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医疗期过后的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章某1996年入职厦门某公司。2017年9月1日起,章某不定期向公司提交《外诊病假申请登记表》并附疾病证明。公司批准医疗期为24个月。2019年11月5日,公司向邢某发出返岗通知,明确医疗期已届满,要求于收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公司上班,章某未按时返岗,2019年11月15日,公司向邢某发出《即时解雇通知书》,告知其未按限期回公司上班,根据公司《雇员手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章某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抗辩: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已被《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加以解释:即《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很明显,要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双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办函【1996】40号也是以此为前提条件),同时劳动者应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伤残。而章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章某更没有作相应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显然不能适用,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1.章某的医疗期在2019年11月5日前已经届满。**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章某发送短信,告知医疗期届满,通知章某限期回公司上班,并详细告知了章某有向公司申请另行安排工作、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章某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当履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回到公司工作,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调岗或其他合理申请。**在医疗期届满的情况下,章某再以病假为由不履行劳动义务,缺乏合理性。**2.章某2019年11月7日与公司人事张某谈话过程中,张某多次提醒章某医疗期已经届满,若不返岗将视作旷工,并明确拒绝章某向其提交病假申请,章某向人事部门提交病假申请,亦不符合《雇员手册》规定的病假申请程序。经公司短信告知、人事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后,章某应当知晓若不回公司上班将承担的后果,之后章某仍未到岗,需自负其责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时到岗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章某旷工三天以上,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根据《雇员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规章制度依据及法律依据,应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2020)闽0206民初4173号

【律师建议】

在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如其身体状况已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另行安排符合其身体状况的合理工作。如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拒不返岗,那么,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规,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是简单以"无法安排其他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则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拓展】

劳动能力鉴定是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解除合同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履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在实践中却存在争议。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要确定劳动者能否办理病退或退职。但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多数地区都将劳动者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要达到15年作为办理病退或退职的条件。因此,对缴费不满15年的劳动者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已经失去意义。

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应当启动能力鉴定程序,因为可以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劳动者能否从事工作,依据是已经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文件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该文件已经废止,即使有效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时也只对伤残等级作出结论,不会就劳动者是否能从事工作提供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者拒绝鉴定的除外);如果缴费不满15年的,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