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入职新公司,是否会影响背调?
背调通常是指调查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网络查询、及询问被调查者的前领导、前HR、同事、朋友等,调查被调查者在过去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以验证其提供的简历、经历、背景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日常咨询中,有不少劳动者担心申请劳动仲裁后,将影响个人背调。那么到底会不会影响呢?我们来分析看看。
首先,如果仅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裁决书通常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道。劳动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不会公布到网上,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服裁决书,要起诉到法院,那么判决结果可能会在网上公示。不过基于"你懂得"的现实,现在很少有裁判文书上网。目前上网的裁判文书都是一些经过筛选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判例,而且会隐藏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这实际上变相保护了一些人的隐私权。
其次,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的不妥。不管是赢了还是输了都是权利的表达方式,不能和个人的工作能力,人品挂钩。反而有经历过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比较有创新意识和突破意识,更能适应新工作,接受新事物。
再次,背调有没有劳动仲裁,本身没有意义,也不会单独看是否经历过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通常也会参考劳动仲裁的具体情节案由,从侧面对劳动者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如果背调过程中,前单位只是说有劳动仲裁,但是又不说具体情节的话,背调结果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能被采用的。
最后,背调本身也需要合法合规进行。用人单位出于谨慎考虑,对劳动者进行背调可以理解。但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如果需要背调,应告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的同意。背调的内容也需要规范,与个人隐私要有明确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应当有严格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泄露。但对于是否有在单位上班、工作态度、能力、人品等属于个人所展现出来的内容,对社会公开,通过背调获知,并不会对个人隐私有实质性的影响。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劳动者也无需担心。
据此,肖雄律师认为,单纯从劳动者是否经历过劳动仲裁方面去看,不会也不应对背调有影响。真正影响的是劳动者是否诚实守信、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人品是否经得起社会检验。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过劳动仲裁为由,不予录用,劳动者如何维权呢?
用人单位将仲裁、诉讼记录的存在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将被认定为排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对就业歧视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开展背调时,如未经劳动者许可,擅自使用、泄露背调时获得的个人信息,应聘者有权要求用人赔偿损失,用人单位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劳动者可报警处理。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先予发放了录用通知书,后又以劳动者有劳动仲裁案件为由,不通过背调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