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工资如何发放?——厦门案例研究

我们在《劳动者病假期间被离职,赔偿金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平均工资怎么算?——福建高院典型案例》一文中,讨论了医疗期遇到劳动争议时,月平均工资要怎么计算的问题。在文章的后面留了一个小尾巴,到底医疗期过后,劳动者继续请病假的,病假工资怎么发?用人单位是参照医疗期的工资来支付,还是可以另行确定标准,或者不支付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看看厦门地方的裁判观点是什么。(律师建议在结尾)

我们先根据两个厦门的案例来讨论:

案例一:(2020)闽02民特80号,参照医疗期工资标准核算病假工资。

法院认为:虽然劳动法对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在俞某疗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思明区仲裁委参照《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医疗期工资标准,核算俞文的病假工资,并无不当。**光某公司以思明区仲裁委作出的上述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该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7)闽0205民初4290号,按"有关规定"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同意何某医疗期满后继续病休,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支付何某相应病假工资。按照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评析:在这里,法院就直接说了按照规定,但是具体按照什么规定,没有明确,这可能是法官找了一系列的法规,得出的一个倾向性结论)

通过上述案例,根据厦门市相关法院、仲裁的裁判观点,我们发现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病假工资可以参照医疗期工资标准来处理,即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公众号中,发文,病假工资可根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条款说明,虽然这个意见是1995年发布的,但是仍有法律效力。

为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不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的病假期间,需要发放工资。发放工资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当然医疗期满后,可以及时确认员工是否适合工作,避免长期泡假行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自行规定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但需注意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医疗期满后如还需治疗,无法继续上班的,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流程,并保留获得批准的证据。同时注意核实病假工资的数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