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针对工会的问题,发表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通知工会相关问题研究(一)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吗?》一文,现在我们接着根据实务中遇到的与工会相关的问题,继续研究。一、我们先来解决之前文章中提到的问题疑问一:公司通知工会后,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吗?疑问二:工会针对公司的征询意见,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疑问三:公司需要在仲裁中出具工会内部研究过程的证据吗?疑问四:公司通知工会了以后,就可以合法解除了吗?疑问五: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定要通知工会吗?
**疑问一:公司通知工会后,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吗?
**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可以直接回复同意。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疑问二:工会针对公司的征询意见,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疑问三:公司需要在仲裁中出具工会内部研究过程的证据吗?
**这两个问题,我们一并做论述解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一方都会出示向工会请示是否辞退员工的报告。报告中有的写明了附带可以证明员工确实满足公司辞退条件的证据。也有些报告中,并没有附送相关的说明资料。
**经过肖雄律师本人的实践经验,这种情况中,不管是仲裁员和法官,都没有要求公司需要提交向工会征求意见时的所附的介绍员工辞退原因的资料。
**按常理理解,工会内部审查,也需要走相关的流程,需要看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员工资料,然后做出判断,才能得出结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该名员工。但实际过程中,却没有一个用人单位向法院或者仲裁庭提出相关材料。
所以我们试想,其实所谓用人单位请示工会的文件,工会内部审查,工会回复,都是一个极度流程化的东西。**可能工会在审查过程中,确实有提过反对意见,也有可能工会完全没有审查,就是盖了一个章!**但是在庭审中,裁判人员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出相关审查资料,这是为何呢?
这个就是涉及疑问四:公司通知工会了以后,就可以合法解除了吗?
我们的答案是,所谓的工会流程,只是一个流程而已,本身不代表任何的意义。公司辞退员工合不合法,不取决于有没有请示工会的流程,而取决于公司辞退员工本身,是否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算征求了工会意见,也是不合法的。这样说来,我们在庭审中就有方向了:只要重点审查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疑问五: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定要通知工会吗?
这一条,法律上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目前如果公司内部没有工会,经过我们电话询问厦门市工会,区工会,工会回复没有相关的流程可以让公司申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虽然很鸡肋,但还是要创造条件走一下流程。
**二、相关案例,均为重点审查公司是否有违法解除的情形。
**【(2023)闽民申1689号】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某巴士公司制订的《厦门某某集团湖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理制度汇编C版》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予以实施,程序合法,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马某利于《厦门某某集团湖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C版>规章制度学习培训及文件领取确认书》的“职工签名”栏目签名确认,证明某某巴士公司已依法向马某利告知制度的相关内容,故该规章制度对马某利具有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某利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因与同线路的另一辆公交车争道抢行且未减速让行致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马某利又与车上乘客发生争执,被该名乘客投诉。马某利主张交通事故系由同行的另一辆公交车先行违章所导致,属于避险行为,但马某利并未合理让行,且未能妥善安抚乘客情绪是导致其被乘客投诉的主要原因。由此,某某巴士公司根据《厦门某某集团湖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理制度汇编C版》中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关于“驾驶员故意或恶意的危险驾驶、操作行为,**某某公司车辆或财产损失、乘客或其他人员受伤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马某利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马某利要求某某巴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三、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024年08月26日 • 劳动法研究 • 📖 约8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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