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被造谣诽谤,如何维权索赔?
在网络上,针对个人或组织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暴行为,不仅扰乱网络秩序,更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维权的方式主要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两种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刑事自诉中,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操作】
收集证据:包括造谣的内容、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这些证据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也可采用公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
向平台举报:在举报时,要提供详细的证据和情况说明,并请求平台删除不实内容,对造谣者进行封号等处理。
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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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2)闽0213民初2746号】法院认为,刘某山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后承诺不再对张某进行骚扰造谣,但之后仍在在抖音平台发表涉案言论并配有张某人像的图片和视频,对张某使用了贬损性言辞,其发布的内容已经足以使得他人对张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降低社会评价,故刘某山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刘某山已删除案涉发布内容,故本院酌定刘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其抖音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查),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三天。同时,因刘某山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依法酌定刘某山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23)闽02民终8068号】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戴某琴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戴某琴主张因案涉侵权行为造成心理咨询费损失并提交《心理咨询服务协议书》及收条为证,然协议中写明戴某琴因与人纠纷十年导致重度抑郁,故其抑郁并不完全因案涉侵权产生,且戴某琴并未提交相应支付记录,故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量案涉侵权行为具体情形及给戴某琴造成的实际影响,酌定由张某晖赔偿戴某琴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另,本案保全费相应应由张某晖承担20元。综上,对戴某琴、某甲酒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前述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晖即便如其所称具有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资质,但案涉网络文章发表在其个人网络账号上,并非新闻报道,...张某晖进一步辩称其发表案涉网络文章系舆论监督。本院对此认为,舆论一般是指公众对特定话题所表达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但网络文章涉及郑某银等人与某甲酒店及其股东之间的特定经济纠纷,并非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话题,故张某晖有关舆论监督的辩称意见,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网络文章构成侵害戴某琴、某甲酒店名誉权的部分内容,或者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或者与生效裁判相悖,故张某晖对于案涉特定经济纠纷,在有生效裁判认定的情形下,未与利害关系人核实,亦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在网络发表部分失实的案涉文章,造成戴某琴、某甲酒店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戴某琴、某甲酒店的名誉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2021)闽0203民初1767号】法院认为,案涉争议言论的传播范围系人数众多的业主微信群,属于网络公共空间。李某民在网络公共空间称鄢某本为"伪君子"“神经病"“人品出问题"“精神有问题"等,同时鄢某本亦在相同空间内反唇相讥称李某民"社会无赖"“老混混"“地痞流氓"“老婆可以当小三了”,均已超出正当言论范围,言辞损害对方尊严,彼此构成侮辱侵权,应当互负侵权责任。故鄢某本、李某民各自要求对方在二人发生口角冲突的案涉业主微信群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院同时予以支持,但考虑到鄢某本已不在案涉业主微信群中而李某民尚在案涉业主微信群中,李某民应当为鄢某本在案涉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致歉声明给予必要的协助。另,鄢某本、李某民各自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鄢某本、李某民的言辞激烈程度及双方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及造成的影响,本院认定李某民应向鄢某本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鄢某本应向李某民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相当,二人互负同等金钱给付义务,相互予以抵消。此外,鄢某本、李某民各自要求对方承担己方因取证维权产生的公证费用2000元及3500元,鉴于该费用属于维权所必须的合理费用,且具有法律依据,本院同时予以支持,但考虑到二人支出费用之差额,系因取证人自主选择保全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周期不同而双方实际保全的对象尚属一致,故对差额部分不再另行计算,针对该项费用双方的给付义务亦予以相互抵消。
【(2020)川05民终819号 】法院认为,微信群群主与普通的网络用户不同,其作为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在网络系统功能上拥有设置进群方式,邀请、移除群成员,发表群公告等权利,并且可以发起和开展一定的活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微信群群主拥有普通群成员没有的权利,必然也要承担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义务。...陈某作为"xx妇产医院孕中期(14-28周)“微信群群主,未对群组成员的网络信息发布等行为加以规范,未提醒群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的权益。肖某玲发布与孕产妇信息咨询无关的内容,并引起群成员讨论后,陈某作为群主未进行制止;且该案发生后,陈某接受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就已经知晓泸州x婴儿公司对肖某玲在该群内发布的信息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进行了投诉,但其一直未就该事项在群内进行调查和核实,也未督促肖某玲对该言论进行更正或撤回,其对群内信息疏于管理,使得肖某玲的不实言论所造成的影响一直处于未消除的状态。陈某担任"xx妇产医院孕中期(14-28周)“微信群的群主属职务行为,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认定陈某存在过错,泸州锦x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泸州x婴儿公司因名誉权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肖某玲赔偿泸州x婴儿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泸州锦x公司赔偿泸州x婴儿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散布谣言诋毁他人,给他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负面影响的,行为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外,微信群群主、管理员等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来电人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