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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也称为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一种协议。它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与该公司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等行为,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实践中,存在着用人单位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下面,我们先来看看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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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案例1

邓某诉讼公司提前解除竞业限制案

【(2021)闽02民终6702号】

【案情简介】

邓某自2016年3月9日起成为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员,担任部门经理职位,并于2019年获得了450,000元的年薪。

2017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到了2020年1月15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宣告解除。

2020年6月23日,邓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从2020年1月16日到5月25日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额为35227.58元;同时,他还要求公司支付因提前终止竞业禁止协议而应支付的三个月额外补偿金,总计33750元。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邓某的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表示不服,随后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竞业限制协议系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虽然竞业限制协议中也约定了邓某告知住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的义务,但上述义务在性质上属于邓某履行竞业限制的附随义务,和某公司以邓某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35227.58元并无不当。….案涉竞业限制协议系和某公司提出解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其向邓某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3750元并无不当。

案例2

【2018-07-06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滕某原系某亚公司员工。2007年12月12日,双方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某亚公司将每月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约定如某亚公司违反约定,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滕某违反约定,亦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还承诺主动解除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等。

2014年8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某亚公司未向滕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后滕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与某亚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生效判决以某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个月未支付滕某竞业限制补偿为由,确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于2014年11月26日解除。

2015年2月5日,滕某又提起仲裁,要求某亚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以及2014年8月7日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后,并不丧失按约定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如所请。

后某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法院观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后,并不丧失按约定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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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情况,如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依约支付经济补偿,还可根据协议解除的原因,再行主张权利:

如是用人单位主张解除竞业协议,则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如是劳动者行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权,则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超过三个月导致劳动者产生的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而是要基于劳动者不违约才可以。如劳动者违反了协议约定,其无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原因在于:竞业限制的补偿,其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而减少的收入,本质是对于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时,其已经不再因该限制而受到损失,亦不应由此而再获利,取得额外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