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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绩效考核类劳动争议,是劳动者维权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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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低绩效,不发年终,劳动者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因为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吗?

我们团队代理了多起关于绩效争议的劳动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们团队代理的这起案件中,杨某在仲裁阶段被全部驳回请求。但我们没有放弃,坚持到一审,最终成功逆转了仲裁结果。这个案件的胜诉过程,揭示了绩效考核类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为什么仲裁阶段难以获得支持?法院审理时关注的重点是什么?劳动者应该如何识别绩效考核中的猫腻?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本文将结合这起真实案件,为大家做一个完整的复盘。

案件背景:调整架构后的隐形打压

杨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智能制造公司,岗位为技术研发主管,双方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届满。杨某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全勤奖金、固定津贴、月度绩效奖金及各类补贴,其中月度绩效奖金的计算与个人绩效系数直接挂钩。

2021年9月,公司将杨某所在的智能事业部整体剥离,成立了关联公司。公司要求该部门员工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新公司,但杨某未同意变更。此后,杨某的原团队成员全部转入新公司,杨某在形式上仍属于原公司员工。

从2022年9月开始,杨某发现自己的月度绩效系数被持续调低,工资随之下降。平均每月工资减少约2200元左右。2022年的年度在职激励奖金也被全部扣除,而此前两年杨某均正常获得该项奖金。2023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选择不续签,向杨某支付了经济补偿,但杨某认为公司少发了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也存在问题。

律师介入:离职前的证据指导

杨某在2022年底发现工资持续减少后,曾向市民热线投诉,但未能实质性解决问题。2023年初,杨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们团队进行咨询。

当时杨某面临两难选择:继续在公司待着工资被持续克扣,主动辞职又担心拿不到经济补偿。我们分析了她的情况后,给出了明确的证据收集建议:

第一,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我们要求杨某每月坚持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并通过邮件发送给直接主管,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这样既能证明自己持续完成工作任务,也能在公司主张未提交工作成果时予以反驳。

第二,对异常的绩效评分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我们指导杨某每个月收到工资后,第一时间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异议,明确要求公司说明绩效系数调低的依据和考核标准。这些异议邮件后来成为证明公司考核程序不透明的关键证据。

第三,收集公司模糊回应或不回应的证据。我们特别提醒杨某注意保存公司的回复邮件。如果公司不回复或者回复含糊其辞,同样要截图保存。

第四,等待合同到期由公司决定是否续签。我们建议杨某不要主动辞职,而是等待合同到期。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杨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同时可以就工资差额和年度奖金一并主张权利。

杨某按照我们的建议,从2023年初开始系统性地收集证据,一直坚持到合同期满。这些证据在后来的诉讼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仲裁阶段:三项请求全部驳回

合同期满后,杨某向某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约3.2万元、2021年度在职激励奖金约2.1万元、经济补偿金差额约1.3万元。

仲裁委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请求,主要理由是:公司已提交绩效核算表、薪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工资发放依据,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年度奖金属于公司根据经营效益和员工考核结果自主决定发放的福利;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考核结果不合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个结果在绩效类案件中其实很常见。仲裁阶段审查相对粗糙,加上仲裁员往往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给予较大尊重,劳动者主张绩效考核不合理但又难以直接证明考核过程存在违法,很容易被认定为举证不能而败诉。仲裁阶段,只要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生效合法的,劳动者败诉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一审阶段:证据组合发挥作用,成功逆转仲裁结果

仲裁败诉后,我们建议杨某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一审后,我们重新梳理了证据体系,将前期收集的证据进行系统整合,通过三组证据向法庭说明公司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公司主张杨某未提交工作成果,但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杨某自2022年10月起未提交过工作成果,以此作为调低绩效系数的理由。我们提交了杨某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全部月度工作总结,每份总结都有发送邮件的时间戳和收件人记录,直接反驳了公司的主张。

法院认定:杨某提交的每月工作总结显示其持续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对此并未在日常管理中提出过异议。在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杨某工作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公司单方主张认定杨某工作表现不佳。

问题二:公司调低绩效系数,但从未说明理由

我们提交了杨某与公司的全部往来邮件,重点展示了以下事实:杨某多次书面要求公司说明绩效系数调低的原因,公司的回复要么是绩效与当月工作绩效挂钩这类笼统说辞,要么干脆不予回应。我们特别向法庭指出,公司在调低部门主管提报的绩效系数时,既未在考核表上备注理由,也未与杨某进行任何沟通。

法院认定:公司对部门主管报送的绩效系数进行调低时,未做任何说明,也未提供调整依据。当杨某对绩效评分提出异议时,公司也未对具体的考核依据和考核流程作出回应。这种只给结果不给理由的做法,使绩效考核具有随意性,缺乏程序正当性。

问题三:年度奖金从0.9直接调为0,降幅极大且毫无说明

杨某的直接主管向公司提报的2022年度个人系数为0.9,但公司最终评定为0。我们通过对比杨某2020年、2021年的年度奖金发放记录,以及2022年的工作总结,向法庭说明杨某的工作量并未明显减少。主管提报0.9的系数,公司却直接调为0,完全剥夺了杨某的年度奖金,却不提供任何理由。

法院认定:杨某所在部门报送的个人系数为0.9,公司最终评定为0,降幅极大且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和说明原因,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月度个人系数应以部门主管提报的系数为准,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800余元、2022年度在职激励奖金10800元、经济补偿金差额1100余元,合计约1.4万元。

这个判决成功逆转了仲裁阶段的全部驳回结果。公司虽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绩效类案件仲裁阶段很难胜诉?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绩效类案件在仲裁阶段难以获得支持,主要有以下原因:

裁判口径和审查角度有限。只要公司能够提交规章制度和考核结果,仲裁员往往会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

举证责任的理解偏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仲裁阶段往往只审查公司是否有制度生效依据,而不深入审查制度的执行是否符合程序正当性。

程序正当性审查缺失。法院审理时会关注:考核标准是否明确?考核过程是否透明?调整绩效系数时是否告知劳动者理由?劳动者提出异议后公司是否回应?这些程序正当性问题在仲裁阶段往往被忽略。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建议劳动者在绩效类案件中,仲裁败诉后不要轻易放弃,而是坚持起诉到法院。

给劳动者的实务建议

如果你遭遇了类似的绩效打压,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绩效考核涉及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分配、程序正当性审查等专业问题。像本案中的杨某,正是因为在离职前就获得了专业指导,才能够系统性地收集证据,为后续诉讼打下基础。如果等到离职后才想起仲裁,很多证据可能已经无法取得。

第二,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每月的工作总结、项目进度、邮件往来、工作成果等都要妥善保存,最好通过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提交。

第三,对异常的绩效评分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发现绩效系数被调低、工资减少时,第一时间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明确要求公司说明考核依据。公司的回应方式(正面回复、含糊其辞或不予回应)都会成为后续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第四,注意收集公司调整绩效系数的证据。如果能够获取部门主管提报的原始绩效系数与公司最终评定系数的对比,将非常有利于证明公司的调整缺乏依据。

第五,仲裁败诉不要轻易放弃。绩效类案件在仲裁阶段胜诉率确实较低,但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对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只要证据充分、法律论证扎实,完全有可能逆转结果。

结语

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但这种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考核标准要明确、考核过程要透明、调整结果要有依据、劳动者异议要回应——这是基本的程序正当性要求。当公司把绩效考核当成打压工具时,劳动者完全有理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要证据充分、坚持到底,胜诉的可能性始终存在。

声明: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文中涉及的人名、公司名称、行业及金额均已作化名和调整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