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夏天,很多劳动者都会问同一个问题:我这份工作这么热,单位到底该不该发高温津贴?
有人在工地、马路、园区、仓库门口跑一天;有人在后厨、车间、洗涤房、锅炉房里闷一天;也有人在办公室里开着空调,但还是觉得热。
到底哪些工作能拿?室内有空调算不算?室外工作是不是必须满几个小时才有?
先说结论
很多人口头上说“高温补贴”,但在规定里更准确的说法是“高温津贴”。它不是老板心情好才发的福利,而是劳动者符合条件时,应当取得的工资性待遇。
一、能不能拿,先看两个温度 判断能不能拿高温津贴,最关键的是两个温度:35℃和33℃。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所以,高温津贴主要对应两类劳动者。
第一类:35℃以上高温天气下的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比如建筑施工、道路养护、环卫保洁、园林绿化、露天安保、装卸搬运、快递派送、外卖配送、电力通信抢修等。
第二类:虽然在室内工作,但工作场所温度降不到33℃以下的劳动者。比如后厨、锅炉房、洗涤房、烘干车间、冶炼铸造车间、玻璃陶瓷车间、通风降温条件差的仓库或厂房等。
也就是说,关键不是岗位名称,而是实际工作环境。
二、室内有空调,还能不能拿? 室内有空调,不等于一定不能拿。
真正要看的是:空调、风扇、通风系统等措施,是否真的把劳动者实际工作区域的温度降到了33℃以下。
如果是普通办公室,空调正常运转,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一般不符合高温津贴条件。
但如果只是“装了空调”,实际工作区域仍然闷热,温度降不到33℃以下,就不能简单说“不发”。尤其是后厨、车间、仓库、烘干房这类地方,热源多、空间大、通风差,即使有降温设备,也可能达不到规定要求。
所以,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只听单位说“我们这里有空调”。更要看实际工作区域有没有有效降温,温度是否已经低于33℃。
当然也不是一直待在空调房里面办公,大热天很多朋友也要出外勤,跑项目,自然就暴露在高温之下。
三、室外工作几个小时才有?“6小时”不是领取门槛 很多人听过一个说法:室外工作超过6小时才有高温津贴。
这个说法容易误导。
“6小时”不是领取高温津贴的门槛,而是高温天气下限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的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也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要分清两件事:
能不能拿高温津贴,看是否符合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室内工作场所不能降到33℃以下;
一天最多能在室外干多久,看当天最高气温达到哪个等级。
劳动者不是“晒够6小时才有资格”。如果单位把“没干满6小时”作为一概不发高温津贴的理由,这个说法本身就需要打个问号。
四、在厦门,高温津贴怎么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具体到厦门劳动者,可以重点记住这三个数字: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每人每天12元。
6月至9月:可以按月计发,也可以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标准:按月计发,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每人每天12元。
另外,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它意味着,高温津贴不是“最低工资里面已经包含了”的项目。公司不能说“你的工资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高温津贴就不用另发”。符合条件的,高温津贴应当作为工资性待遇支付。
五、能不能拿饮料、药品来抵? 不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并明确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人社部办公厅在《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中也强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不得用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所以,公司发矿泉水、绿豆汤、藿香正气水、防暑包,是防暑降温措施;符合条件时发高温津贴,是工资待遇。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六、哪些劳动者最容易被漏发? 第一类,是户外流动岗位。
比如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配送员、装卸搬运工、园区保洁、道路养护工、环卫工等。这类劳动者经常不在固定场所工作,单位容易用“工作时间不固定”“不是一直在太阳下”来模糊处理(当然了,如果这些员工有单位的话,很多没有单位的个体户就没有了)。
第二类,是室内高温岗位。
比如后厨、仓库、洗涤、烘干、锅炉、车间等。很多劳动者明明在高温环境里工作,却被一句“你不是室外岗位”挡回去。但规定并没有把高温津贴只限定给室外劳动者。
第三类,是劳务派遣、外包、临时用工等岗位。
高温津贴看的是实际用工和实际工作环境,不应因为劳动者是派遣工、外包工、临时工,就当然排除在外。
第四类,是工资条写得很笼统的岗位。
有些单位把各种补贴混在“综合工资”“岗位补贴”“绩效”里面,劳动者看不出来高温津贴到底有没有发、发了多少。既然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劳动者就有必要核对工资清单中是否有相应项目和金额。
七、很多时候坐办公室,为什么也能领?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很常见:劳动者不是全天在室外,也不是每天都在高温环境里。比如一部分时间在办公室,一部分时间要去工地、仓库、厂区、园区、客户现场;或者平时在室内办公,但夏季需要临时到室外巡检、搬运、安装、维修、派送、对接工作。
这时候,公司给这些劳动者发高温津贴,有没有问题?
一般来说,没有问题。
法律规定的是“符合条件时必须发”。但公司愿意在法定最低要求之外,结合岗位特点、管理便利、集体协商或内部制度,给部分混合岗位甚至更大范围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通常属于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安排。
尤其是混合岗位,最麻烦的地方就在于很难精确切割:今天室外半小时,明天室外两小时,后天在闷热仓库里核货。公司如果每一天、每一个小时都去折算,管理成本很高,也容易发生争议。所以有些公司会选择在高温月份统一发一笔,或者对可能涉及高温作业的岗位统一发放。
对劳动者来说,只要公司制度、工资条或发放口径里把它作为高温月份的津贴或劳动保护待遇发放,通常可以正常领取。
但这里也要分清两点。
第一,公司“多发、宽发”一般没有问题。比如某些办公室岗位偶尔要外出,公司统一发高温津贴,这是对劳动者有利的安排。
第二,公司不能用“我们已经统一发了”来掩盖真正高温岗位的不足额发放。比如真正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室内工作场所无法降到33℃以下的劳动者,如果按照厦门适用的福建省标准本来应当足额享受高温津贴,公司不能只发一个象征性金额就算完成义务。
所以,办公室员工偶尔也拿到高温津贴,并不奇怪;真正需要关注的是,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劳动者有没有被足额发放。
八、公司没发高温津贴,能不能找公司要? 可以。
如果劳动者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公司没有发,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补发。理由很简单: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应当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按照福建省标准,厦门劳动者符合条件的,5月至9月都有对应的计发规则。
实务中,可以先做三步。
第一步,核对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室外岗位,要看是否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室内岗位,要看公司是否不能把实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第二步,核对工资条。
看工资条、工资明细、银行流水里有没有高温津贴项目;如果公司说“已经包含在综合工资里”,要进一步看是否有明确项目、金额和发放月份。
第三步,向公司提出补发。
沟通时尽量留痕,可以通过微信、企业微信、邮件、书面申请等方式,说明自己所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月份、是否属于高温作业,并要求公司补发相应期间的高温津贴。
如果公司仍然不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以厦门为例,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在5月至9月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可以拨打12345向劳动保障监察反映;如果因为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九、劳动者要准备哪些证据? 如果你怀疑公司没有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建议先把证据留好。
室外岗位,可以保存气象台发布的高温天气信息、排班表、考勤记录、工作群通知、定位轨迹、现场工作照片或视频、工资条、银行流水等。
室内高温岗位,除了工资和考勤证据,还要尽量固定实际工作区域的温度情况。比如拍摄工作场所环境、通风降温设施、温度记录、工作设备热源等。不要只拍一个温度计特写,最好能看出时间、地点和实际工作环境。
如果公司说已经发了,也要核对工资条。看发放项目是不是高温津贴,金额是否符合厦门适用的福建省标准,是否被其他补贴混同或抵扣。
附:相关条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第三部分: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督促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指导企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