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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直播带货的纠纷越来越多。有的卖家收到一封市场监管局的处罚通知,补了钱、整改就过去了;有的卖家则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案件直接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同样是直播间夸大宣传、卖出去的东西和说的不一样,为什么有人罚款了事,有人却面临牢狱之灾?

这是这两年很多主播家属上门咨询时最常问的一个问题。家里人突然被立案、被刑事拘留,家属一脸懵——不就是直播间说几句话吗,怎么就变成诈骗罪了?今天就借几个真实判过的案子,把这条边界讲清楚,也说说一旦走到立案这一步,辩护究竟可以从哪里入手。

一、不是所有说谎都叫诈骗 直播间里的不实信息,在法律上至少要分成三个层次来评价,后果差异极大。

第一层是虚假宣传,属于行政违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层的处理,通常没有刑事色彩。

第二层是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食品药品领域则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十倍赔偿。判断要点在于虚假信息是否属于影响购买决定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层才是刑事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行政违法到民事欺诈,再到诈骗罪,真正的分界不在"说没说谎",而在三个要素: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欺骗的是整体事实还是局部事实。同样的"说谎"行为,有的只是夸大其词,商品本身真实存在、有使用价值;有的则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给买家真东西,所谓的商品根本没有相应价值——这两者的法律后果是天壤之别。

二、从真实案件看那条边界 光讲条文还不够,看几个2024年以来真实判过的直播带货案件,这条边界就清晰多了。

第一个案子是凉山"孟阳"“阿泽"虚假助农案。成都某传媒公司孵化"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等账号,通过卖惨摆拍、虚构父母双亡辍学务农的悲情人设吸粉,然后以助农、原生态名义低价采购非凉山产地的农副产品,贴上大凉山标签销售,直播带货假冒大凉山农特产品超3000万元,非法牟利超1000万元。四川凉山州昭觉县人民法院2024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8人因虚假广告罪获刑——公司负责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0万元;“凉山孟阳"判处11个月,罚金8万元;“凉山阿泽"判处9个月,罚金4万元;其他5人9个月至1年不等。

这个案子值得当事人和家属重点关注。法院最终定的不是诈骗罪,而是虚假广告罪。为什么?消费者收到的核桃、雪燕这些农产品是真实存在的,具备基本的食用价值,只是产地不实。欺骗的是局部事实,而不是整体事实。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刑只有2年有期徒刑,远轻于诈骗罪。

第二个案子是北京杜某直播销售伪劣绿松石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杜某在明知绿松石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在直播间向消费者销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4万元。本案被告还自愿退赔了10.5万元。

这个案子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起刑点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和诈骗罪相比,它的逻辑是:商品本身仍然有形地交付了,只是质量与宣传不符,属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范畴,而不是凭空骗取财物。

第三个案子是杭州萧山区汪某假冒克罗心项链案。汪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粉丝超过300万的网红主播,2022年11月,汪某结识了自称有仿制克罗心项链渠道的人,与丈夫管某商量后,提供价值11万元的正品克罗心项链供他人仿制。2023年1月起,定价1.65万元每条的高仿项链在汪某直播间售卖,一个多月销售41条,销售价格共计67.65万元,非法获利8万元。2023年4月有买家报案,2024年1月检察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五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这里要注意一个差异: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汪某参与了仿制的决策、提供了正品供仿制,共同犯罪的角色已经从单纯的"销售"升级到了"制造+销售”,量刑更重。

第四个案子,边界终于跨过去了——甘肃通渭"赌石"诈骗案。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7日公开通报的案件。张某某等31人成立公司,在直播间通过水军下单制造火爆氛围,将贴皮喷漆的普通石头伪装成翡翠原石,通过操纵切割结果实施跨区域诈骗,通渭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张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10年9个月至3年不等;其余25人有期徒刑3年至8个月、缓刑5年至1年不等。该案累计追回涉案资金100余万元。

为什么这个案子就成了诈骗罪?原因很直白:涉案石头本身就是廉价石头,贴皮喷漆并不能让它变成翡翠,买家所付的钱跟所得到的东西完全不对等。形式上是"赌石"交易,实质上是行为人精心设局,利用买家对翡翠的错误认识骗取财物。商品不存在真实价值,行为人也没有真实交易的意图,这就是整体事实的欺骗,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个案子是江苏江阴的翡翠直播诈骗案。这是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2024年8月作出判决的案件。以潜某为首的玉石直播诈骗团伙,在直播间用打灯、贴皮、喷漆等手段把普通石块伪装成翡翠,再以"免费鉴定玉石"为引流话术诱骗买家进入直播间下单。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潜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5年不等,各并处罚金4万元至5万元。公安机关在云南瑞丽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时,现场查获了40余块石块、46部手机及话术本、胶水、喷漆、廉价挂坠、手串等物品——证据极为充分。

第六个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倪某荣保健品诈骗案。该案虽然主要场景是线下"农家乐讲师"型销售,但与直播间"老年人保健品坑老"案件的定性逻辑高度一致,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最高法通报的内容是:2024年9月底,被告人倪某荣与他人共谋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虚假抗癌保健品牟利。2024年11月起,以免费吃年夜饭、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专车接送的方式将被害老年人接至农家乐、饭店,采取虚假人设、虚假案例分析、虚高砍价、经销商烘托气氛等方式,编造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功效,诱骗老年人以高于成本价数十倍的价格购买"二氢槲皮素"产品,案发时倪某荣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17日以诈骗罪判处倪某荣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这个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定性逻辑非常清晰——虚构身份+虚构疗效+完全不具备保健功能的产品+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焦虑。当这几项要素叠加在一起时,法律评价就会从普通的虚假宣传直接跨越到诈骗罪的范畴。

三、为什么有的网红只是被罚款 很多家属会问,既然法律边界这么清楚,为什么"三只羊"“东北雨姐"“辛巴/辛选"这些头部网红被点名后只是罚款,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对正面临立案危险的当事人来说尤其值得了解。

“三只羊"的"香港美诚月饼"虚假宣传案,合肥市联合调查组依据《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894.91万元,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涉案企业在2024年10月11日足额缴纳了罚没款,并按照退一赔三标准向涉案产品消费者累计赔付2777.85万元。

“东北雨姐"的红薯粉条案,经检验送检样品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检出木薯源性成分,雨姐传媒在直播中宣称的"除了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明矾,没有乱七八糟的"与事实不符。本溪满族自治县市监局2024年10月对雨姐传媒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万元、罚款76万元的处罚,罚没共计165万元;生产厂家朝阳县六河粉条制造有限公司被罚没671.76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这些案件目前都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的层面,没有升格刑事。原因不在于"头部网红有特殊待遇”,而在于几个客观要素同时成立。

一是有真实商品交付。月饼是真月饼,粉条是真粉条(只是原料不对),商品本身仍然具备相应的使用价值,不属于完全无对价。二是企业有承责能力。涉事企业体量较大,具备主动配合调查、足额缴纳罚款、按民事赔偿规则向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能力,事实上也都做了。三是欺骗内容多属于局部事实——产地不实、原料不实、夸大功能,而非根本无中生有。这三个条件叠加,行政处罚加民事赔偿足以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刑事追诉就不是必要选项。

反过来看,腰部、尾部主播或团伙,因为被害人求偿无门、主体注销跑路,被刑事追诉的概率反而更高。这给当事人一个实在的启示:当事人具不具备承责能力、愿不愿意主动赔付,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走向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诉。

四、被立案诈骗罪后,辩护可以从哪里切入 回到最实在的问题:如果直播带货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了,辩护究竟可以从哪些角度入手?结合上面这些真实案例,主要有五个切入点。

第一,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辩护最值得花力气的方向。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具备以下情况,可以有力地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正规公司注册和真实的工商登记;有完整的税务记录和银行流水;有进销存账目和真实的供应链;有畅通的客服售后渠道和正常运转的退款机制;在被举报或被调查后积极配合监管。这些客观证据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当事人具有真实经营、真实交付、真实承责的客观条件——属于经营性夸大,而不是诈骗故意。这一辩护对当事人是不是有公司主体、是不是有正常账务、是不是有售后体系特别敏感。

第二,欺骗程度的辩护。能从诈骗罪辩护为虚假广告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意义十分明显——前两个罪名的法定刑都远低于诈骗罪,虚假广告罪最高刑只有2年,销售伪劣产品罪起刑点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凉山孟阳案的处理就在这里:商品本身是真实的农产品,只是产地不实,法院因此选择了虚假广告罪。北京杜某绿松石案则因商品仍有部分物质对价,选择了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时要重点搜集商品送检报告、对价比例分析(销售价与商品成本的差距是否合理),论证欺骗的只是局部事实而非整体事实。

第三,从刑事追诉降为行政处罚。“三只羊"“东北雨姐"案件提供了一条路径——当当事人具备承责能力、主动赔付消费者、企业主体真实存在、商品具备基本对价时,可以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已足以实现规制目的,无需升格刑事。这一辩护的实操要点是抓住"行刑衔接"的窗口期,在市场监管立案、调查、处罚阶段就介入,争取案件停留在行政层面,不要等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以后才反应。这一点家属一定要留意——一旦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有消费者集体投诉,就要立刻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而不是等警方上门。

第四,数额认定的辩护。直播销售额绝不等于犯罪数额。已退货退款部分应当从销售金额中剔除,刷单数据应当核实排除,真实成交且消费者满意的部分不应纳入。辩护操作上,要对直播销售台账、平台后台数据进行专项审计,精确区分真实交易、刷单数据、退款数据。这一辩护对于当事人争取量刑档次降低意义重大——诈骗罪三个数额档对应的刑期差距极大,3万元和50万元、50万元和无期徒刑之间,有着巨大的辩护空间。

第五,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辩护。这一点对于MCN里的运营、客服、剪辑、中控、场控等岗位人员,以及被剧本化包装的腰部主播,意义特别重大。这些人多数只是按公司指挥执行具体环节,主观恶性低、获利仅为工资收入。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凉山孟阳案中,主犯唐某判1年2个月,其他从犯9个月至1年不等;甘肃通渭赌石案中,主犯10年9个月,从犯3年至8个月、有的还适用了缓刑——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差距是十分悬殊的。家属如果发现被立案的家庭成员只是公司里的执行层员工,这条辩护方向往往可以争取很大的量刑减让。

五、几点对当事人和家属的提示

一旦发现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或者消费者集中投诉,不要拖。这是黄金窗口期。这个阶段委托律师介入,有相当大的可能把案件控制在行政处罚层面,避免升格刑事。等到警方上门,空间就小得多。

如果家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后37天内)是相当紧要的时间窗口。被拘留人面对侦查询问时,在没有专业律师指导的情况下,很容易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师及时会见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清事实、明白权利、避免不当陈述。

保全所有的经营证据。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记录、银行流水、进销存台账、商品检测报告、商标授权书、与供货商的合同、客服售后记录、消费者退款记录、直播回放等。这些材料是后续辩护中证明真实经营、有承责能力、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证据。不要因为案件被立案就慌乱处置或销毁,这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积极退赔的态度要尽早表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有条件,都应当尽早表达退赔的意愿并实际执行。最高法发布的倪某荣保健品诈骗案中,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被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的因素——尽管案件本身性质恶劣,这一情节仍然产生了影响量刑的作用。

不要听信"行政违法不会变成刑事案件"的说法。这个说法在某些条件下成立(比如有承责能力的头部企业),但绝不是普适的规则。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近三年的执法动向已经非常清楚:对涉老年人健康类、虚假赌石类、虚构身份卖惨类的直播带货,刑事追诉是大概率事件。一旦看到家人涉及这类业务,即便还没被立案,也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做合规调整。

直播带货行业目前正处在监管密集化、规则细化的转型期。2026年2月1日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实施后,合规要求大幅提高,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会更紧密。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真正能减少法律风险的不是案发后的辩护技巧,而是事前的合规、事中的留痕、事发后的及时介入。从近几年的判决里看得很清楚——同样性质的事实,有的人罚款几百万、几千万就过去了,有的人却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差别有时候真的就在于,出事之后做了什么。

附:文中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