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通过i厦门APP在线投诉。公积金中心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拒不执行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还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我们打电话给12345公积金专席咨询:公积金补缴没有追缴时效限制,单位自愿补缴的时间段不限,即可以要求补缴整个在职期间的欠缴公积金。如果是强制追缴的,强制补缴时间段仅限受理时间前一年,起止时间以线下部门的最终审核通过的受理单出具时间为准。
农村户口员工
公积金缴存属于协商事项,单位没有缴纳就不算违法。
特殊情况
如果单位从工资里扣了个人应缴的公积金,但没缴到公积金账户里。不管什么户籍,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追讨,因为这属于克扣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时候,是否应该把单位已经从总工资里面扣除的单位缴纳部分的公积金,算到离职前12个月工资中呢?
如,公司说“工资8000元,所有公积金都从里面扣”,离职时算经济补偿金,到底该按8000元算,还是要扣掉公司缴纳的那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关键就在“应得工资”这四个字。
其他地方有观点:应该按8000元算
认为:只要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不管怎么支付,都属于应得工资。代扣代缴只是支付方式,不改变工资的性质。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5民终306号判决明确:“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一审以扣除社保、税费、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为基数,于法相悖。”
这个判决的逻辑是: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保费、公积金、税费最终都进入劳动者个人账户,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扣除部分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公司说“工资8000元,公积金都从里面扣”,那么8000元就是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就是8000元。
从2025年11月拿到的一份厦门二审判决上看:上述情况下,应发工资可能要扣除单位缴纳的公积金
张某(化名,农村户口)在厦门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若需缴纳公积金由公司代扣代缴,若不需缴纳则全部待遇直接发放。张某选择缴纳公积金后,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双边公积金款项并代为缴存。
在计算工资时,法院认为:只有在张某选择不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下,单位应缴纳部分才会直接发放。既然张某选择了缴纳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就不属于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法院的这个观点仅适用于农村户口员工(公积金非强制缴纳)的情况。对于城镇户口员工,单位缴纳部分本来就不计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属于职工福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