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调解制度迎来里程碑式突破。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827号令正式公布《商事调解条例》,标志着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诞生,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共33条的条例填补了我国商事调解领域的立法空白,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新选择。条例的出台不仅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更为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奠定了国内法基础,将深刻改变中国企业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
为什么是现在:立法背景与政策逻辑
长期以来,中国商事调解发展面临有实践、无立法的困境。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登记设立约223家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但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这部条例正是对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
条例的立法目标体现了三个有利于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条例立足我国国情和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实际,同时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框架。
中国于2019年8月7日首批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但至今尚未批准。主要障碍在于国内商事调解法律体系不完善、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机制缺失。《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正是为批准该公约扫清国内法障碍的关键一步。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涉及在中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预留了与公约衔接的制度接口。
条例适用范围与核心制度设计
明确商事调解的独立法律地位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界定了商事调解的概念和范围。适用领域涵盖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商事争议,明确排除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非商事事项。与人民调解的关键区别在于:商事调解可以收费(市场化运作),对调解员有高专业素质要求,强调保密性和国际化特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商事调解组织的准入门槛
条例建立了严格的组织设立审批制度。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须满足五项条件:发起人必须为非营利法人;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资产;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设立程序采取市级初审+省级审批模式,获批后颁发执业证书。对于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须在2027年5月1日前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调解员资格认证体系
条例对商事调解员设定了四类准入路径:一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二是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三是具有法律、经济、科技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四是条例施行前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允许商事调解组织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需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目前已选聘900多位中外调解员,这一制度为涉外商事调解提供了人才支撑。
调解协议效力保障的多元路径
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是商事调解制度的核心关切。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更重要的是,条例构建了多元化的效力强化与执行保障机制。
司法确认制度是最核心的执行保障路径。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期限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实践中,深圳前海法院曾仅用2日完成司法确认全流程。
此外,调解协议还可转化为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公证文书。涉及跨境执行的,条例预留了与《新加坡调解公约》衔接的制度接口。
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
条例第7条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构建了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在诉调对接方面,实践中已形成委派调解(立案前)和委托调解(立案后)两种模式。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正式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可委派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则及时立案。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实现与商会调解平台、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平台的总对总在线对接,案件分流、调解、司法确认全流程线上办理。
在仲调结合方面,国际上流行的仲裁-调解-仲裁(Arb-Med-Arb)机制正在被引入中国实践。先启动仲裁程序,再进行调解,若达成和解可记录为同意仲裁裁决,直接获得《纽约公约》项下的跨境执行力。
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图景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里程碑,2018年12月通过、2020年9月生效,填补了调解和解协议跨境执行的法律空白。公约与《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执行)、《海牙公约》(法院判决执行)共同构成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执行框架的三大支柱。
截至目前,已有57-58个国家签署公约,约14个国家批准生效,包括新加坡、日本、土耳其等。中国是2019年8月首批签署国之一,但尚未批准。主要障碍包括:商事调解法律体系不完善、国际调解协议在中国无直接执行机制、调解员资质认证体系缺失等。《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障碍迈出了关键一步。
国际主流的促进式调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模式强调调解员保持中立、不对案件是非曲直表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结果。调解员控制程序、当事人控制结果,这与中国传统的劝和式调解有所不同,但更符合商业争议解决的专业化需求。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调解机构。2025年5月,《建立国际调解组织公约》在香港签署,总部设于香港,这是首个专门从事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着亚太地区在国际调解领域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企业选择商事调解的五大理由
成本与时间的显著节省
商事调解的成本优势经过实证数据验证。英国调解中心(CEDR)统计显示,82%的当事人报告调解比诉讼更具成本效益,英国每年因调解节省约£59亿管理时间和法律费用。调解可降低争议解决成本60-70%,缩短争议解决时间12-24个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2024年上半年受理案件6,366件,涉案标的额397.8亿元,案件量年均增长约48%。
高达70-92%的成功率
商事调解的成功率远超预期。CEDR统计显示整体和解率达92%(其中72%当天解决、20%后续短期内解决)。建设工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85%,知识产权争议68%通过调解解决无需进入正式诉讼。更重要的是,调解协议的履行率(85-90%)显著高于法院判决的执行率。
全程保密保护商业声誉
调解过程不公开、不记录笔录,所有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这对上市公司尤为重要——诉讼和仲裁可能导致公司以败诉被告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对市值造成负面影响。调解则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声誉。
维护长期商业合作关系
调解的非对抗性特质有助于当事人重新建立因争执而中断的沟通。约60%的调解员报告调解增强了当事方解决后的关系。多个实践案例显示,调解成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这在国际贸易领域尤为重要。
灵活性与创造性解决方案
调解不局限于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可寻找商业上的纠纷解决方案。法院代管款账户作为第三方资金监管、分期履行方案、货物优惠价处理等创造性方案在调解中均可实现。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调解员、确定调解时间和方式,程序高度可定制。
适合调解的争议类型与决策清单
商事调解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实践中成功率较高的争议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国际贸易争议、股权投资纠纷、专利商标争议、银行金融消费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商业租赁纠纷等。
企业在决策是否选择调解时,可参考以下考量因素: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愿、争议事实相对清楚、存在商业解决方案空间、对方有诚意协商、需要快速解决、保密需求强烈、希望降低成本。相反,涉及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需要树立法律先例、当事人间存在严重权力不对等、对方明确无诚意协商的情形,可能不适合调解。
建议企业在商事合同中预先约定多层争议解决条款(MDR条款),明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递进式解决流程,为日后争议解决保留灵活选项。
典型案例的实务启示
境外工程质量争议案展示了技术+法律双重调解模式的价值。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因境外燃煤电站项目发生超亿元纠纷,双方对设备设计、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调解中引入技术鉴定机构,采用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模式,成功实现技术争议与法律争议的双重化解。
香港鞋业公司与厦门工贸公司案体现了两级法院联动的调解优势。双方涉及福建优势产业的进出口业务,前案已判决又衍生另案诉讼,企业深陷诉讼沼泽。厦门两级法院同向发力、有机衔接,依托调解员的沟通优势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关联案件当事人予以撤诉,双方表示愿意继续合作。
突尼斯质量纠纷案说明了调解冷静期的重要性。标的额虽小(约12,000美元),但双方情绪对立严重。调解中设置冷静期缓和情绪,从企业商誉、诉讼风险、可持续合作等方面沟通,经过5个多月努力,最终达成退还订金、优惠价销售库存、继续保持业务合作的三赢方案。
企业应对策略与合规建议
《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将为企业带来新的纠纷解决选项,建议企业法务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
合同条款优化。在新签或续签商事合同时加入调解优先条款,明确调解机构、调解规则、调解期限等要素。参考示范条款: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双方同意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先提交至[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不超过30日;调解不成的,再提交仲裁/诉讼解决。
调解机构选择。优先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认可的调解机构(如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关注机构的调解员专业背景、国际化程度、历史成功率和收费透明度。
调解员筛选。根据争议类型选择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的调解员,涉外案件可考虑选择具有跨法域执业经验的港澳或境外调解员。
司法确认衔接。调解成功后,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注意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结论:商事调解进入黄金发展期
《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商事调解从散见于地方实践走向全国统一立法规范,从边缘化补充手段升级为与诉讼、仲裁并驾齐驱的主流争议解决方式。对企业而言,商事调解提供了一条更快、更省、更私密、更有利于关系维护的纠纷解决路径。
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批准进程的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深化、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的规范化发展,中国商事调解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敏锐的企业法务应当提前布局,将商事调解纳入企业争议解决策略的核心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