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公司经济性裁员,有N+1吗?

**什么是N+1? **

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补偿年限,比如工作了5年又3个月,工作年限为5.5。

1指的是代替通知金,简称代通金。公司在合法情况下,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岗位,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未能履行的,则负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义务。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四种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人数要求】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最低人数要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相关案例:(2023)粤01民终19349号

一审法院认为,**易初莲花超市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应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条件及程序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易初莲花超市在本案中提交了《税收完税证明》,可证实其在202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余万元,202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58余万元,两者相差较大。同时,其提交审计报等财务报表证明其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易初莲花超市出具的经济性裁员名单,裁员合计26人,与黎云智同为防损部经理或主管的共有16人,可见该裁员并非针对黎云智个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易初莲花超市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此外,易初莲花超市是在2022年1月26日向工会说明裁员情况,工会回复于当日收到,并同意裁员方案。易初莲花超市于2022年3月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本次裁员的备案资料。在履行完上述程序要求后,易初莲花超市在2022年3月15日解除与黎云智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黎云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98085.84元,因此,易初莲花超市对黎云智解除劳动合同也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综上,易初莲花超市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黎云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案例:(2023)京02民终3184号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企业裁员工作方案》亦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富园酒店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之前亦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富园酒店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想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李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想表示坚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对李想关于要求富园酒店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022)沪01民终13156号

一审法院认为,龙晶公司为证明其公司经营困难在仲裁时提供了财务审计报告,徐亮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龙晶公司自2019年9月起即开始对员工工资进行打折发放的情况,徐亮理应了解公司经营困难的状况。龙晶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徐亮所在部门并与徐亮沟通调岗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龙晶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徐亮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龙晶公司解除与徐亮的劳动合同,于法不悖。

综上,经济性裁员,如果满足法定人数、法定情形、法定程序,即合法裁员,仅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N。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