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公司旗下的网络主播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吗?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以及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在中国迅速发展。MCN公司作为连接内容创作者(通常是网络主播或视频博主)与平台、品牌的重要桥梁,在推动网红经济的繁荣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在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下,MCN公司与其旗下的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和模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一个核心的争议点在于:MCN公司旗下的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本文旨在探讨这一问题,通过分析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MCN公司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案例和法律界观点,为读者提供一个严谨的解答。文章将深入剖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考察MCN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合作模式,并比较分析不同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为判断MCN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主要的依据和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并提醒读者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中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要判断MCN公司旗下的网络主播是否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首先需要清晰理解中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1^指出,劳动法律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核心内容,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财产要素,但与民法上的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的要素。^1^进一步强调,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这是由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决定的,通过国家干预来平衡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

根据^2^的定义,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具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4^的《劳动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明确了确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三个核心特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6^进一步阐释了"从属性用工"的重要性,并指出判断是否存在从属性的用工事实,需要考察劳动者是否受指挥监督,工作拘束性的强弱,劳动者对从事的工作是否有一定的拒绝自由,以及劳动者有无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7^则提到了早期判断雇员身份主要运用"控制标准",即雇主是否不仅可以控制工作的结果,还可以控制工作的过程,以及"组织标准",考虑产业的现实。

中国MCN公司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

MCN(Multi-Channel Network)模式^8^是一种将多个视频内容生产者联合起来,在资本支持下保障内容持续输出,从而实现商业变现的模式,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视频创作者的经纪公司。^9^指出,MCN的核心内容包括网红经济和内容制作,其商业模式随着市场发展不断调整和迭代,早期的盈利来源包括版权收入、直播打赏和商业化广告等,现在许多MCN机构也在积极拓展电商带货、知识付费等多元化业务。^10^根据依托平台类型和主营业务,将MCN分为短视频MCN、电商MCN和直播MCN等类型。

MCN公司的运营方式^8^通常包括内容生产、平台运营和商业变现三个环节。机构会根据视频生产者的内容进行定位,帮助他们细分创作领域,确定视频风格和栏目内容,甚至安排编导进行选题策划和脚本撰写。在传播方面,MCN通常采取多平台内容分发策略,或聚焦于某一热门平台培养头部PGC(专业生产内容)创作者。^12^指出,广告和电商是MCN主要的盈利模式,直播带货也成为重要的布局方向。MCN机构通过专业的运营团队和技术支持,帮助创作者专注于内容创作,并实现更广泛的传播和更有效的收益^10^。

MCN与网络主播的合作模式^13^一般分为孵化约、商务约和全约等。孵化约通常针对刚入行的主播,MCN提供培训和运营支持,但分成比例可能对主播不利。商务约是MCN仅负责帮助主播接广告,享受分成,其他方面不予干预。全约则是主播与MCN全面签约,接受全面监管,但在内容创作、推广运营、商业变现等方面可以与机构进行合作对谈。实践中,MCN机构与网络主播通常签订合作协议、演艺经纪合同或独家经纪合同^15^,而非劳动合同,以期建立一种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15^。然而,法律关系的定性并非仅看合同名称,还需要考察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17^。

中国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相关案例分析

在中国,涉及MCN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裁判结果往往因个案情况而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1^^8^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在该案中,王某作为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虽然合同约定了王某需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等义务,但法院认为,王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较强的议价权,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因此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构成劳动关系。该案例明确了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通常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2^。

然而,也存在法院认定MCN与主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

列举两个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在认定MCN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是MCN公司对主播的管理和控制程度,主播的收入来源和对公司的依赖程度等因素。

法院或仲裁机构重点考量的因素

综合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在判断MCN公司旗下的网络主播是否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通常会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MCN公司对主播的日常管理和内容创作是否有较强的控制权

这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6^指出,劳动者是否受指挥监督,工作时间、场所、方法等是否受到指定,以及劳动者对工作是否有拒绝的自由,都是衡量从属性强弱的重要指标。^24^也强调了雇主对雇员的指示权、监督权和惩戒权。如果MCN公司对主播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地点、甚至日常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管理,主播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双方之间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如果主播在直播内容和时间安排上享有较高的自主权,MCN公司不进行过多的干预,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18^。

主播的收入来源是否主要依赖该MCN公司

经济上的依赖性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23^提到,主播的收入来源是保底工资加直播收益分成,且公司每月定期发放固定工资和提成,这被法院认为是经济依附性的体现。^26^则指出,如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吸引的粉丝获得的打赏或分红,而非直接来自MCN公司,则不具备工资的特征。因此,如果主播的收入主要依赖于MCN公司支付的固定报酬或与公司深度绑定的分成模式,且缺乏自主获取收入的渠道,这会增加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MCN公司是否为主播提供必要的设备、场地或培训

^23^中,公司提供直播平台和设备被认为是人身隶属性的体现。^27^指出,孵化型合作模式下,MCN机构对新人进行培训和打造,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这种情况下机构与网红的关系更类似企业与员工。^15^也提到,MCN机构为网红主播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甚至要求主播必须在限定的场所内进行直播活动,这被认为是人身隶属性的体现。如果MCN公司为主播提供直播所需的场地、设备、技术支持甚至专业的培训,这表明主播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的资源,也可能被视为劳动关系的一个考量因素。

双方合同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法规定的内容

^28^指出,合作协议中往往不包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中常见的内容。^29^的案例中,主播以公司未履行购买社保的义务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30^。如果在MCN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法规定的内容,或者公司实际为之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倾向性会更强。反之,如果合同中明确排除了劳动关系,并且没有相关的福利待遇约定,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

中国法律界对于MCN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和分析

中国法律界对于MCN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分析。^15^指出,许多法院倾向于将这种关系认定为合作或经纪关系,理由是主播通常具有较高的自主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分成或粉丝打赏,而非直接受雇于MCN公司。^36^认为,劳动关系与经纪合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人身依附关系强度不同,经纪人对艺人控制力弱。

然而,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MCN公司对主播进行严格管理,主播的收入高度依赖公司,且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那么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26^。^37^等文献也探讨了传统劳动法概念在应用于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时遇到的挑战。由于平台用工具有许多新特点,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在互联网平台用工背景下遭遇了巨大挑战^38^。

将网络主播认定为劳动者与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后果

将网络主播认定为劳动者与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会产生显著不同的法律后果:

方面 劳动关系(雇员) 劳务关系/合作关系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0^。 一般没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3^。 劳动合同解除 受《劳动合同法》的严格约束,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7^。 主要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解除条件更为灵活,一般不强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52^。 经济补偿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等),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47^。 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一般不享有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52^。 竞业限制 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55^。 竞业限制的适用和效力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法律规定相对宽松,法院会审查其合理性 ^63^。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以及带薪年假等权利 ^48^。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最低工资 劳动者享有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67^。 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32^。 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可能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在规制新型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方面的挑战和不足,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在规制新型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和不足^37^。传统的劳动法律框架主要是为传统的雇主与雇员关系设计的,难以完全适应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灵活性、多样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例如,如何界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和"控制"程度,如何认定劳动者的"从属性",以及如何平衡平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可能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加细致地考虑平台用工的特殊性,例如引入更加灵活的"经济现实"标准或"组织融入"标准^24^。二是探索构建新的法律概念和劳动关系类型,例如"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70^或"第三类劳动者"^73^,以便为平台从业人员提供与其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劳动保障。三是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明确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例如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设定更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四是推动行业自律和集体协商机制的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8^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积极探索和回应这些新型用工关系带来的法律问题。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判断MCN公司旗下的网络主播是否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且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法律问题。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和仲裁机构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综合考量MCN公司对主播的日常管理和内容创作是否具有较强的控制权,主播的收入来源是否主要依赖该MCN公司,MCN公司是否为主播提供必要的设备、场地或培训,以及双方合同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法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表明,缺乏支配性劳动管理是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尽管许多MCN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或经纪合同,旨在建立一种平等的民商事合作关系,但如果实际的合作模式中体现出较强的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MCN公司和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差异,并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实际合作情况,明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在发生争议时,应积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