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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概述】

一、经过查找相关案例发现,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难度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案例都不支持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说法。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主要通过工作绩效指标要求,或者证明劳动者在工作中确有过失。不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不能从事工作”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二、经过案例分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主要有:劳动者存在工作过失、未达量化指标、不能按期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未达到要求等。

三、劳动者不能确认工作的,也不能直接开除,要先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如果届时还是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合同的行为。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之前,需要先把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收集好。用来考核员工的绩效指标,需要经过法定生效程序,才能对劳动者适用。相关的文书、聊天记录、工作记录准备齐全后,方可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安排。

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想用无法胜任工作调岗、培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出具相关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的依据不合理不合法的,可以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安排,要求用人单位重新讨论处理。如果因此被侵害合法权利,可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案例1】(2021)闽0203民初18214号

一审法院认为,谊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林建生的劳动合同,应举证证明其系合法解除。谊天公司向林建生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体现,。。。。一是林建生不能胜任工作且拒不配合其有关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但谊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林建生不能胜任工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林建生拒不配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故谊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一点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案例2】(2021)闽02民终7481号

吴永慧主张:《劳动合同》约定吴永慧从事出纳岗位工作,在合同期间内,联众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吴永慧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联众公司以吴永慧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擅自调整吴永慧的工作岗位,没有任何依据,系违法行为。

联众公司抗辩:联众公司聘请会计师经过两个多月的查帐工作,陆续发现不少财务问题,吴永慧记账不完整、不准确,且存在丢失财务底稿等严重过错行为,联众公司本可以直接辞退吴永慧,但考虑到吴永慧是老员工,快退休了,且其之前做过行政工作,故与其协商调岗到比较轻松的行政部门,合理合法。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吴永慧虽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不予确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一审法院对该报告中所述出纳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采信。联众公司基于该报告主张吴永慧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予以调岗,理由充分,不属于无故调岗的情形。

【相关案例3】(2021)闽0504民初2210号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太古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年末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奖发放、薪资调整、晋升、岗位调整的依据之一”,但未明确具体的考核依据、何种情况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岗位、工资等。太古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绩效考核的依据和标准及其合理性进行举证,太古公司主张蔡再金多个月的绩效指标不达标,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绩效指标设置及考核标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也不能证明蔡再金多年工作实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进行的绩效考核排名只是对劳动者工作业绩或工作能力的相对性评价,绩效考核排名与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并无必然联系,。。。。。。虽然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年初部门主管辅导员工制定绩效目标、年末部门主管进行考核,提交人力资源部进行确认,并进行审批后形成最终的考核结果”的考核流程,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预设的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故太古公司所述因蔡再金绩效考核不达标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的理由,缺乏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