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依公司规章开除,只要有通知工会就算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要点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员工对该依据知情,解除前必须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性规定,同时在起诉前采取相关补正程序。
公司可将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约定到劳动合同之内,以明确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相关案例:(2021)闽民再47号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提交的《关于通告解雇行事一部经理刘某某的请求》、《工会批复》形成于一审诉讼前,其二审才提交,对此xx公司并无法给出一个合理解释,且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故不予认定。二、关于xx公司应否支付刘某某经济赔偿金问题。。。。xx公司并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性规定,同时亦未在起诉前采取相关补正程序。一审据此认定xx公司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并以此为由判令xx公司向刘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处理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相关案例:(2020)闽民申3236号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xx保安公司(甲方)与杨某某(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6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6.违反甲方员工守则规定”,该合同第十六条还约定,甲方的员工守则(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派驻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构成合同的有效附件。而员工守则明确规定,试用期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严重违反公司及客户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被公司或客户单位通报批评或下发相应处罚通知书2次以上(含2次)的;(6)严重违反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被服务单位退回的,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杨某某没有被两个派驻单位退回,但因其违反用工单位的规定,用工单位对其作出二次告诫、一次辞退的处理决定,并函告xx保安公司将杨某某退回。**据此,xx保安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处理决定符合xx保安公司《员工手册》,亦符合《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杨某某严重违反xx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xx保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案例:(2022)鲁民申12138号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与曹某亮劳动合同事先征求了公司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原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判令申请人支付曹某亮赔偿金,并无不当。曹某亮是否存在履历造假行为,不影响上述事实的成立,不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相关案例:(2022)闽01民终4175号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在与江某平订立劳动合同时,已将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约定到劳动合同之中,**其关于薪资保密的相关约定亦已写入《员工保密协议》,并与江某平签订该协议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规章制度与保密协议的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xx公司就此已尽提示义务,上述内容约定和附件对江某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xx公司在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前,已函询工会,工会亦复函同意xx公司解除与江某平的劳动关系。故xx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过错,无需向江某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案例:(2023)京民申615号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经查明,xx驾校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领取确认书、职代会决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工会回执,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张清对该依据知情,解除前已通知工会,程序合法。
相关案例:(2022)黑民再191号
再审法院认为:xx公司抗辩主张解除合同是依据《员工手册》附件一《公司纪律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关于"工作态度和行为"a款中第5项"不遵守操作规程,不能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的规定,在第三次仍违反此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从《细则》的表现形式上看。xx公司在《员工手册》附件一中规定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系用表格和英文字母形式体现,第一次"B",第二次"C",第三次"D",并未明确用文字表述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最后警告,第三次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普通人很难注意到或知晓此项规定,xx公司未对陈某军明确提醒有此项规定,不能视为已告知陈某军。其次,从《细则》的制定程序看。该项规定是《员工手册》附件中"工作态度和行为"的细则,却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的规定,直接改变为"一次书面警告、一次最后警告后,可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该项细则制定,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xx公司并未举示该项细则的制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的相关证据,对陈某军不能产生相应效力。。。。。。综上,虽然陈某军知悉《员工手册》的内容,也知晓xx公司实行SFA准则对销售人员进行管理,但xx公司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军知悉每天的具体工作内容。。。。。xx公司对陈某军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合法,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㈣》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采取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必须履行的程序。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