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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以借款、理财、股权认购等名义向外筹钱。合同盖着公司公章,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利息也由公司财务支付。案发以后,实控人和家属往往会问:钱既然由公司使用,能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让实控人免于刑事责任?

答案很明确:不能。

认定单位犯罪,并不意味着实控人退出刑事追诉。公司可能被判处罚金,实控人也可能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反过来,仅凭一个实控人身份,也不能直接推定有罪。办案机关仍要查明,他是否知道吸收资金的方式,是否作出决定、组织宣传、控制账户或者安排兑付。

先看公司的筹资行为是否触及非吸 公司对外借款,并不当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通常要同时审查四项事实:未经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案件不能只看借款合同数量和公司欠款总额。向少数特定股东、长期合作方进行的一对一借款,未必落入非吸范围。公司先向亲友借款,后来又通过亲友向社会传播,只要吸收对象已经向不特定人员扩散,仍可能被计入犯罪数额。

对实控人而言,这一步直接关系到个人责任的起点。若公司的筹资方式没有同时满足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后面便不能仅凭资金链断裂追究非吸责任。

钱进了公司账户,为什么还不能挡住个人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单位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支配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办案中一般会继续核对几组事实:公司是否长期从事正常业务,融资事项由谁提出和批准,宣传话术、回报比例由谁确定,资金进入哪些账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还是转入个人名下。

如果公司原本正常经营,筹资经过管理层决定,员工依职务实施,所吸收资金主要进入公司经营体系,单位犯罪具有较强的事实基础。

但有两类情形需要另行处理。个人为了非法集资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不按单位犯罪处理。实控人盗用公司名义吸收资金,所得又由个人控制、占有,也很难借助公司外观分担责任。

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只能证明行为带有公司形式,无法单独证明单位意志和利益归属。

认定单位犯罪后,实控人会承担什么刑责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三款放在一起看,实控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已经很清楚。

公司层面,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个人层面,实控人若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要按照三个量刑档次判处自由刑,并另处罚金。2022年修订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又明确,单位实施非吸犯罪,依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理。单位犯罪没有更高的入罪门槛,也不会让实控人的刑期自动降低。

自由刑和罚金之外,实控人个人取得、控制的违法所得还可能被追缴,生效判决也可能在认定的责任范围内责令退赔。公司未兑付本金、个人违法所得和个人应退赔范围,仍需分别审查,不能用一个总数相互替代。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务中主要看实际行为。实控人决定融资规模,批准回报比例,指挥员工宣传,控制募集账户,安排借新还旧或者决定资金用途,即使工商登记中没有职务,也可能被直接追究。

如果实控人只有股权或者控制关系,对涉案产品不知情,没有参与审批、宣传、收款和兑付,办案机关不能用身份代替证据。公司内部的授权记录、汇报链条、聊天记录、网银权限和资金审批,往往比登记职务更能说明问题。

吸收数额、个人所得和参与人损失要分开 非吸案件里经常混在一起的有三组数字:公司的吸收数额、实控人的个人违法所得、参与人的直接损失。三者不能相互替代。

实控人没有拿提成,也不意味着没有犯罪数额。如果他决定并控制整个融资方案,办案机关通常会按照其组织、指挥范围内的全部吸收数额认定,而不是只计算转入个人账户的钱。

但全案金额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压到每个人头上。能够证明某项业务发生在实控人参与之前,或者某个分支机构脱离其指挥独立实施,辩护中仍应当按时间、区域、产品和人员逐笔拆分。知道多少、决定多少、控制多少,应当分别落实到证据。

主犯、从犯的判断也不能被实控人称谓取代。实控人提出方案并控制资金,一般容易被认定为主犯;仅提供一般事务性帮助,作用较小的人,才有讨论从犯的空间。两者都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

已经兑付的本金,通常不会当然从累计吸收数额中扣除,但会影响直接损失和量刑。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赃退赔,确实减少损害的,可以依法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以后,最先需要分开的四条线 第一条是宣传线。谁设计融资产品,谁决定回报,谁要求员工向外转发,传播对象有没有突破特定范围。

第二条是决策线。融资方案经过什么会议或者审批,实控人是否知情,谁向业务部门下达任务。

第三条是资金线。款项进入公司还是个人账户,用于真实经营、还本付息、支付提成,还是被个人转走。

第四条是人员线。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财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各自参与了哪一段,能否对应到书证、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

公司进入调查后,不要删除聊天、修改账目、补做会议记录或者统一口径。应当保留原始合同、公司账册、账户流水、审批资料、印章及网银使用记录,并把正常经营资料与涉案融资资料分开整理。

单位犯罪可以改变案件的归责结构,却挡不住实际决定、组织和控制非法融资的实控人。个人责任仍要落到两项事实:非吸行为是否成立,实控人究竟参与了哪一部分。