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他在做跨境电商推广,通过Instagram、TikTok这些境外社交媒体帮商家引流,推广的是高仿商品,卖给国外客户,自己按成交订单抽佣。他不直接卖货,也不接触商品,钱都是客户直接付给商家的。他问我:这种情况下,会有刑事风险吗?毕竟人在国内,卖的是境外客户,平台也是国外的。
这个问题问得很典型。不少从事跨境电商推广的朋友都有类似的想法:我只是帮忙引流,不碰货、不收款,出了事应该跟我没关系吧?
实际情况远没有这么乐观。从刑法角度看,这种推广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或者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国刑法对境外犯罪具有管辖权,“人在国内、客户在国外"并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
一、推广引流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很多人觉得,自己不生产、不销售,只是帮忙发发广告、引引流,怎么可能构成犯罪?
这种想法忽略了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主要犯罪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5年4月26日生效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22条,系统规定了五类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帮助行为: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技术、原材料、设备等帮助;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支付结算等帮助;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快递、邮寄等帮助;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推广引流虽然没有被明文列举,但可以归入"其他帮助情形”。从实质上看,推广引流是销售假冒商品的前置环节,没有流量就没有成交,推广行为与销售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除了作为共犯追究外,推广引流行为还可能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罪名将"提供广告推广"明确列为犯罪行为。
当推广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依照"择一重罪"原则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推广人员被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的共犯,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二、按单抽佣是共同犯罪的证据 有人会问:我和商家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说过要一起卖假货,怎么能认定是共同犯罪?
按单抽佣这种收入模式,恰恰是认定共同犯罪利益分配的证据。
根据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8条,与上游犯罪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什么叫"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同一商家推广、按订单比例分成、有固定的沟通渠道和结算方式,这些都是认定稳定配合关系的依据。推广人员和商家之间不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也不需要明确约定"一起卖假货",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配合关系,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在上海长宁区洪某设等5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团伙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假冒奢侈品,销售金额1400余万元。各主播频繁串访直播间、相互引流,被认定为对犯罪团伙起到实质帮助作用。检察机关对从事引流的人员追捕追诉30余人,全部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根据分工层级和贡献程度差异化定责,团伙负责人及部门管理人员为主犯,其余为从犯。
这个案例说明,即使只是帮忙引流、没有直接销售,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犯虽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留下犯罪记录。
三、“明知"要件如何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商品是假冒的。有人会想:我只是帮忙推广,商家告诉我这是"原单"“尾货"“外贸货”,我不知道是假冒商品,能不能以此辩解?
司法实践中,“明知"要件的认定采取推定方式,允许被告人反证推翻。法释〔2025〕5号第4条明确规定了六种可以推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一,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第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种假冒商品的。
第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第四,被执法机关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第五,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这一条是2025年新增的,对推广人员尤其不利。高仿商品的价格通常只有正品的几分之一甚至更低,这种价格差异本身就是"明知"的证据。
第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在东莞某朋友圈售假案中,6名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奢侈品,主犯被判4年5个月,罚金290万元。帮助收货、验货、发货的员工月薪仅3000至4000元,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综合职位、工作内容、教育背景等因素,可以推定其明知商品系假冒。
推广高仿商品的人员,长期接触商品信息、了解价格体系、知道客户群体,很难以"不知道是假货"作为抗辩理由。
四、境外行为不等于逃脱管辖 有人会说:我是在境外平台操作的,卖的也是国外客户,中国法律管得着吗?
《刑法》第7条确立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十年有期徒刑,远超三年门槛。这意味着,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此类犯罪,中国司法机关有权追诉。
更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6条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这意味着什么?使用VPN在境内操作境外平台,行为实施地仍在中国境内,适用属地管辖。假冒商品损害中国权利人利益,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即使全程在境外操作,只要行为人是中国公民,依然可以依属人管辖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境外犯罪案件时明确了"有一罪追诉一罪"的灵活策略,允许采用互联网地图辨认现场、电子证据等替代方式取证。实务中的主要障碍是境外取证困难,但随着国际司法协助的加强,这一障碍正在逐步减小。
五、量刑标准与违法所得计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按第一档处罚,货值金额150万元以上按第二档处罚。
对于累犯或曾因同类犯罪受过处罚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即可追诉。
对于推广人员来说,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根据法释〔2025〕5号第17条,通过服务费、佣金、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即为违法所得。也就是说,推广人员的抽佣收入就是违法所得。
假设推广人员每月抽佣1万元,持续3个月就达到了违法所得3万元的追诉标准。跨境电商推广往往涉及多个商家、多个平台,累计金额很容易突破量刑档次。
罚金方面,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至10倍范围内确定。如果违法所得30万元,罚金可能高达30万至300万元。
六、海关执法与刑事移送 虽然推广人员不直接经手货物,但商家的货物出口时可能被海关查获,进而牵连到推广人员。
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数据显示,跨境电商渠道已成为扣留批次最多的执法渠道,全年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53万批、2027.38万件。出口环节扣留占比高达99.17%。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刑事移送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的货值15万元以上。2024年海关向公安移送案件42起,通报犯罪线索332次。
一旦商家被查,推广人员的身份信息、抽佣记录、聊天往来都可能成为追溯证据链的一环。品牌方借助专业保护公司,已建立成熟的侵权者追踪体系,身份追溯手段包括IP地址追踪、支付记录追溯、社交媒体关联分析等。2024年亚马逊配合中国执法机关开展60多次执法行动,拘留涉案人员100余人。
给推广从业者的建议 回到开头的问题:帮人在境外平台推广高仿商品,只是引流抽佣,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
推广引流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或者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单抽佣是共同犯罪利益分配的证据。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价格,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商品。中国刑法对境外犯罪具有管辖权,VPN操作不改变境内犯罪定性。抽佣收入达到3万元即触及追诉门槛,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对于正在从事此类推广的朋友,有几点建议:
第一,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只是引流、不碰货"不等于没有责任,“人在国内、客户在国外"不能免责。
第二,抽佣收入越高风险越大。违法所得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收入3万元和30万元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第三,尽早止损。如果已经在做此类推广,建议立即停止。继续推广或销毁证据,反而会加重法律责任。被执法机关发现后转移、销毁证据,本身就是推定明知的情形之一。
第四,转向合规业务。跨境电商推广本身是合法行业,选择正规品牌、合法商品,同样可以获得收入,而不必承担刑事追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