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不少影视项目走的是同一条路:购买网站模板或现成程序,批量采集片名和播放链接,接入解析接口,再靠会员充值、广告展示或者代理返利收回成本。经营者常用两句话安慰自己:影片没有保存在自己的服务器;观众免费看,平台收的是广告费。
进入刑事程序后,办案机关不会只看这两点。平台选择了哪些内容,用户能否直接在站内播放,经营者有没有取得授权,收入从何而来,每名参与者知道多少、做了什么,才会共同影响责任判断。此类案件通常先按侵犯著作权罪审查。若广告内容或者其他业务另涉违法犯罪,还需根据相应事实单独评价,本文只讨论影视版权传播。
2025年,“两高”发布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张某、孙某经营影视聚合APP的案件。两人组织开发多款聚合APP,通过下载上传和盗链方式传播八万三千余部视听作品,其中盗链传播七万二千余部,收取广告费三点九二亿余元。
法院认定,用户无须跳转至权利人平台,便能在涉案APP内播放、下载作品,相关行为落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范围。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公开案例没有披露案号,但这一裁判规则与本文讨论的经营模式几乎完全对应。
一、影片不在自己的服务器,仍要查清谁在向用户提供作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达到规定数额或者情节标准的,依法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责任。法定刑分为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并处罚金。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应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条文关注公众能否获得作品,没有把自有服务器存储列为必要条件。司法解释全文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页面。
在张某、孙某案中,盗链的技术路径包括向正版平台发出请求,取得真实播放地址,再让作品直接呈现在自己的聚合APP中。用户表面上仍在使用聚合APP,正版平台的页面、会员限制和广告环节却被绕开。法院据此把涉案APP的行为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而没有因视频文件位于第三方服务器便排除刑事责任。案例来源可见“两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出现链接也不等于当然构罪。通用搜索、普通网络接入和用户自行发布链接,与经营者主动选片、建立分类、控制播放入口、定期更换解析接口,内容控制程度并不相同。辩护中应核对片库由谁导入、播放页由谁控制、用户点击后有无跳转至合法平台。把传播路径还原出来,才能区分作品提供行为与一般网络服务。
二、观众免费观看,广告费和会员费仍会进入数额审查 用户没有购买单部影片,不妨碍经营者通过流量获利。《解释》第二十八条写明,通过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收取的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广告结算、会员充值和代理返利,都可能成为审查营利目的及违法所得的材料。
最高检发布的柯某某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发生在福建。柯某某使用采集软件,从视频网站获取五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的网页版播放地址,再通过技术解析转载至自己经营的网站和影院APP,供用户免费观看。平台播放时投放开屏广告,按广告展示量结算,违法所得三十五万余元。明溪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该案直接说明,免费观影与广告收费可以同时存在,观众未付款并未阻断平台的营利链条。案例来源可见最高检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收入并非唯一门槛。《解释》第十三条列出的入罪路径还包括: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网络传播作品五百件(部),下载一万次,点击十万次,或者会员制传播的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两项以上指标分别达到相应标准一半,也可能入罪;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可能进入三年以上的量刑档次。注册会员并不要求全部付费。
违法所得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账户全部流水。广告后台、会员订单、银行流水和其他合法业务应当逐笔对应,排除退款、内部划转及重复入账。服务器租金、带宽费、推广费和人员工资则不能仅因实际发生便一律扣减。某笔收入是否来自涉案传播,与涉案收入能否依法扣除,需要分别处理。
三、经营者、代理和技术人员,要按实际行为划分责任 影视平台往往有多层参与者。购买域名、采集片源、维护播放器、对接广告和出售代理权限,承担的作用各不相同,刑事责任不会按照岗位名称平均分配。
在陆某仟等侵犯著作权案中,陆某仟搭建多个影视网站,以添加视频链接的方式上线十二万余部影视作品,供访问者在线观看,并取得广告费一百四十八万余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在(2024)浙0783刑初585号案中,判处陆某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方某、季某石明知网站用途,仍出售影视导航程序、模板并提供维护服务,合计收费只有六千九百余元。二人没有参与广告分成,仍因提供帮助而被判刑。法院考察的是知情程度、程序用途和后续维护,而非技术人员有没有取得平台的大额收入。
案例来源可见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支持,可以按共同犯罪处理。通用模板面向不特定客户销售,与按侵权平台需求定制批量采集、解析播放和规避审核功能,事实基础存在差别。需求文档、代码提交、维护工单和侵权通知,往往用于判断技术人员何时知情,之后是否继续服务。
2026年最高检公开的一起微短剧案件中,平台采集十一万余部作品链接,通过广告变现。三名广告技术参与者明知APP传播侵权内容,仍开发可以修改APP ID的SDK,帮助绕过广告商审核,最终与三名平台经营者一同被判刑。受到追责的不是普通广告投放,而是明知侵权用途后专门制作规避审核功能,并持续帮助结算。案件来源可见最高检2026年知识产权保护办案报道。
出售会员和代理权限也要作同样区分。一次普通推广,与长期发展下级、代收会员费、参与分成并处理播放故障,参与程度不同。加入时间、知情时间、会员数量、获利和帮助行为应当分别查清。
四、作品数、点击量和会员数,不能只抄后台汇总 海量作品案件中,作品数量可能直接影响入罪和量刑档次。后台一行记录未必对应一部受保护作品。不同清晰度、播放线路、失效链接及预告片可能重复出现,连续剧、短剧如何统计,也要结合内容独立性和原始数据库审查。
“人人影视字幕组”案件对此提供了较清楚的样本。梁某平组织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后上传服务器,再通过网站和多端客户端提供在线观看与下载。经鉴定、审计并进行过滤,认定未经授权影视作品三万二千八百二十四部,会员约六百八十三万人,非法经营数额一千二百余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03刑初101号案中,判处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办案机关没有把服务器中的影片记录全部计入,而是剔除重复影片、公益影片及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再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认定数量。
案例来源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现行《解释》第十一条允许在作品众多、权利人分散时综合认定未经许可,但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仍应排除。
点击量和会员数也要回到原始数据。机器访问、页面刷新、测试账号和重复注册是否混入统计,不同站点是否重复累加,都会影响结论。后台截图或者汇总数字,还应与服务器日志、数据库表、提取笔录和校验值相互印证。
五、刑事辩护应当拆开审查四组事实 (一)作品权利与授权范围 核对涉案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主体如何证明,授权是否覆盖具体作品、地域、期间和传播方式。已经取得合法授权的作品,不能和其他作品一起笼统计入。
(二)传播路径与平台控制 域名解析、服务器日志、后台账号和代码仓库,可以说明谁选择片源、谁控制播放入口。用户自行发布内容且平台及时处理,与经营者主动批量采集并控制解析接口,应当分别评价。
(三)数额数量与参与期间 广告联盟数据、会员订单和银行流水,需要按业务来源对应。作品、点击量和注册会员应去重,并按每名人员加入、知情、退出的时间分段,不能把平台全部数额不加区分地归到每名员工或外包人员名下。
(四)电子数据提取与个人明知 扣押设备与后台数据是否对应,原始载体是否封存,校验值是否一致,都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观明知则要结合聊天记录、需求文档、侵权通知和持续维护行为判断,不能只凭技术人员熟悉行业便直接推定。
六、已经参与项目,应当怎样处理 发现片源授权存在问题后,应停止继续新增、传播和收费,避免作品数量、点击量和收入继续扩大。但不要擅自删除服务器、代码、聊天、账目或支付记录。原始资料能够说明合法片源、正常业务、参与时间及人员分工,毁损数据反而会使事实更难查清。
授权合同、片源来源、广告结算单、会员退款和代理返利,应按时间整理。技术人员还要保存开发合同、版本记录和维护工单。团队内部应分别列明谁购买域名、导入片源、接入广告、控制收款和维护播放器。
进入刑事程序后,辩护律师应尽早核对电子数据、权利材料、数量统计和资金审计,再把每名人员的行为与参与期间对应。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可以在量刑时获得考虑;但作品范围、收入性质和个人责任尚未核清时,不宜只凭汇总表确认全部事实。
免费观影、外部链接和广告收费,都只是经营模式中的一个环节。司法机关会把内容来源、平台控制、传播规模、收入路径和个人明知放在一起判断。对仍在经营的人而言,应尽快回到授权和业务合规上;对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责任审查最终要落到每一部作品、每一笔收入、每一段参与期间和每一项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