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债权无忧——解析债权人撤销之诉
债权人撤销之诉,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方式,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些有害行为。尤其是很多情况下,债权人知道债务人采取各种手段恶意逃避债务,如果能够掌握诉讼方略和技巧,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债务无法实现的情况。为此本律师专门做此文章,向大家介绍债权人撤销之诉。
- 提起诉讼时间及诉讼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年"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 如何准备?
以下是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明确撤销事由
债权人需要明确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均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二)收集证据
债权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有害行为及其对自身债权的损害。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财产转移凭证等。证据的收集应当全面、客观、真实,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提起诉讼
在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状中应当明确列出原告(债权人)和被告(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或咨询律师。
- 裁判观点
【(2021)闽02民终2589号】
(离婚前转移财产)
**法院认定:**何某与成某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讼争房屋,离婚后归成某所有。但何某对黄某所负民间借贷债务系产生于何为与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在何某对外存在大额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何某与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讼争房屋产权的分割方式,实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显然不合理地减少了何某的责任财产,降低了何某清偿债务的能力,侵害了黄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黄某有权主张撤销债务人何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讼争房屋原登记于何某和成某名下,黄某请求撤销何某将其所有的讼争房屋赠与成某的行为,实为请求撤销何某将其对讼争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成某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上述行为被撤销后,讼争房屋本应恢复至原登记状态即何某和成某名下,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讼争房屋于本案一审立案前即2019年8月23日因存量房买卖而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屠某名下,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已无法恢复原登记状态。因此,黄某请求将讼争房屋登记回何为名下,缺乏相应基础,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因何某在其大额债务尚未清偿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而导致黄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故相应诉讼费用应由何某负担。
【(2021)闽0781民初1996号】
(离婚转移财产)
**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余某和许某离婚时对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房产的处置是否符合该条法律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案涉房屋系余某与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胡秉龙对余某的债权成立时间是2014年10月31日,余某与许某离婚时间是2016年7月21日,在《离婚协议书》以及之后的《协议书》签订时胡秉龙与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且尚未清偿。在《离婚协议书》中余某与许某将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产约定归三个子女所有,之后余某与许某又签订《协议书》撤销将案涉房产对三个子女的赠与,并约定案涉房产归许某一人单独所有。而余某本人并未从《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中获得任何财产,余某与许某离婚,约定将案涉房产归许某一人单独所有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客观上使得余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且余某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导致其无力向胡秉龙清偿债务,该行为对胡秉龙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本案中,胡秉龙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才知道余某与许某于2016年7月21日离婚并就案涉房屋进行了分割约定,故胡秉龙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综上,胡秉龙要求撤销余某将其享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房产份额以离婚变更登记为由转让到许某名下的行为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应恢复登记到余某、许某名下。
【(2019)闽0105民初351号】
(起诉后转移财产)
法院认定:本案中,陈某按约于2018年8月20日前向吴某退还购房定金15万元,且在2018年10月11日吴某向本院起诉后,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还款责任,却在该案诉讼期间于2018年11月20日向其母亲杨某转账汇款20万元,其行为不排除存在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杨某虽辩称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仅向本院提供借条复印件一份,而未能提供借条原件、转账凭据等直接证据,且杨某本人也未出庭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的发生情况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故本院对杨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鉴于陈某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吴某履行还款责任,又未提供其本人有其他偿还能力,据此可认定陈建向其母亲杨某转账20万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恶意行为,其行为足以导致吴某的债权不能实现,故债权人吴某要求撤销债务人陈某将20万元款项支付给案外人杨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9)粤20执复125号】 **
(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
**案情简介:**经二审查明,尹某系李某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在上述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尹某知晓李某将她所有的房屋的份额赠与给其丈夫黄某,又于2014年12月30日将房产转让给两人的儿子黄某源。尹某认为李某、黄某、黄某源三人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故意规避法院的执行,遂于2015年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份额赠与给黄某的赠与行为及黄某与黄某源之间就上述房地产的转让行为;二、撤销黄某将地下车库的车位转让给黄某源的转让行为;三、驳回尹满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执行申请案件。尹某作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已经两度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穷尽其救济方式,其合法利益应予以保护。在李某、黄某、黄某源不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尹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1)闽01民终1586号】 **
(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的撤销权是否已过除斥期间的问题。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即消灭。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在另案(2018)闽01民再227号案件诉讼时,陈某于2018年12月4日庭审时已经知晓胡某与周某离婚时将房屋分割归周某所有的情况。而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闽0103执1103号执行裁定,已查明某、周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陈茂于2018年12月4日知悉胡某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周某所有时亦当知晓该行为将损害其债权的事实,此时除斥期间已开始起算,而陈某于2020年7月方提起本案撤销权之诉,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该撤销权消灭。故一审法院对陈某的诉请不予支持符合规定。
- 建议
(一)收集证据的建议
1、证明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的证据:
(1)合同、借据、转账记录
(2)债权确认书
(3)判决书
2、证明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行为的证据:
(1)债务人放弃债权的书面声明
(2)财产转让合同、价格评估报告
(3)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银行转账记录等
3、证明债务人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1)债务人财产转让前后的财务状况对比
(2)执行终本裁定书
4、其他相关证据:
(1)证人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诉讼时效的建议
1、及时行使权利: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没有行使权利,那么撤销权将消灭,债权人将失去通过诉讼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机会。
(三)咨询专业律师
在涉及收集证据、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时,债权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债权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债权人更好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