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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要批准,加班要批准,报销要批准,居家办公要批准,离职前的工作交接、假期安排和费用结算,同样可能需要批准。

外企的内部沟通中,领导有时不会写很长的回复,只回一个英文单词:

Approved. 问题在于,Approved究竟是什么意思?

它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批准。但“领导表示同意”和“公司批准了一项具体申请”,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尤其当员工的一封邮件中同时写了假期余额、离职日期、工作安排和结算方式时,领导回复Approved,到底批准了哪一项内容,就可能成为案件争议。

最近遇到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正是因为对Approved的理解不同,一审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二审却作出了改判。

本文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案号、金额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Approved本身不能回答“批准了什么” 按照Cambridge Dictionary对approve的解释,approve of通常表示对某人或者某事持肯定态度;approve作为及物动词使用时,则可以表示接受、允许或者正式同意某件事。

因此,Approved可以翻译为“同意”,也可以翻译为“已批准”。

但无论采用哪一种中文翻译,都没有回答一个更具体的问题:

批准的对象是什么?

如果员工写的是:

I request approval to take annual leave from July 1 to July 4. 领导回复Approved,通常可以理解为批准了这四天休假。

如果员工写的是:

I request approval to cash out four days of unused supplementary annual leave. 领导回复Approved,则可能表示批准将四天未休补充年休假折算为款项。

但是,如果员工只写“请批准我的剩余年休假”,或者在一封邮件中同时列出假期余额、离职日期和公司制度,领导只回复Approved,含义就没有那么明确。

Approved是一个承接前文的省略表达。前面的申请写得越清楚,Approved的证明作用越强;前面的申请存在歧义,Approved也会继承这种歧义。

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劳动者在某外企工作。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尚有数日补充年休假没有实际休完。

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补充年休假与法定年休假并不完全相同。在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条件时,未休补充年休假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折算处理。

离职前,劳动者曾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剩余假期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者剩余的法定年休假和补充年休假天数作出过确认,并提示劳动者按照公司流程取得主管批准。

之后,劳动者向主管发送了一封英文邮件。

该邮件的标题大意为“申请批准剩余法定年休假及补充年休假”。邮件正文列明了劳动者剩余的假期天数,并附有公司假期制度及此前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的相关材料。

主管收到邮件后回复:

Approved. 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没有向劳动者支付数日补充年休假对应的折算款。劳动者据此提起仲裁和诉讼,认为主管已经批准了该项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制度支付相应款项。

公司的意见则是:主管回复Approved,只能证明其对假期申请或者剩余假期安排表示同意,不能证明公司批准了现金折算。

于是,本案的争议集中到了一个英文单词上:

主管回复的Approved,是否包括批准支付补充年休假折算款?

一审法院为什么支持劳动者 一审法院没有孤立理解Approved,而是将整封邮件及其形成背景放在一起审查。

从判决理由看,一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事实。

第一,劳动者在离职前已经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过剩余假期的处理问题。

第二,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者剩余的法定年休假和补充年休假天数作出了确认,并要求劳动者取得主管批准。

第三,劳动者发给主管的邮件不仅列出了剩余假期,还附上了公司假期制度以及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的材料。

第四,主管是在收到上述邮件和附件后回复Approved,并未对劳动者所述内容提出异议,也没有说明其只批准实际休假、不批准折算处理。

在一审法院看来,判断Approved的含义,不能只看这个单词的中文翻译,而应当结合邮件标题、正文、附件、此前沟通以及发送邮件的目的。

劳动者发出邮件并不是单纯询问还有几天假,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请假申请,而是在办理离职前剩余假期的处理手续。

主管在这一背景下回复Approved,可以理解为对劳动者提出的处理申请作出同意。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主管已经批准了劳动者关于剩余补充年休假的处理申请,并支持了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请求。

一审的判断方法: 虽然邮件正文没有直接出现cash out或者payout,但结合人力资源部门此前的说明、公司制度、邮件附件及劳动者即将离职的背景,可以判断劳动者申请的是补充年休假的结算。主管回复Approved,就是同意该项申请。 二审法院为什么作出改判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Approved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解释,并最终改判驳回劳动者关于补充年休假折算款的请求。

从二审判决理由看,法院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英文邮件是否明确提出了“折现支付”的申请?

二审法院审查英文原文后认为,劳动者虽然在邮件中列出了剩余法定年休假和补充年休假的天数,也提出了审批请求,但邮件中没有直接出现cash out、payout、payment in lieu或者encashment等表示折算、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词语。

也就是说,劳动者申请批准的是“剩余假期”,但没有清楚写明:

请批准公司将数日未休补充年休假折算为款项,并在离职结算时向我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回复Approved,可以理解为确认剩余假期,也可以理解为同意劳动者安排或者使用剩余假期,不能当然推导出主管已经批准现金支付。

第二个问题:公司制度规定的折现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根据本案所涉公司制度,补充年休假并非只要没有休完,就当然可以折算。劳动者还需要证明,自己是因为公司的工作安排或者业务需要,无法在离职前休完剩余假期。

但在二审法院看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曾提出具体休假安排后被公司拒绝,也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无法休假。

因此,即使主管回复了Approved,也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制度规定的折算条件已经满足。

二审法院由此认为,劳动者对“已经申请现金折算”和“已经满足现金折算条件”这两个事实,均未完成相应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关于补充年休假折算款的判项,改判不予支持。

二审的判断方法: 支付补充年休假折算款是一项具体的财产请求。劳动者应当清楚写明折算天数、折算方式和支付要求。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出现金折算,劳动者也没有充分证明制度规定的折算条件已经成就,仅凭Approved不足以认定公司负有付款义务。 两级法院的分歧究竟在哪里 两级法院并不是对Approved作出了两种完全相反的词典翻译。

真正的分歧,在于如何确定Approved所对应的申请内容。

一审法院更重视邮件形成的整体背景。

在一审的判断路径中,劳动者此前与人力资源部门讨论的是离职前剩余假期的处理,邮件又附有公司制度和相关沟通材料。因此,即使正文没有直接写cash out,结合上下文,也可以认定劳动者申请的是折现处理。

二审法院更重视申请文字本身是否明确。

二审认为,支付补充年休假折算款是一项具体的财产请求。劳动者应当在申请中清楚写明折算天数、折算方式以及支付请求。如果英文原文没有出现现金折算的明确表述,仅凭Approved,不能把批准内容扩张为公司同意支付款项。

此外,两级法院对公司制度所附条件的审查也不同。

一审更侧重主管已经作出批准这一事实;二审则进一步追问:即使主管表示批准,劳动者是否已经证明自己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

所以,本案二审改判不能简单概括为“Approved不具有批准效力”,也不能概括为“补充年休假不能折现”。

二审真正否定的是以下推理:

主管回复Approved =公司已经批准现金折算 =劳动者已经满足公司制度规定的支付条件 在二审看来,这两个等号都缺少足够证据。

法院处理英文申请时,会以什么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条文可见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文本。

按照这一规则,法院判断Approved的含义时,通常会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英文原文使用了什么词语;

二是邮件标题和正文提出了什么申请;

三是附件能否说明申请的具体内容;

四是公司制度如何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权限;

五是双方此前如何沟通;

六是回复人是否有权批准该事项;

七是批准后,公司是否办理了休假、结算或者支付手续。

词典只能说明approve可能具有哪些通常含义,不能代替法院确定本案中的批准对象。

在本案中,一审更重视上下文,二审更重视英文原文是否直接表达现金折算。两种判断都不是单纯翻译,而是在判断这封邮件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这个案件对我们办案有什么提醒 本案进入二审后,劳动者面临的难点不是完全没有证据,而是证据能够证明到哪一步。

主管回复Approved,可以证明主管作出过肯定回应。

但劳动者还需要继续证明:

第一,自己申请的就是补充年休假折算,而不是确认余额或者申请实际休假;

第二,主管具有批准现金折算的权限;

第三,公司制度规定的折算条件已经成就;

第四,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薪酬部门应当根据该批准办理付款。

我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只截取对己方有利的Approved,而应当把证据拆成几个待证事实分别审查。

如果要证明申请内容,应当提交完整邮件标题、正文、附件及此前沟通。

如果要证明审批权限,应当提交公司制度、审批流程、岗位权限或者同类申请的处理记录。

如果要证明因工作无法休假,应当提交项目安排、工作交接、休假申请、公司拒绝休假或者要求继续工作的邮件。

如果要证明公司认可现金结算,还应当寻找人力资源部门的计算记录、工资结算表、薪酬邮件或者同类员工的处理材料。

本案一审能够获得支持,说明整体语境具有证明作用;二审被改判,则说明仅靠语境推导一项具体付款义务,仍然存在风险。

外企员工应当怎样提出申请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直接的做法,是不要让领导猜测自己在申请什么。

如果申请休假,应当写明:

I request approval to take four days of annual leave from July 1 to July 4. 如果申请现金折算,应当写明:

I request approval to cash out four days of unused supplementary annual leav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X of the Leave Policy. 如果希望在离职工资中支付,还可以继续写:

Please include the payment in my final payroll. 如果公司制度要求证明因工作无法休假,还应当把原因写进去:

Because I am required to complete the project handover before my last working day, I am unable to take the remaining four days of supplementary annual leave. 这样,主管再回复Approved,批准对象就不再只是模糊的“剩余假期”,而是明确的“将四天未休补充年休假折算,并在离职工资中支付”。

如果主管仍然只回复一个Approved,劳动者可以再确认一次:

Please confirm that your approval covers the cash payout of four days of unused supplementary annual leave. 此外,涉及款项支付时,不能只找直属主管。劳动者还应当确认公司内部由谁审批休假、由谁审核福利假折算、由谁办理工资支付,并将人力资源部门或者薪酬部门纳入邮件往来。

英文证据应当如何保存和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条文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文本。

提交Approved这类英文证据时,不能只翻译一个单词,也不能在中文译文中加入英文原文没有表达的内容。

如果原文只有Approved,可以翻译为“已批准”或者“同意”。至于它是否表示“同意现金折算”,应当结合邮件上下文另行论证,不能直接把Approved翻译成“同意支付未休补充年休假折算款”。

同时,应当保留完整邮件链、邮件标题、正文、附件、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时间及原始电子文件。条件允许时,可以保存.msg或者.eml格式文件。

如果申请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完成,还应当保存申请事项、审批节点、审批人员、审批时间以及当时适用的制度版本。

本案给劳动者最直接的提醒是:不要只留下一个Approved,要把Approved前面的申请内容、后面的执行过程以及批准人的权限一并固定下来。

肖律说法 这个案件表面上争的是数日补充年休假折算款,实际上争的是一个英文批准能否证明一项具体的付款义务。

一审认为,邮件不能拆开理解。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公司制度、邮件附件和离职背景,主管回复Approved,就是同意劳动者提出的处理方案。

二审认为,劳动者的英文申请没有明确写出现金折算,也没有充分证明自己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假。Approved只能证明主管作出过肯定回应,不能进一步证明公司已经批准支付折算款。

这正是本案二审改判的原因。

劳动者在公司内部提出申请时,应当把申请对象写清楚,把制度条件说明白,并找有权限的人确认。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也不能停留在“领导已经回复Approved”这一层,而要继续审查:领导批准的到底是什么,这项批准能否产生劳动者所主张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