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刊发的案例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和法院均未支持员工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请求。
这并不是说,员工只要续假未获批准,公司就可以立即辞退。该案中,公司此前已经连续批准员工近两周假期;第三次事假未获批准后,公司明确要求员工返岗;员工仍连续五天没有到岗;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旷工解除也有明确约定。几个事实放在一起,公司解除才获得支持。
照顾患病家属确有现实困难,但一般事假并非期限由员工单方决定的法定假期。公司给予合理的处理时间后,仍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继续准假。员工明知续假未获批准,又拒绝按照返岗通知到岗,缺勤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的,公司可以依据有效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上海案例】 2022年8月,王某入职某信息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累计旷工两天以上的,公司可以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6月,王某的母亲因病卧床,需要家人照料。王某先申请6月17日至21日的年休假,随后又申请6月24日至28日的事假,公司均予以批准,两次请假合计近两周。
前述假期结束后,王某再次以照顾母亲为由,申请7月1日至5日的事假。公司没有批准,并明确要求她限期返岗。王某认为母亲离不开人,仍未返回工作岗位。公司随后以连续旷工五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认为,事假是劳动者为处理私事提出的请假请求,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公司已经批准王某近两周假期,此后因工作需要不再同意第三次事假,并要求王某返岗,属于正当行使用工管理权。王某明知事假未获批准仍不到岗,公司依约处理并无不当。
仲裁委驳回王某的请求。王某起诉后,法院也未支持其赔偿主张。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王某在公司明确要求返岗后仍未出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上海案例中,公司为什么能够解除】 王某照顾患病母亲的理由是真实的,公司也没有否定这一困难。恰恰相反,公司先批准年休假,又批准一周事假,说明公司已经给了员工处理家庭事务的时间。
争议出现在第三次请假。王某认为,只要母亲仍需要照料,公司就应继续批准;公司则认为,已经给予近两周假期,岗位工作不能长期无人承担。仲裁委和法院最终支持公司,实际确认的是:家庭困难值得理解,但不能据此把一般事假变成期限由员工自行决定的长期假期。
公司的处理也不是从“未打卡”直接跳到“辞退”。公司明确拒绝了第三次事假,并要求王某限期返岗;王某仍连续五天不到岗;劳动合同又写明累计旷工两天以上可以解除。请假审批、返岗要求、实际缺勤和解除依据能够相互对应。《劳动法》第三条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员工不能把真实的家庭困难变成单方决定休假期限的理由。
【江苏案例】 江苏高院公布的一件典型案例中,员工的丈夫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员工首次请假获准至6月13日,之后持续说明病情、发送现场照片并申请短期续假。公司没有同意,于6月22日以连续旷工超过五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员工因特殊事由未按要求返岗,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上海案例中,公司已经给予近两周假期,之后明确要求返岗,员工仍连续缺勤;江苏案例中,配偶仍在抢救,续假时间较短,员工也一直与公司保持沟通。公司能否解除,不能只看“事假有没有批准”,还要看公司此前是否考虑过员工的真实困难,员工是否持续沟通,以及缺勤是否已经达到严重违纪程度。
【肖律说法】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第一,尽早说明情况并提交材料。说明家属关系、病情、预计请假期限和联系方式,提交住院证明、病情证明、手术安排等能够对应请假日期的材料。
第二,在原假期届满前申请续假。不要等到公司催问后才说明情况。申请只是提出请求,并不等于公司已经批准;收到不同意续假的回复后,要争取继续沟通。
第三,主动提出替代安排。可以协商使用年休假、调休、短期无薪事假、临时调整工作任务或者在条件允许时远程处理部分工作,并明确下一次确认返岗安排的时间。
第四,认真回应返岗通知。如果确实无法返岗,应在通知期限内书面说明原因并继续协商。认为公司处理不当的,可以保存材料依法寻求救济,但不宜以失联、不回复或者长期不到岗的方式对抗。
【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第一,先核实请假性质和真实情况。员工本人患病、依法享有的休假与照顾家属所请的一般事假,处理规则并不相同。公司应先看员工申请的是什么假、是否提交证明,再决定如何处理。
第二,对突发家事给予合理处理时间。公司可以根据岗位和经营情况批准短期事假,也可以约定补证时间和下一次复核日期。这样既照顾员工的现实困难,也能避免请假期限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三,不能继续准假时,明确发出返岗通知。通知中写清不再批准续假的决定、返岗日期、报到地点、联系人,以及逾期不返岗可能产生的处理后果,并保存微信、邮件或者邮寄送达记录。
第四,解除前核对制度和旷工事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假、旷工和解除制度应当内容明确,并依照该法第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和公示告知。公司还要排除员工仍在获批假期、外勤或者远程工作等情形。
第五,完成解除和送达程序。达到严重违纪程度后,公司应作出理由明确的书面解除通知并依法送达;已经建立工会的,还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发生争议时,公司需要对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制度和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公序良俗在劳动关系中是双向的。对劳动者而言,家庭困难要如实说明,也要继续履行沟通和请假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管理制度要有执行力度,也要给突发家事留下合理空间。公司已经作出必要的体谅和安排,员工仍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法处理;公司没有核实情况、没有合理催告就直接辞退的,解除仍可能被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