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工资,只能发最低工资的80%?(厦门案例)
【裁判要旨】
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医疗期工资的下限,但并不意味着医疗期工资应统一适用最低工资80%的标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亦强调"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工资。
【案情简介】
原告:章雯雯
被告: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章雯雯1996年5月入职,双方于2009年12月1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3444元;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乙方(章雯雯)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雇员手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章雯雯不定期向太古公司提交《外诊病假申请登记表》并附疾病证明,最后一份病假申请的病假期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5日。
(二)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除了2017年12月20日请病假0.5天、2018年1月18日请病假1天、2018年1月25日请病假1天外,其余时间章雯雯正常上班,共出勤32.5天。
(三)2019年11月5日,太古公司向章雯雯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内容为:“章雯雯:你因患病请假治病休息,但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至规定,你的医疗期为24个月,现已届满。鉴此,公司特书面通知,请你于收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公司上班,否则公司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若你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请于2019年11月7日内向公司提交另行安排工作申请书。如你认为自己的疾病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2019年11月11日内书面向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并请提供医生或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若你在前述期限内未书面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要求,公司将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2019年11月12日,太古公司向章雯雯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内容为:“章雯雯,你好!你从2019/11/6至今已旷工达三天及以上,根据公司《雇员手册》16.6.2条规定,应给予即时解雇处理,请你收到短信后尽快到公司HR处理相关事宜”。
2019年11月15日,太古公司向章雯雯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内容为:“即时解雇通知书,章雯雯,我司曾于2019年11月5日短信通知你限期回公司上班,你也收悉知晓,但你至今未来上班,公司也未收到你的调岗申请书,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雇员手册》第16.6.2条’在一个月内旷工三天及以上’之规定,现公司决定给予你即时解雇处分,解雇日2019年11月15日”。
2019年11月18日,章雯雯申请仲裁。请求太古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29920元(1700元*80%*22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9]3715-1号裁决书,裁决:1.太古公司应支付章雯雯2019年9月的工资差额222.82元;2.驳回章雯雯的其他仲裁请求。
章雯雯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关于太古公司是否足额支付章雯雯医疗期工资。
章雯雯主张:医疗期工资待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期工资待遇标准予以支付。太古公司未依法支付医疗期工资。
太古公司抗辩:1、章雯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来作为法律依据主张医疗期工资差额没有任何依据。该份未正式施行的草案形成于1953年1月,是为了修正同年同月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距今已经年代久远并被代替。在1994年11月22日劳部发【1994】464号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中,已将该两个文件列为需要修改的法律规定。而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9条已经对病假工资作出了规定。按照后法优于新法,则1995年的规定已经替代了先前的这两个规定。2、退一万步说,若要适用该草案,从章雯雯诉求也是适用该十七条之规定,规定为: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章雯雯若认为该修正案还合法有效,则应去找劳动保险基金,若保险基金愿意支付,则太古公司并无意见,但是支付的主体并不是太古公司。
【法院裁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于1951年、于195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于1953年公布试行,虽然该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已被后续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替代,但并无明文规定对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予以废止。针对职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待遇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后,并无新的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规定。
2.《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法规、规章针对义务承担主体、医疗期待遇的下限进行了规定,同时亦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即医疗期待遇标准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强调"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工资,可见该规定并无统一适用最低工资80%标准之意。
**3.章雯雯与太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即双方未明确约定医疗期内工资标准;**太古公司《雇员手册》**30.7条规定,“病假期间,每月收入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每年病假多于最高累积天数,则为无薪”,该规定同前述法规、规章一致,也仅规定了医疗期待遇的下限而非明确医疗期工资标准。
4.章雯雯与太古公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09年,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3444元,该数额与当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相近。
**5.综上分析,并综合考虑企业对工龄20多年的老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企业经济负担合理程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期待遇标准,以2018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97元为计算基数,酌定章雯雯医疗期工资为119229.6元(7097元/月×6个月+7097元/月×60%×18个月)。**扣除太古公司确认的章雯雯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应发工资合计68429.12元后,太古公司还应支付章雯雯医疗期工资差额50800.48元。
章雯雯、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医疗期的工资。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医疗期工资的下限,但并不意味着医疗期工资应统一适用最低工资80%的标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亦强调"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工资。**考虑到章雯雯已有20多年工龄,结合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章雯雯医疗期工资为119229.6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太古公司还应支付章雯雯医疗期工资差额50800.48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一审(2020)闽0206民初4173号、 二审(2021)闽02民终5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