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仲裁,可以主张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据此,劳动仲裁不以劳动者离职为前提条件,凡涉及上述的劳动争议均可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案例】

2013年3月20日陈某某入职智海五所。

2019年3月20日陈某某与智海五所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工作内容给水排水设计及相关工作、工作地点广州、标准工时制、基本工资不低于每月2139元。

陈某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3月18日。

2022年3月19日双方劳动关系结束。陈某某已发的月平均工资为10215.37元。

**2022年2月25日陈某某以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两公司支付:1.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预发提成21060元;2.2021年第二季度扣除预发提成后的项目提成43434.55元;3.拖欠的2021年第三、四季度扣除预发提成后的项目提成116507.74元;4.2022年1月克扣调休假1.5天工资537.93元;5.2022年1月克扣年假0.5天工资179.31元;6.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8148元。**该委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两公司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2.两公司支付2022年1月预发提成7020元;3.两公司支付2022年1月半天年休假工资179.31元;4.驳回陈某某的其余请求。

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员工2月1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显示2022年2月17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次日未离开并实际工作至2022年3月18日,即员工以实际行动撤销了之前的解除意思,故本案并非员工解除。.….合同期限至2022年3月19日,双方也确认劳动关系于合同期满结束,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而终止。

2023年6月5日,一审判决:一、智海五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某某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纬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智海五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某某2022年1月半天年休假工资179.31元,纬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均无需支付陈某某2022年1月预发提成7020元;四、驳回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应否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虽然陈某某于2022年2月16日向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仍在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工作至2022年3月18日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日,结合陈某某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并无不当,故陈某某要求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10月30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23)粤01民终20296、20297号

实务中,劳动者对申请劳动仲裁多有顾虑,甚至误以为需以离职为前提。然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可知,在职仲裁是可行的。也可以针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社会保险缴纳、未休年休假等多个方面进行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在职申请劳动仲裁,即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实务中,结合案情,可能认定员工以实际行动撤销了之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从而不支持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