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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已经写过一篇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文章,主要研究了调岗是否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

劳动仲裁|什么是“未提供劳动条件”-厦门案例

这次我们再来研究一下未提供劳动条件。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感谢一直支持我,关注我,看我文章的朋友!你们是我写文章的原动力。我们的文章从实践中来,根据的都是很多朋友咨询我的一些问题,还有自己经历过的劳动案件,通过各种研究,寻求一种解决方法。所以欢迎朋友们多交流多咨询,多提供思路,我这边也通过多研究来回馈大家。据各种“道听途说”,很多仲裁员、法官、劳动者、公司人员、还有各种劳动法相关人士,都有在阅读我的文章,向你们表示感谢!有新的方法和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前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看起来简单明了,但在实务中,什么情况才算未提供劳动条件?公司搬迁算不算?暂停派单算不算?不安排展厅值班算不算?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各执一词。

笔者近期整理了厦门、福州、泉州等地的多份劳动争议判决书,涉及企业搬迁、停止经营、暂停派单、调岗争议等多种情形,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案例帮助读者理解法院对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裁判思路。

一、被法院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典型情形

(一)暂停派单且未采取后续措施

杨某在A石材公司从事吊装工作,2024年4月至7月期间发生了四起吊装事故。公司从2024年7月31日起暂停给杨某派单,理由是需要调查事故、基于安全管理考虑。

公司认为这属于企业管理经营行为,并非不提供劳动条件。但法院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从7月31日到杨某9月11日被迫离职,这一个多月期间,公司既未对杨某调整岗位,也未委托第三方调查事故原因,更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与杨某协商一致。

法院认为,公司暂停派单不应认定为企业管理经营行为,而应认定为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37737元。

案例启示:因员工出现问题需要暂停其工作的,不能简单晾着员工不管,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长时间不派单、不调岗、不协商,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

(二)公司停止经营但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翁某在B外贸公司工作,公司于2019年9月中旬突然告知其工作到9月30日结束,10月1日办公场所关门,至今处于关闭状态。

法院认为,即使公司的办公场所关闭、停止经营,在公司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翁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充分。

案例启示:有些公司停止经营后既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继续为员工安排工作,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实际上,这种做法反而给了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

(三)休假结束后未安排工作岗位

孙某被C公司外派至印尼工作,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11日期间经公司批准回国休假。休假结束后,公司未为孙某安排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未通知其返岗。孙某多次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公司均未明确答复。

法院认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批准员工休假后,休假期满应当及时安排其返岗工作。如果因为岗位撤销、业务调整等原因无法恢复原岗位,也应当及时与员工协商,而不是放任不管。

(四)违法调岗后未安排原岗位工作

林某自2007年入职D科技公司以来一直担任项目经理,因个人信用卡逾期、多名同事收到催债电话,公司于2018年1月将其从项目管理岗调整为资料员岗位。

公司认为调岗是出于安全生产考虑,林某继续在项目岗位工作对公司存在潜在风险。但法院认为,截至调岗时,林某个人债务问题并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也未对调岗的合理性举证相应的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依据。

法院认定公司调岗违法,林某以公司未提供原岗位劳动条件、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4802.87元。

(五)停止运营后暂停员工职权

王某担任E文化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以经营状态不良、内部管理混乱为由决定停止运营、全面整顿。此后,公司暂停了王某行使副总职权。

王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抗辩称其一直正常向王某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给王某继续行使其副总职责的劳动条件,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说明停止其职责的理由,也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0元。

二、法院认定不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典型情形

(一)同一行政区域内搬迁且有配套措施

F纺织公司因政府规划要求,从厦门市集美区搬迁至同安区工业集中区。王某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公司已将搬迁情况提前通知员工,并提供免费交通班车接送上下班、免费宿舍、免费餐食等配套措施。法院认为,公司从集美区搬迁至同安区,属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且有提供免费交通工具解决劳动者交通不便的问题,搬迁行为未对王某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说明,企业在同一城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如果提供了合理的配套措施,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但如果是跨市搬迁,或者虽在同一市内但未提供任何配套措施导致员工上下班严重不便,结论可能不同。

(二)因征迁关店但询问员工是否调店

G餐饮公司因政府征迁致原工作场所关停,杨某以公司不再提供工作场所系不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但法院查明,公司有询问杨某工作场所关停后是否到别的门店上班,杨某认为到其他地方上班将导致用工主体发生变化,故未同意。

法院认为,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非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情形。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而非由劳动者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离职。

(三)提供调岗通知且未限制进入办公场所

H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关停某工厂,向高某发出了调岗通知,明确了新的工作地点、岗位和薪酬,但高某未按通知到岗,而是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发函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虽未与高某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但并未收缴劳动工具,也未限制高某进入办公场所,故不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最终驳回了高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四)是否安排展厅值班与销售业绩无直接联系

柯某在I汽车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主张公司降低劳动条件的理由是没有安排展厅值班。

法院查明,根据柯某的实际月销售台数及工资收入,是否安排展厅值班与其销售额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公司根据经营状况调整绩效工资,是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且并非针对柯某个人。法院驳回了柯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五)协商调岗未果后要求配合调查

J物业公司与余某协商将其从牡丹园小区调至锦绣金山小区工作,余某不同意,公司也未实际调岗。此后,公司要求余某配合财务人员核实其在职期间的收费问题,但余某未按规定到岗进行钉钉打卡上班。

余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公司将余某从牡丹园管理处调整到锦绣金山管理处并未违反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且因余某不同意调岗,公司也未实际调岗,只是要求其配合核实问题。这种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

三、给劳动者的法律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未提供劳动条件时有较为明确的裁判思路。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公司暂停安排工作、关闭办公场所、不通知返岗等,较容易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但公司提供了调岗方案、未限制员工进入办公场所、未收缴劳动工具等情形,则不一定构成。如果公司已经提供了替代方案而劳动者不接受,法院可能认定这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要协商变更的问题,而非未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

第二,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认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建议保留以下证据:公司不安排工作的书面通知或聊天记录、公司关闭办公场所的照片或证人证言、自己多次要求返岗而公司不予答复的记录、工资发放异常的银行流水、公司社保减员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在仲裁和诉讼中至关重要。

第三,被迫离职通知的措辞要准确。发送被迫离职通知时,应当明确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具体说明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措辞不当或事由不成立,都可能导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建议不要写具体的事实,仅写未提供劳动条件,为未来可能的抗辩留出空间。

第四,如果对未提供劳动条件这一项行为无法把握,可以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比较容易得到法院支持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被迫离职。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难度比较大,在具体细节上,存在较大争议,也给用人单位很多抗辩的空间。如果劳动者同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比如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违法罚款克扣工资等情形,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第五,发送被迫离职通知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被迫离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方式,但事由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如果事由不成立,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还可能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发送被迫离职通知前,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后续拿到经济补偿的成功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