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吗?(厦门案例)

【结论】厦门地区,倾向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若存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加班费是不是属于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能否拿到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

  1. **闽02民终1716号,**二审法院认为,张红保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磐基物业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然根据查明事实,磐基物业公司并未拖欠张红保2019年5月之前的劳动报酬,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5日解除,此时尚未到支付2019年6月工资的时间。故张红保主张磐基物业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磐基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2021)闽0203民初8579号,**一审法院认为,江景翠在职期间,万钦(厦门)保洁公司每月均有让其本人核对《工资表》并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工资表中确认事项涵盖出勤天数、加班费、专项奖金及当月的实发工资等),只有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万钦(厦门)保洁公司才会在发薪日转账至员工工资账户中。也就是说,**一旦有应发而未发加班工资的情形,员工均会及时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江景翠每月已经实际取得其全部的薪资,其薪资中已经包括加班费。**因此,对江景翠主张2019年6月份之后每月工资超过3000元部分为加班工资且万钦(厦门)保洁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予采信。

**(2019)闽0213民初2456号,**一审法院认为,。。。。。。。,象屿超细公司每月与刘祥洪核定平日加班、周末加班、节日加班时数,刘祥洪在《超细考勤明细》签字确认,象屿超细公司除向刘祥洪发放固定的延长时间加班费及周六加班费外,再依据《超细考勤明细》中确认的加班时数,向刘祥洪发放支付日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平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节日加班费,且象屿超细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条》中均明确列明以上加班费时数及金额,并在刘祥洪签署《工资条签收表》时告知"如有疑问请在三天之日反馈到人力资源部",刘祥洪并未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异议,故刘祥洪主张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因刘祥洪主张象屿超细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司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故其以象屿超细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司龄工资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2404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2017)闽02民终2881号,一审法院认为,。。。毛小焦在劳动仲裁时要求鸿星尔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本案经审理认定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时荣服饰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故毛小焦以该理由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相关法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1条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最高法典型案例】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