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实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以厦门为例)
【结论】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最后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判关键在于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反之则应支付。
【相关案例】
- 闽0205民初3347号,一审法院认为,......孟杰与诺托弗朗克深圳分公司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至今已经实际履行两年多时间,诺托弗朗克深圳分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孟杰发放了劳动报酬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说明在双方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孟杰并未有异议,且以签订行为实际表示同意,该份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孟杰要求诺托弗朗克深圳分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1228.7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闽02民终4928号,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掌握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本案中,李丽娟在与演武小学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即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其此后每年仍与演武小学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李丽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对期限问题提出过异议(2019年12月11日录音电话虽有提出,但系在演武小学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可视为李丽娟同意签订并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李丽娟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丽娟与演武小学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具备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从双方此后多次续订并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看,应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李丽娟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分析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劳动者如何行使选择权并无具体规定。基于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的基本原理,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对订立何种劳动合同作出了选择,也即应认为其选择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选择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告知其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合同的选择权,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最终双方确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保留好双方就此沟通、协商的相关证据。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充分关注自身是否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符合订立情形的,在签署具体劳动合同之前应予以充分考虑,如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更倾向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需在签订合同前便明确告知公司,如果在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行反悔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则一般来说其主张较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