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批休年假,劳动者可以因此被迫离职吗?

我们来分析看看:

首先,我们先看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法条上看,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不批年休假",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

其次,我们看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或跨年度安排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上述行政法规明确了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属于用人单位,如何休年假,用人单位虽然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但单位有最终决定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上述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我们的出结论: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也不予以补偿的,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被迫离职。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2012年3月19日,小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某公司未安排小明休年休假。

2018年3月9日,小明以某公司未按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18年3月30日,小明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小明依法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某公司应统筹安排小明休年休假,且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某公司称其可跨年度安排小明休年休假,但未举证证明已征得小明本人同意。现小明以某公司未支付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肖雄律师建议: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虽然公司不安排年休假,不能被迫离职,但是劳动者可以因公司未支付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