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劳动者入职时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吗?

写在本文之前郑重告知: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求职时,务必诚实说明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切记一个谎言要用更多的谎言来圆,最终总有被发现的时候,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成长的路漫漫,稳扎稳打才是硬道理,弄虚作假最后伤害的是自己的前途和命运。

在本人接受咨询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取理想职位会有意或无意地夸大、篡改个人简历,比如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以求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但这种行为,可能在后续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裁员时,当做合法辞退劳动者的理由。

那么,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简历造假时,是否可以无责单方辞退?

本人通过查找相关案例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劳动者的简历造假行为,不当然成为用人单位合法辞退的理由。体现在三个维度: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将简历造假行为写进生效的规章制度;第二,造假行为是否影响到劳动者的工作质量;第三,用人单位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证据造假。

【相关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确实存在填写虚假学历信息、故意欺骗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2022)闽08民特4号,**法院认为,欺诈的重要认定标准之一是相对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入职前投递的简历及面试时填写的简历表均做了其学历为大专的虚假陈述,使申请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在面试时填写的简历表承诺,其填写的信息符合本人情况,如果申请人发现某些信息不符合填表人真实情况,公司将有权采取公司的相关制度予以解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亦约定:在试用期内,被申请人若被证明存在伪造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足以影响申请人选聘判断的应聘材料,申请人可以解除本合同。被申请人确实存在申请人所述填写虚假学历信息、故意欺骗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双方约定,申请人以此为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不悖。

案例二:劳动者学历虽有造假,但是用人单位本没有核实,且岗位无学历要求,用人单位辞退需支付赔偿金。

**(2022)鲁0202民初14066号,**一审法院认为,李黎入职前后填写的登记材料中虽将学历标注为"专科",但是同时也填写了真实的培训学校信息,若中域公司进行核实即可发现该学校不属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机构,中域公司却未经核实径行录用了李黎,存在管理疏忽之处。李黎应聘的销售员岗位并无学历要求,学历标注不实一事不构成对中域公司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中域公司以伪造学历为由辞退李黎,但未提交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不能证明李黎严重违反中域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中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辞退李黎前曾要求后者提交提供学历证明以及学信网查询结果,所以案涉的辞退处分违反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应适用的适当性原则,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域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隐瞒入职前经理,但是没有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辞退需支付赔偿金。

  1. 京02民终5681号,二审法院认为,北京无一公司以刘双鹏的员工档案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情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刘双鹏确有存在曾经供职于多家单位,但仅填写三家单位的事实,刘双鹏的行为确有不当,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刘双鹏已经在北京无一公司工作近一年,上述事实并未严重影响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该情形并未严重到需要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且北京无一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双鹏填写的证明人均为虚构。**结合北京无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无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肖雄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是要建立生效的规章制度,把劳动者的简历造假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明确岗位要求,对岗位的从业年限、学历等进行详细约定,劳动者入职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可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三是劳动者虽有造假,但已经成为用工事实的,不可随便辞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是在求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避免简历造假等不当行为;二是要保留能够证明个人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三是人无完人,虽然曾经有不当行为,但只要认真负责工作,也会有美好未来。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