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827号令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共三十三条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统一立法。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商事调解从过去散见于地方实践的阶段,正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阶段。对企业而言,这部条例不只是又一部新法规,而是打开了一条解决商事争议的新路径。作为长期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律师,我觉得条例中有些制度设计对企业非常有价值,值得法务和经营者提前了解。下面结合厦门两个真实案例,谈谈商事调解究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一、两个厦门案例,看商事调解的实际效能案例一:三天化解跨域融资租赁纠纷厦门某企业与西安李女士因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几番协商均无结果,企业无奈前往法院,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评估认为这起纠纷存在诉前调解的可能性,便将企业引导至湖里区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受理后,委派入驻中心的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调解员线上线下同步推进:一方面与企业深入沟通,引导其立足实际理性让步,在实现债权的同时兼顾解纷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群聊与远在西安的李女士耐心交流,细致解读合同条款和违约法律风险,同时倾听其实际困难,疏导对立情绪。短短三天,双方达成一致:李女士分期支付涉案款项,企业自愿放弃部分诉求。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协助双方线上签署,并引导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湖里区法院驻综治中心办案团队当场受理,整个司法确认流程用时不足一小时。这起横跨厦门与西安两地的纠纷,如果走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开庭至少要几个月;加上两地奔波、交通食宿、律师费用等成本,对双方都是负担。而商事调解三天解决,当场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对企业而言就是省时、省钱、省心。案例二:海事法院24小时化解4000万涉外海事纠纷叶某与陈某约定,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一艘15万吨级外籍油轮用于经营。陈某实际控制船舶后,拒绝向叶某披露船舶下落和经营情况,也拒绝清算。叶某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00余万元,并申请立即扣押涉案外轮。难点在于,涉案外轮正在青岛某码头卸货,一旦离港,案件后续审理和执行将面临重大障碍。厦门海事法院采取调解为先、扣船为辅的处置思路:第一时间联络青岛海事法院开展跨域司法协作,两地海事法院迅速达成联动扣押共识,同步协调青岛港区边检、海事、码头等单位,在卸货作业间隙完成登轮扣押。与此同时,合议庭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与身处厦门、福州两地的当事人进行多轮电话、视频沟通,深入分析双方在经营管理责任、费用承担等争议上的利益关切与风险敞口。双方从激烈对抗转向理性协商,就还款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逐项敲定,促成签署和解协议。法院通过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现场制作、在线签发解除扣押裁定书。整个过程24小时内完成:联动扣押、异地登轮、双方和解、解除保全一气呵成。巨轮得以自由离港,船期未因本案延误。试想一下,如果这起案件走传统诉讼程序,会是什么局面?扣船期间每天产生高额滞期费用,外籍船员在船滞留影响经营,案件审理加上执行程序可能耗时数年,最终双方都疲惫不堪。调解机制介入后,不仅快速化解了争议,还最大限度降低了扣船对正常航运经营的影响。这两个案例虽然标的相差悬殊,但都体现了同一个道理:商事调解在效率、成本、关系维护等维度,是传统诉讼无法比拟的。二、商事调解对企业而言的六大制度优势从条例的规定出发,结合厦门的实践来看,商事调解对企业至少有六个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不是抽象的说法,而是条例明确规定、实践反复验证的。优势一:自愿启动,主动权在企业手里条例第十四条确立了自愿原则,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这意味着启动调解必须双方同意,企业不会被强拉硬拽;调解员也可以由双方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调解组织推荐。相比诉讼的被动应对,商事调解是企业主动选择的解决方式。适合调解的则调解,不适合的随时可以终止(条例第二十一条)。这种主动权对企业至关重要——它让企业能够根据争议性质、对方态度、商业考量灵活选择最合适的路径。优势二:程序灵活高效,突破诉讼时限束缚条例对调解程序的规定非常简洁,没有像诉讼法那样规定严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审理期限。调解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开展调解(第十七条)。湖里区三天化解纠纷、厦门海事法院24小时完成扣船到解扣的全流程,这种速度是诉讼程序做不到的。对企业而言,尤其是在涉及流动资产、跨境业务、时效性强的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效率优势有时就是商业价值本身。优势三:成本可控,明显低于诉讼和仲裁诉讼费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一旦标的上百万,诉讼费动辄数万元;仲裁费一般比诉讼费更高。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从实务情况看,商事调解的收费整体上低于同等标的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加上调解用时短,律师费、差旅费、员工精力等隐性成本也大幅降低。这些节省下来的开支对任何企业都是实实在在的利益。优势四:全程保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声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商事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依法应当披露的情形下,才可以例外。这一条对企业的意义常常被低估。诉讼文书会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仲裁虽然不公开但存在信息流出的风险。而调解从程序到内容都保密,对于上市公司、知名品牌、涉及商业秘密的交易主体而言,这种保密性直接关系到市值、品牌价值和竞争优势。优势五: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可强制执行很多企业对调解有一个顾虑:调解协议就是一张纸,对方不履行怎么办?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更进一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走诉讼程序。湖里区案例中司法确认不足一小时的实践就是这一机制的具体落地。对涉外业务而言,条例还预留了对接国际公约的通道——调解协议涉及在我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这意味着未来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后,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望获得跨境执行力。优势六:化解心结更彻底,利于维护长期合作诉讼是对抗性的,一方赢一方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关系往往走到尽头。仲裁虽然更灵活,但本质上仍是裁决机制。只有调解是合意机制——结果由双方自己谈出来,对双方都有心理接受度。厦门海事法院案例中,纠纷化解后扣船期间的外籍船员表示尊重中国法院的决定,见证中国法官的素质,佩服中国司法的速度。这种感受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对于需要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跨境贸易当事人而言,调解能够实现解纷不伤人,这是其他方式难以替代的。三、条例给企业带来的具体制度创新除了上述六大优势,条例还有几项制度创新值得企业关注:在线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的,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对跨区域、跨境商事争议意义重大——企业无需派员长途奔波,通过视频、在线协作平台即可完成整个调解流程。湖里区的案例就是典型。涉外商事调解的制度通道打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设立机构开展涉外调解活动,并允许在这些区域试点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涉外投资主体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可以选择更国际化、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服务。调解范围明确界定。条例第二条将商事调解的范围界定为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商事争议,明确排除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非商事事项。这种清晰的界定有利于企业准确判断自己的争议是否适合商事调解。四、给商事主体的实务建议商事调解的优势再多,如果企业不会用、用不好,也无法转化为实际的利益。结合条例规定和实务经验,给商贸企业、法务人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在新签或续签商事合同时,嵌入分层争议解决条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双方同意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先提交至[指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提交仲裁/诉讼解决。调解期限可设定为30日或60日,给双方留出冷静协商的空间。这种条款的好处是:一旦发生争议,不必临时讨论如何解决,直接按合同约定进入调解程序。第二,选择有执业资质、有公信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在选择调解机构时,可以优先从官方名册中挑选。对于涉外业务,还可以考虑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知名度较高、国际化程度较好的机构。第三,现有合同发生争议时,先评估是否适合调解。不是所有争议都适合调解,但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却是直接打官司。建议在争议发生后先做一个简单评估:双方是否仍有合作意愿?事实是否相对清楚?是否存在商业解决的空间?对方是否有诚意协商?如果大部分答案是肯定的,调解往往是比诉讼更优的选择。第四,调解协议达成后务必及时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一步骤直接决定了调解协议能否获得强制执行力,不能省略,更不能拖延。30日的期限一旦错过,一方反悔时企业只能重新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第五,涉外业务要特别关注自贸区的制度供给。如果企业有跨境贸易、涉外投资、海外工程等业务,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支持的调解员独立调解、对接特别仲裁等机制,对涉外争议而言有独特价值。厦门作为自贸片区和海丝枢纽区,在这一领域具备明显优势。第六,建立内部纠纷预警和调解备选机制。企业法务部门可以建立简单的纠纷预警台账,一旦发现交易对方出现违约苗头或争议征兆,提前准备调解方案,包括可接受的和解底线、备选调解机构、拟委托律师等。这样在争议真正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启动调解,避免错过最佳解决时机。第七,注意调解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调解期间不当然中断诉讼时效,企业在选择调解时应当注意对诉讼时效的管理。实务中稳妥的做法是:在调解启动时明确书面记录,必要时通过发送律师函、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时效问题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商事调解不是对诉讼和仲裁的替代,而是在诉讼和仲裁之外,多了一个适合大多数商事争议的解决路径。2026年5月1日之后,企业在遇到商事争议时,应当习惯性地多想一步:这个争议可不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如果可以,如何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如何把调解协议固化为可执行的文书?想清楚这几个问题,企业就能在纠纷化解的主动权、成本控制、关系维护上占据先机。
国务院第827号令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共三十三条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统一立法。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商事调解从过去散见于地方实践的阶段,正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阶段。
对企业而言,这部条例不只是又一部新法规,而是打开了一条解决商事争议的新路径。作为长期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律师,我觉得条例中有些制度设计对企业非常有价值,值得法务和经营者提前了解。下面结合厦门两个真实案例,谈谈商事调解究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
一、两个厦门案例,看商事调解的实际效能
案例一:三天化解跨域融资租赁纠纷
厦门某企业与西安李女士因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几番协商均无结果,企业无奈前往法院,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评估认为这起纠纷存在诉前调解的可能性,便将企业引导至湖里区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受理后,委派入驻中心的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
调解员线上线下同步推进:一方面与企业深入沟通,引导其立足实际理性让步,在实现债权的同时兼顾解纷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群聊与远在西安的李女士耐心交流,细致解读合同条款和违约法律风险,同时倾听其实际困难,疏导对立情绪。
短短三天,双方达成一致:李女士分期支付涉案款项,企业自愿放弃部分诉求。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协助双方线上签署,并引导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湖里区法院驻综治中心办案团队当场受理,整个司法确认流程用时不足一小时。
这起横跨厦门与西安两地的纠纷,如果走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开庭至少要几个月;加上两地奔波、交通食宿、律师费用等成本,对双方都是负担。而商事调解三天解决,当场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对企业而言就是省时、省钱、省心。
案例二:海事法院24小时化解4000万涉外海事纠纷
叶某与陈某约定,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一艘15万吨级外籍油轮用于经营。陈某实际控制船舶后,拒绝向叶某披露船舶下落和经营情况,也拒绝清算。叶某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00余万元,并申请立即扣押涉案外轮。
难点在于,涉案外轮正在青岛某码头卸货,一旦离港,案件后续审理和执行将面临重大障碍。厦门海事法院采取调解为先、扣船为辅的处置思路:第一时间联络青岛海事法院开展跨域司法协作,两地海事法院迅速达成联动扣押共识,同步协调青岛港区边检、海事、码头等单位,在卸货作业间隙完成登轮扣押。
与此同时,合议庭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与身处厦门、福州两地的当事人进行多轮电话、视频沟通,深入分析双方在经营管理责任、费用承担等争议上的利益关切与风险敞口。双方从激烈对抗转向理性协商,就还款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逐项敲定,促成签署和解协议。法院通过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现场制作、在线签发解除扣押裁定书。
整个过程24小时内完成:联动扣押、异地登轮、双方和解、解除保全一气呵成。巨轮得以自由离港,船期未因本案延误。
试想一下,如果这起案件走传统诉讼程序,会是什么局面?扣船期间每天产生高额滞期费用,外籍船员在船滞留影响经营,案件审理加上执行程序可能耗时数年,最终双方都疲惫不堪。调解机制介入后,不仅快速化解了争议,还最大限度降低了扣船对正常航运经营的影响。
这两个案例虽然标的相差悬殊,但都体现了同一个道理:商事调解在效率、成本、关系维护等维度,是传统诉讼无法比拟的。
二、商事调解对企业而言的六大制度优势
从条例的规定出发,结合厦门的实践来看,商事调解对企业至少有六个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不是抽象的说法,而是条例明确规定、实践反复验证的。
优势一:自愿启动,主动权在企业手里
条例第十四条确立了自愿原则,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这意味着启动调解必须双方同意,企业不会被强拉硬拽;调解员也可以由双方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调解组织推荐。
相比诉讼的被动应对,商事调解是企业主动选择的解决方式。适合调解的则调解,不适合的随时可以终止(条例第二十一条)。这种主动权对企业至关重要——它让企业能够根据争议性质、对方态度、商业考量灵活选择最合适的路径。
优势二:程序灵活高效,突破诉讼时限束缚
条例对调解程序的规定非常简洁,没有像诉讼法那样规定严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审理期限。调解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开展调解(第十七条)。
湖里区三天化解纠纷、厦门海事法院24小时完成扣船到解扣的全流程,这种速度是诉讼程序做不到的。对企业而言,尤其是在涉及流动资产、跨境业务、时效性强的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效率优势有时就是商业价值本身。
优势三:成本可控,明显低于诉讼和仲裁
诉讼费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一旦标的上百万,诉讼费动辄数万元;仲裁费一般比诉讼费更高。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从实务情况看,商事调解的收费整体上低于同等标的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加上调解用时短,律师费、差旅费、员工精力等隐性成本也大幅降低。这些节省下来的开支对任何企业都是实实在在的利益。
优势四:全程保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声誉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商事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依法应当披露的情形下,才可以例外。
这一条对企业的意义常常被低估。诉讼文书会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仲裁虽然不公开但存在信息流出的风险。而调解从程序到内容都保密,对于上市公司、知名品牌、涉及商业秘密的交易主体而言,这种保密性直接关系到市值、品牌价值和竞争优势。
优势五: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可强制执行
很多企业对调解有一个顾虑:调解协议就是一张纸,对方不履行怎么办?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更进一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走诉讼程序。湖里区案例中司法确认不足一小时的实践就是这一机制的具体落地。
对涉外业务而言,条例还预留了对接国际公约的通道——调解协议涉及在我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这意味着未来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后,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望获得跨境执行力。
优势六:化解心结更彻底,利于维护长期合作
诉讼是对抗性的,一方赢一方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关系往往走到尽头。仲裁虽然更灵活,但本质上仍是裁决机制。只有调解是合意机制——结果由双方自己谈出来,对双方都有心理接受度。
厦门海事法院案例中,纠纷化解后扣船期间的外籍船员表示尊重中国法院的决定,见证中国法官的素质,佩服中国司法的速度。这种感受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对于需要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跨境贸易当事人而言,调解能够实现解纷不伤人,这是其他方式难以替代的。
三、条例给企业带来的具体制度创新
除了上述六大优势,条例还有几项制度创新值得企业关注:
在线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的,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对跨区域、跨境商事争议意义重大——企业无需派员长途奔波,通过视频、在线协作平台即可完成整个调解流程。湖里区的案例就是典型。
涉外商事调解的制度通道打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设立机构开展涉外调解活动,并允许在这些区域试点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涉外投资主体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可以选择更国际化、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服务。
调解范围明确界定。条例第二条将商事调解的范围界定为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商事争议,明确排除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非商事事项。这种清晰的界定有利于企业准确判断自己的争议是否适合商事调解。
四、给商事主体的实务建议
商事调解的优势再多,如果企业不会用、用不好,也无法转化为实际的利益。结合条例规定和实务经验,给商贸企业、法务人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新签或续签商事合同时,嵌入分层争议解决条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双方同意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先提交至[指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提交仲裁/诉讼解决。调解期限可设定为30日或60日,给双方留出冷静协商的空间。这种条款的好处是:一旦发生争议,不必临时讨论如何解决,直接按合同约定进入调解程序。
第二,选择有执业资质、有公信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在选择调解机构时,可以优先从官方名册中挑选。对于涉外业务,还可以考虑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知名度较高、国际化程度较好的机构。
第三,现有合同发生争议时,先评估是否适合调解。不是所有争议都适合调解,但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却是直接打官司。建议在争议发生后先做一个简单评估:双方是否仍有合作意愿?事实是否相对清楚?是否存在商业解决的空间?对方是否有诚意协商?如果大部分答案是肯定的,调解往往是比诉讼更优的选择。
第四,调解协议达成后务必及时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一步骤直接决定了调解协议能否获得强制执行力,不能省略,更不能拖延。30日的期限一旦错过,一方反悔时企业只能重新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第五,涉外业务要特别关注自贸区的制度供给。如果企业有跨境贸易、涉外投资、海外工程等业务,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支持的调解员独立调解、对接特别仲裁等机制,对涉外争议而言有独特价值。厦门作为自贸片区和海丝枢纽区,在这一领域具备明显优势。
第六,建立内部纠纷预警和调解备选机制。企业法务部门可以建立简单的纠纷预警台账,一旦发现交易对方出现违约苗头或争议征兆,提前准备调解方案,包括可接受的和解底线、备选调解机构、拟委托律师等。这样在争议真正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启动调解,避免错过最佳解决时机。
第七,注意调解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调解期间不当然中断诉讼时效,企业在选择调解时应当注意对诉讼时效的管理。实务中稳妥的做法是:在调解启动时明确书面记录,必要时通过发送律师函、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时效问题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商事调解不是对诉讼和仲裁的替代,而是在诉讼和仲裁之外,多了一个适合大多数商事争议的解决路径。
2026年5月1日之后,企业在遇到商事争议时,应当习惯性地多想一步:这个争议可不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如果可以,如何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如何把调解协议固化为可执行的文书?想清楚这几个问题,企业就能在纠纷化解的主动权、成本控制、关系维护上占据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