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作为流量的载体,当MCN与主播发生纠纷时,账号的归属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但网络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对其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此,社会上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裁判观点(一)账号应当归公司所有
案例一:詹晨姝与北京青藤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号】:(2023)京03民终8021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涉案合同附件一中明确约定该账号的所有权归青藤公司绝对、永续、完全的享有;涉案合同附件一作为涉案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涉案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青藤公司主张该账号应归属于青藤公司,具有合同依据。
案例二: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杭泽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文书号】:(2020)渝01民初1035号本院认为,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归属。最终,法院判决账号归MCN公司所有。
(二)账号应当归主播所有
案例一: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柏雪演出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号】:(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本院认为,在网红对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
案例二:青岛绮聚汇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马凯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号】:(2022)鲁0214民初2361号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合约约定了此直播账号操作权和归属权永久归原告所有,但主播与账号之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账号的使用、经营高度依赖于主播,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粉丝喜爱程度密不可分,故经纪公司不能仅依合约约定当然取得直播账号的用户身份,并进而享有财产权益。具体到本案,涉案账号由被告实名认证开通,一直以来也由被告本人亲自使用,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强的依附性和关联性,而原告并未就其对被告进行了培训、宣传等运营投入情况进行举证,故原告主张涉案账号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履行过户的协助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广州有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忠杰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号】:(2022)粵0111民初4610号案涉合同虽然约定案涉抖音账号(被告实名注册)归原告公司所有,但该约定不能直接约束平台经营者。基于该账号内已有的粉丝量,原告可以用较少的成本,快速培育新主播,从而获取收益,这也是账号最核心的财产价值。因相关账号的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主播,如原告基于合同约定,当然获得账号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未返还账号违约,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账号,本院不予支持。
二、肖律建议综上可知,账号的注册时间、主播与账号的依附性和关联性、双方对账号所产生经济价值的投入和贡献程度、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可能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账号使用权的认定。因此,无论是直播机构还是主播,在向法院主张案涉平台账号归其所有,应举证双方对账号使用权归属的约定情况,账号的实际注册与使用情况、其为账号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的具体情况,以此证明其享有账号相关权益的合理性。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年08月13日 • 劳动法研究 • 📖 约6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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