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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在本文案例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而是判令某学校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N。

原因不是员工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认为:员工后来再次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经对合同期限作出选择。最后一份合同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不属于违法终止。

但学校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而员工明确拒绝。因此,2N虽然不支持,N仍然要支付。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5日入职某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此后十多年里,双方基本上每年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双方先后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3月31日。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即将届满时,学校向李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终止原因为合同期满。李某在证明上签字,学校此后没有继续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在学校连续工作已经超过十年,双方也早已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依法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学校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某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600元。按1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N为114000元,赔偿金2N为228000元。

【仲裁与法院审判】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决学校支付赔偿金228000元。

学校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仅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主张李某主动离职,但该证明记载的终止原因是合同期满,并不是李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提出辞职,因此不能按员工主动离职处理。

另一方面,李某主张自己被迫在该证明上签字,但未能提交欺诈、胁迫等相应证据。法院据此认为,李某在证明上签字,可以视为其对证明记载的“合同期满”这一终止原因予以确认。

不过,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满前,曾经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李某提出续订,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明确拒绝续订。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回应了李某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法院认为,在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在符合条件以后,又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视为李某已经行使合同期限的选择权。

李某没有证据证明签订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终止,学校无须支付2N赔偿金。

至于N,二审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完成“已经按原条件或者更高条件提出续订,员工予以拒绝”的举证责任,所以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会发现合同到期后的结果并不只有一种。

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提出续订,员工明确拒绝,通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期满,公司不再续订,又不能证明员工拒绝同等或者更高条件的续订方案,一般应支付经济补偿金N。

如果员工已经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合同期满前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工作、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仍然拒绝续订,则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员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赔偿金2N。

【案例评析】 这份判决不能理解成:员工只要曾经签过第三份、第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后就可以直接等合同到期,不再考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答疑曾提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并且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用人单位拒绝续订的,应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该答疑属于审判参考,不是司法解释,但对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具有参考作用。

本案之所以只判N,与证据情况直接相关。

其一,李某在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后,又签订并履行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已经作出合同期限选择。

其二,从二审的处理看,李某提交的现有材料,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其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明确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三,《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的签字,只能证明李某确认收到文件,并认可文件记载的合同期满事实。它不能当然证明李某主动辞职,也不能当然证明李某已经拒绝学校提出的同等条件续订方案。

所以,同样是“签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不续签”,最后是0、N还是2N,仍要看员工有没有明确表达续订意愿、公司有没有提出续订方案、员工是否主动选择固定期限,以及双方能否拿出上述相应证据。

【肖雄律师建议】 对劳动者的建议

  1. 如果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希望继续工作,不要只作口头表示。应在合同期满前通过邮件、微信、书面申请或者EMS等方式明确写明:“本人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如果公司再次提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人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签字前提出书面意见。确因现实原因先行签字的,也应同步保留自己曾提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证据。否则,后续争议中可能被认定为已经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签收终止证明时,可以在签名旁注明:“仅确认收到本文件,不认可终止行为的合法性,本人愿意继续工作并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拍照留存签字后的完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