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由谁负责举证?(以厦门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在理论上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对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合法性的,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2)闽02民终2809号:优利奥公司上诉称郑婷婷系自动离职,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查,根据郑婷婷提交的其与优利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的谈话录音以及郑婷婷与公司同事的钉钉聊天记录内容可知,2021年7月27日,优利奥公司以郑婷婷不适合工作岗位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等为由,要求解除与郑婷婷的劳动合同并不作补偿,且安排相关人员与郑婷婷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作为劳动者一方的郑婷婷,在与优利奥公司沟通未果后,有理由相信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其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亦未再到优利奥公司上班。故一审法院认定优利奥公司与郑婷婷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27日解除,并无不当......优利奥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催促到岗通知书》《劳动合同》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优利奥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郑婷婷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郑婷婷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1)闽0206民初3358号:西西优品公司2020年10月28日向徐洛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徐洛存在"上班期间消极怠工,不遵守公司会议安排,无故私自离开,在未提交请假审批情况下私自无故外出,私自用个人微信、手机和客户进行工作对接"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西西优品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2020年10月27日下午徐洛已办理请假手续,即使未获审批,其离岗时间仅半天,亦未达到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对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的其他行为,西西优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洛存在上述行为,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西西优品公司与徐洛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西西优品公司在本案中以徐洛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主张其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合同依据。综上,西西优品公司解除与徐洛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单方违法调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对调岗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杨某自2006年入职该酒店以来,长达12年时间内从事的岗位均为餐饮部经理。相关考核资料表明其在该工作岗位上表现合格,得到了酒店的肯定。在杨某以该酒店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不久,酒店将杨某从餐饮部经理岗位调整至后勤部经理。虽然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但工作岗位的调整变更了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应有正当合理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后勤部管理岗位需全面负责酒店安保、防恐等事务,前后两个岗位工作内容有较大差异,**该酒店主张调岗系酒店正常经营需要,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调岗确属合理。在双方就调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酒店仍采取多种形式迫使杨某离开原岗位到新岗位就职,杨某由此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此不属于旷工行为,酒店以杨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杨某主张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来源: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5-01

3.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22)闽0203民初2813号

【案例要旨】:厦门七泽信息公司应对林绍群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厦门七泽信息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等证据无法证明林绍群不符合录用条件,厦门七泽信息公司违反了"除林绍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厦门七泽信息公司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本院认定厦门七泽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立,故林绍群请求厦门七泽信息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4.劳动者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李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适用于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而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收集并留存解决劳动争议所需的证据,是行使该项权利的基本内容。在案证据仅显示李某将邮件作为证据向仲裁庭和法院提交,并未向第三方或公众披露。案涉邮件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仅是李某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日常工作记录,难以确定系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商业秘密,某信息技术公司也并未对案涉邮件对外转发采取技术限制措施。李某转发公司邮件至个人邮箱中虽有违双方的约定,但基于李某转发邮件系为劳动仲裁举证需要,不能由此认定该转发邮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法院最终判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应赔偿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来源: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4月30日

专家观点

1.用人单位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备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及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通知或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其存在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程序三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缺一不可。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50~551页。)

2.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效力被消灭,亦即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虽然两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维权手段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但从法律效果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劳动关系归于消灭,而且均系因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引发,加之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下同)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采取的开放性表述方式,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的制定缘由和目的,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对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差异。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亦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约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有法定条件,取消了约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由此调整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款,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冲突性规定,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法》法定终止条件以外的合同终止条件,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对其终止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以其终止决定符合双方约定为由主张合法终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48~549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